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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口水式的公民权新闻报导。

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1:38pm 13/12/2012



大家看看下面这篇新闻第5段报导《莎羅吉妮在一份支持其申請的宣誓書中聲稱,儘管其母親已定居大馬很久,但卻只是獲得政府發出的居留權》。

这《只是獲得政府發出的居留權》所指的是“临时居留權”或是“永久居留權”?也没有报导这所谓的“單親媽媽”是何年何日得到居留权?。

2012年12月,人民公正党今日率领300名无公民权证件人士从布城司法宫步行至国民登记局,
抗议政府漠视印裔无公民权问题。(图:南洋网)

这位69岁的印度妇女今天是单亲妈妈,35年前她可能是有丈夫的。当年丈夫是否公民,临时居民或是永久居民 ?。

由于有关新闻的报导是流口水式的,我们只能假定这位印度妇女和她的丈夫在35年前,她到今天还是“临时居民”她的丈夫当年是永久居民。而且,他们在马来西亚没有注册她们的婚姻。

由于她们没有在马来西亚注册他们的婚姻,她们的两个女儿便成了“非婚生子女”。于是,公民权局便把这两个“非婚生子女”例为“跟母亲的非公民国籍”。所以,她们变成了“非公民”。

假定公民权局是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来处理这两位已经34岁和32岁的女子便犯下不应该犯的错误。因为她们一个是在1978年出生,一个是在1980。她们两人都是在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Law Reform(Marriage And Divorce)Act 1976》在1982年3月1日生效前出世。

在有关法令生效前,不论父母是否有依过去的法律注册他们的婚姻,他们的父母在有关法令下都被当着是合法夫妻。

合法夫妻生的子女当然是“婚生子女”啦。管你娘的是暹罗来的鸡生下的孩子。只要孩子的报生纸上老豆是“敦符国荣博士”,那孩子是你的孩子,孩子的娘是你的老婆。只要你是公民或永久居民,孩子跟你的国籍也。

以此推论,大家说说看,这两位印度女子是公民或非公民???

那么,公民权局说她们不是公民,她们无名火三千丈告到法院去说她们在马来西亚宪法第14(1)(b)条文下是马来西亚公民。我们的大马卡呢?????

马来西亚宪第14(1)(b)条文讲什么??????

马来西亚宪法第14(1)条文说《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Part, the following persons are citi-zens by operation of law,that is to say》(b)节说《every person born on or after Malaysia Day, and having any of the qualifications specified in Part II of the Second Schedule》。

我们又得打开宪法的Part II of the Second Schedule看看是讲什么。

Part II of the Second Schedule 1说《Subject to the provision of Part III of this Constitution, the following persons born on or after Malaysia Day are citizens by operation of law, that is to say:
而1(a)说《every person born within the Federation of whose parents one at least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either a citizen or permanently resident in the Federation任何人士在联邦出生,父母其中之一在该出生之时是公民或永就居民》。

Part II of the Second Schedule 1所指的《Subject to the provision of Part III of this Constitution》又是指什么?

有关上面两位印度女子是指父母的《永久居留权的诠释》。那是下面Part III的第19C(a)。

19C. For the purposes of Part I or II of the Schedule a person shall be treated as having been at any time permanently resident in the Federation if, but only if, he was then resident in the Federation and either -
(a) he then had permission, granted without limit of time under any federal law, to reside there; or

这也就是说,假如她们的父母在她们出世时都不是公民,但是,只要她们父母之一能符合Part III的第19C(a)“永久居留”的地位,她们便是“马来西亚公民”。

可惜,有关新闻的报导是如此的流口水,没有报导她们的父母在她们出生是否有“永久居民”的地位,即是有红色身份证者。

看情形她们的父母,最少会有一人是“永久居民”。不然她们的律师怎会劝告她们说“我们叫政府上法庭讲话”。

下面新闻第4段报导,她们都已经结婚。但是没有报导她们几岁结婚,丈夫是否公民。
这又产生了另外一个有趣的问题。难到她们的丈夫都是非公民 ????

假如他们都是公民,难道她们的婚姻也都是没有注册???

假定她们的丈夫都是公民,她们的婚姻也都有注册。为什么做丈夫的在几年前不用自己公民的地位替太太注册为公民,今天才花钱请律师把政府告上法庭?????

看来又是一单,脑子空空,袋子有几分钱的“气炸案件”。两人联合请一个律师每人最少也必须付4千,2人就是8千。

好吧,印度律师说自己人收6千。也是花掉6千。2百元不花,花6千。是有两分钱。

印度人认为自己是公民政府讲不是,几乎都是法庭见。华人面对同样的问题便求见大人物找门路。华人难倒穷过印度人。

我只能说,两个不同民族两个样子。

你们说有趣吗??????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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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大馬籍被拒入稟高庭‧單親媽媽母女挑戰登記局


星洲日報国内 2012-12-11 10:27
1。(吉隆坡10日訊)一名單親媽媽今日連同兩名女兒入稟高庭,挑戰國民登記局等三造拒絕批准她們申請大馬國籍的要求。
2。69歲的單親媽媽樂芝美及兩名女兒莎羅吉妮(32歲)、瑪拉(34歲)在申請書中把國民登記局總監、內政部和大馬政府列為第一至第三答辯人。
3。她們在申請書中,要求高庭撤銷國民登記局總監在一封誌期2012年9月29日信函中,駁回她們申請大馬國籍的要求。
4。目前已婚的莎羅吉妮及瑪拉在申請書中,也要求高庭發出庭令,援引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宣判她們是
合法的大馬公民,並諭令國民登記局發出大馬卡給她們。

5。莎羅吉妮在一份支持其申請的宣誓書中聲稱,儘管其母親已定居大馬很久,但卻只是獲得政府發出的居留權。
6。她聲稱,由於國民登記局拒絕她們的申請,導致她與姐姐瑪拉無法享有大馬公民在聯邦憲法下所授予的權利及福利。
7。數十名印裔支持者今日聚集在吉隆坡大使路法庭中心,以行動來支持樂芝美及兩個女兒的司法檢討申請。
(星洲日報)



堂堂律师被回教问题问晕掉 !

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12:59pm 01/12/2012


大家看看下面中国报的新闻报导,被问到的人应该是一位律师。但是,他面对下面这样的问题,竟在新闻第8段说《這是涉及回教法的法律問題,而一般的律師是沒有相關的執照》。他应该是晕了过去。

不过,新闻标题《母為穆斯林。孩子華裔名 姑姑可申請領養孩子》存有误导。再者,新闻内容含糊不清比较多。我来和大家谈一谈这一单相当有趣的料理。有数号的是问题,有“注”的是我的看法。这样可以减少重复问题。


(http://www.51yougo.com/Html/Synthetical/6849.html)


新闻标题:母為穆斯林。孩子華裔名 姑姑可申請領養孩子


中國報地方熱線30/11/2012 15:09

1。母親是穆斯林,孩子報生紙上姓名欄目可否放中文名字?

注:回教从来没有说华人不可以有华人名字。阿拉也没有说过回教徒必须用阿拉伯或马来人的名字。中国的回教徒几乎都是华人名字。那么华人母亲替孩子在报生纸上开一个华人名子有何不可。

我们1957年的生死注册法令没有说华人回教徒生的孩子不可在报生纸上用华文名注报生,也没有说必须加个回教名。在法律上而言,要给孩子开什么名子是父母的权利。
 
2。陳小姐指出,其弟弟于4年前華裔穆斯林女子結婚及生下一個孩子。


3。她說,當時,兩人沒有註冊婚姻,僅進行華人的傳統結婚儀式。

注:上面第2/3段。陈小姐说她的弟弟和一位华人回教徒结婚。但是,没有注册他们的婚姻。在马来西亚,一个回教徒和非回教徒的婚姻跟本没有法律可注册他们的婚姻。

婚姻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两人便等于是“同居”。在马来西亚,一个回教徒女子和一个男子同居,不论男的是回教徒或非回教徒。在回教法上而言是犯回教法的。回教徒会被告“违反回教法”。非回教徒不会被告。
 
4。“可是,他們在孩子出世后就分開了。”


注:女回教徒和男人有了孩子是“与男子通奸”的证据。可以在回教法庭被告“与人通奸”。普通上会被罚款RM3,000-00了事。

5。她指出,孩子的報生紙上的父親姓名一欄上是空著的,母親姓名欄目上則是寫著孩子母親的穆斯林名字,而孩子的名字卻是華裔名字。

注:事实上马来西亚的生死注册法律只有一项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不论是回教徒或是非回教徒都是在同一项法令注册生死。

有关法令第13条文说《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in the foregoing provisions of this Act, in the case of an illegitimate child, no person shall as father of the child be required to give 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birth of the child, and the Registrar shall not enter in the register the name of any person as father of the child except at the joint request of the mother and the person acknowledging himself to be the father of the child, and that person shall in that case sign the register together with the mother》。

请注意《the Registrar shall not enter in the register the name of any person as father of the child except at the joint request of the mother and the person acknowledging himself to be the father of the child, and that person shall in that case sign the register together with the mother》。

这也就是说,虽然他们两人,一个回教徒和一个非回教徒同居生了孩子。而那孩子是“非婚生子”。不过,假如他们要,还是可以按照这条法令把男的名子例入孩子的报生纸“父亲”的格子里。只要孩子的母亲和男的同意在申请报生纸上签名同意便可以。

6。陳小姐想知道,若孩子日后要辦入學手續或其它文件,是否會面對問題?

注:只要孩子的母亲是马来西亚公民或是永久居民,她在1963年9月16日那天或以后在马来西亚境内出生的孩子,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的子女都是马来西亚公民。假如她是在外国生下孩子,她就必须在孩子出世的一年之内到马来西亚驻该国的大使管登记孩子的出生。

外国的定义包括在该国注册的飞机或轮船上,不论该飞机或轮船是否在该国的境内。
这也就是说,孩子不会面对读书的问题。

7。據一般情況來說,若孩子報生紙上母親姓名是穆斯林名字,那么孩子的名字也應該是跟隨母親。

注:我上面讲过,回教并没有规定回教徒必须叫什么名字。你是华人回教徒,当然可以用华人名字。不过,18岁以下孩子的宗教信仰在原则上是跟父母的宗教,除非父母另做按排孩子的宗教。

比如非回教的父母孩子的宗教是非回教。父亲去进了回教,没有让孩子的母亲知道,偷偷把孩子的宗教改为回教。这并非是孩子的决定,是他父亲的决定。

看来那孩子的报生纸上“宗教栏”必然是被填上“回教徒”。要取消这“回教徒”最后只能上法庭。

我国发生多宗的成年回教徒向回教法庭申请退出回教。因为回教法说回教徒要退教必须得到回教法庭的批准。但是非成年人的宗教是父母做决定。

以此为例,这位单亲妈妈能否也可以做出宣布“我这孩子不是回教徒”或“我要我这孩成为某宗教教徒” ?因为没有法律说父母不能改未成年孩子的宗教。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回教徒父母宣布“我这孩子不是回教徒”或“我要我这孩成为某宗教教徒”。假如发生,应该会弄到天摇地动。成为马来西亚第一单“法律白老鼠”。

8。而且,這是涉及回教法的法律問題,而一般的律師是沒有相關的執照。

9。所以,陳女士應該向律師公會諮詢相關問題。

注:8/9的问题不是《一般的律師是沒有相關的執照》,是为了省麻烦和被批评。

10。另外,孩子的報生紙上父親姓名一欄是空著的,既代表陳女士的弟弟并無擁有孩子監護權,日后在辦理入學或相關手續時將面對困難,故他可向法庭申請領養孩子,這樣才可合法的擁有孩子的監護權。

注:上面第6段讲了,只要那孩的母亲是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那孩子是马来西亚公民。读书不会面对问题。

不过,所谓的《他可向法庭申請領養孩子,這樣才可合法的擁有孩子的監護權》是一项很严重的误导。

上面说了,在法律的原则下,未成年的子女宗教是跟父母的宗教。孩子的母亲是回教徒,孩子原则上也是回教徒。除非她母亲到法庭作出宣布她不要孩跟她的宗教,并得到法庭的认可。不然,非回教徒是不能领养回教孩子的。

别说非回教徒不能领养回教孩子,连非回教的山番崽非同族的山番也不能领养。华人更别谈了。

非同族的山番崽不能被非同族或华人领养很多很多人都不知道,一些律师也不知道。因为这门知识实在太冷了,冷到结冰。

所以,领养不能“走后门”来个“老蚌生珠”,出了一张报生纸。山番崽变成了“这是老娘生的孩子”。她的肚子比阿扁哥的头更扁,怎会生了一个娃娃呢?????

外人不知亲戚会不知道吗?亲戚都是好人吗????

只要亲戚中有一个白粉崽或赌鬼,他便拿一把“剃刀”卡在你的喉咙,过来向你“借”钱,过去向你借钱。这种借法是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头。你不借我去报案你“贩卖人口”。结果被告,第一,贩买人,不是你生的孩子。那里买来的 ?第二,造假骗政府。

结果,孩子的报生纸被收回,公民变成非公民。再要办领养,孩子的爹娘在何处 ?假如是山番崽,山番局抱走。拜拜。你他妈走后门这一回遇到了无头鬼。

所以,我的劝告是,领养孩子请走前门。后门在后巷会有无头鬼,也有土匪。知道吗??????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12月1日





堂堂内政部无法回答在马来西亚发现的弆婴是公民或非公民

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12:31pm 11/11/2012



马来西亚的公民权是内政部管理的。管理公民权的堂堂内政部无法回答在马来西亚境内发现的弆婴是公民或是非公民。这可要害到很多红毛丹神经院里的山顶龙笑到嘴抽筋,必须由红十字车送进医院急救,免得他们把嘴笑歪掉。

因为99%的弆婴是 “土地王子”的孙来的咧。土地王子变成了 “无国籍”。真是有名无实。

各位看官认为,在马来西亚境内发现的弆婴是公民或是非公民呢??????

布特拉再也国民登记局

假如你去问内政部,那些职员便你看我,我看你。不然便是假聪明的说“弆婴是谁生的不知道,当然是非公民”。

弆婴是谁生的当然没有人知道,有人知道他是谁生的便不会成为“弆婴”啦。

内政部无法回答是因为没有做功课,没有读,也没有看“Citizenship Rules 1964”。没读没看怎么会知道的呢。就算有个仙下凡来,看的人说她很美,你没看怎知道美不美 ?。

Citizenship Rules 1964讲弆婴是谁生的?????

Citizenship Rules 1964 , PART III,SUPPLEMENTARY PROVISION RELATING TO CITIZENSHIP 第19B条文的 Interpretation(诠释)说《For the purposes of Part I and II of this Schedule any new born child found exposed in any place shall be presumed, until the contrary is shown, to have been born there of a mother permanently resident there; and if he is treated by virtue of this section as so born, the date of the finding shall be taken to be the date of the birth》。

请注意《any new born child found exposed in any place shall be presumed, until the contrary is shown, to have been born there of a mother permanently resident there》。

这项条文是不是说“弆婴是被当着由一位永久居民的母亲所生”。

既然弆婴在法律上是被当着是由一位永久居民的母亲所生。他是公民或是非公民??????

这么简单的问题,堂堂内政部被问到你看我,我看你。你看我,我看你能找到答案吗?????

答案你看我,我看你是看不到的。要看就看 Citizenship Rules 1964。因为其PART II,CITIZENSHIP BY OPERATION OF LAW OF PERSONS BORN ON OR AFTER MALAYSIA DAY 的第1条文说《Subject to the provision of Part III of this Constitution, the following persons born on or after Malaysia Day are citizens by operation of law, that is to say:

(a) every person born within the Federation of whose parents one at least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either a citizen or permanently resident in the Federation》。

这(a)条文是不是说“任何人在联邦出生,父母其中之一在该出生之时是公民或永就居民”。

那么,弆婴是被当着是由一位“永久居民的母亲所生”。那么,弆婴符不符合上面(a)条问所说的“任何人在联邦出生,父母其中之一在该出生之时是公民或永就居民”?。

谁敢说“不符合”???????

假如那弆婴“是被当着是由一位永久居民的母亲所生”,他在马来西亚宪法第14(1)(b)下,在出世时便是马来西亚公民。

这么简单的问题国阵政府的内政部竟然你看我,我看你找不到答案。

原来答案是在Citizenship Rules 1964里。内政部的官员不去看,反而你看我,我看你。我很担心那些美丽的女职员看多了我会爱上了我就很麻烦。不带她回家她要从内政部大厦跳下去,带她回家会被黄脸婆拿巴郎刀追杀。惨呀!

你们说说看。这样的卡拉非政府请来的职员也是卡拉非的。这样的政府留来做什么 ???????

看来,我们还是把这样的卡拉非政府踢下台,叫他们回学校“再读书”。自己通过的Citizenship Rules 1964自己没有读,把土地的王子当着是“非公民”。要是在古时的中国,来人呀!把他们“拉去砍了”。

哼哼!王子被当着是“非公民”。想死呀你们 ????王子被丢进马桶和垃圾桶就怪可怜了,还被当着是“非公民”?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11月11日






在马来西亚宪法下自动成为公民者(1)。

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12:31pm 30/09/2012


华印社会被联盟骗到国阵。他们说,华印人士能成为公民是他们用尽吃奶力,大力替华印社会争取的。争取过程比骑老虎更可怕危险。功劳之大可想像而知。华印社会要知恩报德,谢主龙恩。把手中那张票投给国阵。

唉呀 !草包校长Cheahsps和黄庭呀 !你们要知恩报德呀。假如你们没有公民权,你他妈的一个怎能当马来西亚的校长(为了给点脸让你退休后捞吃,我不告诉天下人知道你是小学校长。人家还会以为 你是马大校长。静静,你知我知别让他人知)。另一个黄庭还当新闻部的官员呢。

所以呀!你们要记着。千万要记得。假如这一次大选马华去给鬼鸟了。你们要记得当孝子,替马华立个死人碑。上面写《马华老千之坟。孝子Cheahsps和黄庭2013年立》。记得初一十五去要上香。

马华这只大老千比蜈蚣珠老千更历害,还没出世就会骗人。人家在他出世之前的1百23年前就是英籍民了,在1930年就有州籍民了。口说无凭,大家请看下面的证据。

唉哟 !马华,你真不要脸呀你。你他妈的在1949年2月27日才哇哇的出世,竟敢说你还没出世的1百23年前的功劳和在1930年便存在的功劳是你的。

除了在马六甲或槟城出生的英籍民和任何的州籍民是自动公民,在印度,香港或星加坡出生的英籍民,只要他们在1952年9月15日之前在马来亚居住了15年或 超过15年,他们在马来亚出生的孩子都是自动成为公民。马华也敢说华人的公民权是他马华“大力争取”的。他们忘记了,很多人是自动成为公民的。

这种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者分两种。一种是在马来亚独立日,即是1957年8月31日之前出生者。这些自动成为公民和公民权条件1948年都例在《马来亚联邦协办》里。

另一种是在马来西亚日,即是1963年9月16日或以后出生者。


在马来亚独立日,即是1957年8月31日之前出生者是自动成为公民者如下:-

1。在英国海峡殖民地(1826-1946)的马六甲或槟城出生的任何人并有报生纸者。例如:-

1。1 阿狗在1940年在马六甲出生,阿猫也在1940年在槟城出生。阿狗和阿猫两人在1948年2月1日,《即是马来亚联邦协议(Federation of Malaya Agreement)生效日》之前没有离开过马来亚超过7年。他们两人都是自动公民。不过,

1。2 阿猪在1936年在槟城出生,在3岁时跟祖父回中国一直到1947年才回来。阿猪不是公民。因为他在1948年2月1日,马来亚联邦协议生效日之前,连续离开了马来亚超过了7年。除非他的父母还没到7年的时现作出声明,阿猪要保留公民的地位。

2。除了在马六甲和槟城,任何人在马来属邦(Federated Malay States) (即是雪兰莪,吡呖,森美兰和彭亨州)出生者。其父母亲的其中一人是在马来亚联合邦(Federation Of Malaya)任何一州出生者。例如:-

2。1 阿猫在1939年在雪兰莪出生。他的母亲或父亲是在1915年在吉打出生。阿猫出生后没有离开马来亚联合邦。阿猫是雪兰莪的州籍民。因此,阿猫在马来亚联邦协议下自动成为马来亚公民,也在马来西亚联邦协议下自动成了马来西亚公民。

但是,假如阿猫离开联邦连续5年,他便失去了他的雪兰莪州籍民。除非他还没到5年的时现作出声明,要保留州籍民的地位。

要证明阿猫是雪兰莪的州籍民,他必须有(1)由雪兰莪州发出的报生纸,证明他是在雪兰莪州出生,及(2)他父亲或母亲的报生纸证明他们是在马来亚联邦出生。

3。在马来亚的任何一个州(除了马六甲和槟城)出生的英籍民,他的父亲是或,曾经是英籍民。同时,他的父亲在1952年9月15日之前在马来亚联邦连续居住15年以上者。例如.

3.1 阿牛是在1952年9月15日之前在森美兰出生。他的父亲是在香港出生的英籍民。因此,阿牛也是英籍民。假如阿牛的父亲在1952年9月15日之前在马来亚联邦连续居住了15年。阿牛是公民。

3。2 三美是在1934年在淡边出生。他的父亲是在1910年在印度出生,在1920年到马来亚至到1960年去世。三美是公民。

第3项所要证明的文件是。(1)孩子在马来亚出生的报生子。(2)父亲是英籍民的证件。普通上也是报生纸或证明是在英国统治的国家出世。(3)父亲在1952年9月15日之前在马来亚连续居住15年或以上。

4。任何人,无论在什么地方出生,他的父亲是在马来属邦(Federated Malay State)出生,而且是在州籍民法令生效时成为统治者籍民者。例如。

4。1 阿猪是在彭亨出生。阿狗是阿猪的儿子,在1930年出生在彭亨。阿猫是阿狗的儿子,阿猪的孙,是在1953年在星加坡出生。

由于州籍民法令在1930年生效,阿猫出生时,他的父亲阿猪因为是在彭亨出生,阿猫因此成了彭亨的州籍民。

第4项所须要的文件是(1)有关者的报生纸和(2)他父亲的报生纸。

5。任何人,不论他在那里出生,在他出生时,他的父亲已归化或登记为州籍民。例如。

5。1 阿猪在1956年在伦敦出生。在他出生之前,他的父亲已经在1955年在吡呖州籍民法令第5节下登记为州籍民。阿猪是州籍民。也在独立后自动成为公民。

第5项所须要的文件是(1)有关者的报生纸和(2)他父亲的州籍民证书。

6。任何英国或英属地公民在1952年9月15日之前不论在那里出生,他的父亲是在槟城或马六甲出生,并在孩子出生时已经在马来亚联邦连续居住或超过15年。例如。

6。1 阿狗是在1950年在曼谷出生。他的父亲阿猪在1910年在槟城出生。阿狗公民。

第6项所须要的文件是:(1)阿狗在1952年9月15日出生的报生纸。(2)他父亲在槟城出生的报生纸以证明他是英籍民。(3)他父亲必须证明阿狗出生时,他已经在联邦连续居住了15年。

上面只谈6项,还有6项和5项是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日)之后出生的自动公民。

由于公民权的法律不单是受到马来西亚的公民权法律所影响,也受到英籍民和马来亚州籍民法律的影响,真正了解的人没有几个。因为这是“冷门”知识,连律师也懒得知道。结果,很多人明明是自动公民竟不知道,拿了一张红身份证。还蒙查查的到处求政客看看有啥门路可以成为公民。

有者由公民突然变成了非公民。下面的新闻是一个例子。可惜记者只报导“半陆”,没讲她是何年何日何处出生,父母又何处出生及是否公民。

这样的“半陆”神仙也摸不到。

为什么会那样?????

答案很简单。因为国阵政府请的官员懒惰作功课。结果是半懂半不懂。要摸个“半陆”货就更加难啰。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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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大馬卡藍變紅‧老婦無端變非公民


星洲日报国内版报导 2012-09-26 18:30
(雪蘭莪‧安邦26日訊)老婦到國民登記局更換大馬卡,孰料原本藍色的大馬卡無故變成紅色,老婦高呼還她國民身分!
在太平出生的王寶秀透露,20餘年前在八打靈再也國民登記局更換大馬卡時,其大馬卡遭職員收回並換成印有“永久居留"一字的藍大馬卡。
她說,當時職員告訴她因她是非大馬公民,甚至還叫她過後再自行申請。
她今早在國陣蓮花苑投訴局主任劉博文安排的新聞發布會上申訴,這20餘年來不間斷為了大馬卡一事奔波但都沒有下文。國民登記局甚至在去年時,將其大馬卡換成紅大馬卡。 






马华全国上下草包一堆堆,如何为民服务 ???

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12:55pm 11/09/2012


大家打开2012年4月1日星洲日报国内版看看彭亨‧吉拉央31日訊报导的红色标题《持青色身份證無法享國民福利。女子與養父攔首相求助》。

居然他们攔首相求助,先前也应该向马华求助过。马华无能为力,只好在没有办法之下看看首相能否帮个忙了。

蔡秋景(右2)及蔡寶月(右3)的孩子終於取得公民權。
蔡秋景(右2)及蔡寶月(右3)的孩子終於取得公民權。
(图:星洲日报)

新闻报导说《馬青彭亨州團長黃奕龍表示,章惠婷多次申請公民權不果,每5年就必須向當局更新身份證,當局也交代她不能遺失青色身份證》。


我重复这一篇新闻是因为很多人并不了解拥有青色身份证的人并没有得到“永久居留权”,只有“暂时停留权”。他之所以会被发一张青色的身份证是因为她没有任何的国籍,没有国家会出一本国际护照给他。所以,她才能用那张青色的身份证证明她的身份。

这位章惠婷姑娘一天没有“居留权”,怎么样申请公民权,申请一次踢一次,申请5次踢5次,申请10次踢10。因为她不符合申请公民权的条件。

申请公民权者的先决条件是,假如她不是马来西亚出生者,她必须是马来西亚的永久居民,即是有居留权者。不是待青色身份证的暂时停留者。这位章惠婷姑娘是待青色身份证,不是有居留权的居民。

不是在马来西亚出生者要申请必须符合下例的条件:-

1。必须超过21岁,
2。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在12年之内最少居住了10年,


假如是嫁给本地公民为妻的女子,只要取得居留权,住满2年丈夫便能替她注册为公民。


要得到永久居留权,她的婚姻在马来西亚必须注册。然后提出申请永久居留权。由批准居留权住满了2年,可以在丈夫公民地位的荫护下注册为公民。

假如她要自己提出申请,便请多等10年,住够12年的10年。也必须把马来文读好来。在独立后才得到居留权者除了要会马来会话,要要会书写马来文。

由丈夫公民权的荫护下注册为公民只须2年的居留权证明,也不须要考马来话和马来文。

非公民的女子和本地公民结婚没有婚姻注册的后果是,在国际法下孩子的国籍是跟母亲的国籍,孩子都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可以变成“婚生子女”只要他们的父母去注册他们的婚姻。但是,他们婚姻未注册前所生的孩子不能“自动”成为公民。要孩子成为公民,可以。只要他门还不到18岁,父亲可以替他们申请注册为公民。请看下面的新闻。

下面这一篇新闻完全证明马华公会没有人才,只有一堆一堆的草包。堂堂的副内政部长利人民的无知替他打“低级广告”,表示他很为人民服务。

下面这单料理《奔波多年。蔡家5孩子終獲公民權》。

为什么和一个非公民的女子结婚不婚姻注册 ????

是无知或不会 ?无知怎又知道生孩子,不会怎又会生孩子 ?

和一个非公民,也不是永久居民的女子结婚没有注册,所生下的孩子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国籍是跟母亲的国籍。母亲是非公民,他们也是“非公民”啰。

假如非婚子女的母亲是非公民,但是,是马来西亚的永久居民,孩子还能因宪法的关係一出世便喊“我是马来西亚公民”。

下面新闻第2段李志亮說《他在去年接獲蔡秋景(32歲)及蔡寶月夫婦要為5名年齡分別介於3至8歲的孩子申請公民權的事,如今5名孩子已正式成為大馬公民》。

新闻第1段说《以非大馬公民身份嫁作人婦的蔡寶月(29歲),其生下的5名孩子也因此沒有獲得公民權,此事在內政部副部長拿督李志亮的協助下,5名孩子最終實現了成為大馬公民的願望》。非公民女子可以和公民结婚。为什么没有去注册婚姻 ? ? ??

假如她们的婚姻在孩子未出世之前注册,除了不必为孩子的公民权奔波多年,也不用看人家的令棍脸色。看了人家的令棍脸色还被拉上报纸图文并茂替他门打广告。

马华的副內政部长李志亮有帮到他们吗 ????

我说“没有”。如有,是他们两夫妻帮了他打了一个“为民服务”的广告。由父亲替孩子申请注册为公民是法律的问题,是早一年批准或慢一年批准的问题。我替人家办过两百多份这样的公民权,没有一份不过关。

他妈的,原来马华公会的堂堂副内政长差过一个割树胶的敦符国荣博士。他替人家做了几百份这样的公民权不用像母鸡生蛋那样咕咕呵,咕咕呵。副部长竟咕咕呵。生了一粒鸡蛋好不威风呀 !你们知道吗  ?????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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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波多年‧蔡家5孩子終獲公民權


星洲日報/大霹靂2012-09-08 11:44
1.(霹靂‧金寶7日訊)以非大馬公民身份嫁作人婦的蔡寶月(29歲),其生下的5名孩子也因此沒有獲得公民權,此事在內政部副部長拿督李志亮的協助下,5名孩子最終實現了成為大馬公民的願望。
2.李志亮說,他在去年接獲蔡秋景(32歲)及蔡寶月夫婦要為5名年齡分別介於3至8歲的孩子申請公民權的事,如今5名孩子已正式成為大馬公民。
被領養未辦領養手續
3.他說,蔡寶月因自幼被人領養,忽略了為她辦理領養手續,導致孩子無法獲得公民權。
4.“一家人中僅有父親是大馬公民,不是公民的母親和孩子們常面對生活上的問題。”
5.他今日頒發公民權予蔡氏一家五口時,指蔡氏一家為公民權申請一事奔波多時,更曾因此受騙,但他們不因此放棄,如今終於願望成真。
無法享國民优惠
6.這一家人來自吉打州亞羅士打。蔡寶月說,在未獲得公民權時,孩子無法享有任何國民可得到的优惠,如享受免費教育、政府頒發學生的100令吉等。
7.她說,她雖出生於大馬,但報生紙上沒有詳記其資料,加上養父母在領養她的過程中沒有辦妥領養手續,導致她成為非公民。
夫盼妻也當大馬公民
8.蔡秋景最大的願望是太太能早日擺脫“臨時居留“的身份,也成為大馬公民。
胡偉豪:將助蔡寶月申請紅登記
9.內政部副部長的助理胡偉豪說,他在接手處理5名孩子申請公民權的工作以來,蔡氏夫婦給予很高的配合,以致辦理過程順利。
10.他說,接著將會協助孩子的母親蔡寶月申請紅登記(永久居留證),而目前她所持的身份證是臨時居留證(青登記)。
11.出席者包括來自吉打州馬華錫區會主席蘇慶業、日萊區會主席拿督黃源泉、古邦巴素區會主席黃瑞通、吉打港口區會主席拿督黃榮賢、馬華金寶區會署理主席張國強。(星洲日報/大霹靂)

2篇:(1)虚拟回教法庭(2)章惠婷姑娘请听我一言。

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12:30pm 10/09/2012


第1篇 :砂劳越黄庭“虚拟回教法庭”过堂抢劫,杀人和强奸。


冒牌检察司黄庭今日提控华巫印三大民族合伙入屋抢劫,杀了屋主夫妇,还把其女儿强奸了。今日正式过堂移交高等法院由大法官敦符国荣博士审。


由于今天是过堂,只须要提控。但是,在开申日之前的30天,即是2012年9月12日之前,冒牌检察司黄庭必须呈上充足的下例文件给高等法院:-

1。查案官的书面报告。清楚例明案件的发生和疑犯的口供书。
2。由于发生命案,必须呈上法医的书面报告和警方的绘图。
3。也由于发生强奸案,必须呈上医药和DNA的书面报告。

此案暂时定在2012年9月15日上午9点正在砂劳越古井高等法院开申。


由砂劳越古井推事庭
庭主Cheahsps启
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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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章惠婷姑娘请听我一言。

章惠婷姑娘,下面的新闻报导含糊不清.幸好新闻第7段说《她目前是在友人位於吉隆坡的理發店工作,也因此不能享有公積金。她打算在今年6月結婚,希望能夠如願獲得公民權》。
怪来怪去只能怪你的养父母无知,领养了你没有去办领养。这一点我很怀疑后面有故事。不然为什么没有办领养呢 ?

下面新闻第3段说《由於其報生紙的父母一欄是空白的,她成了“無國籍人士”,只能獲得青色身份證(臨時居留權)》。为什么报生纸上父母一欄是空白的。新闻第2段不是说《該女子是章惠婷(22歲),父母在她出生後,將她送給明光一對夫婦領養,跟隨養母姓氏》。

报生纸父母名字空白不会造成你成为“無國籍人士”,除非报生纸上也没有你的名字。假如你读书不是用那张空白保生纸报读。你连居民的地为也不见掉。
章惠婷(中)手持青色登記,希望獲得公民權,左黃奕龍,右賴觀發。(圖:星洲日報)
章惠婷(中)手持青色登記,希望獲得公民權,左黃奕龍,右賴觀發。
(圖:星洲日報)

只要有报生纸,报生纸上有注明你是那里一间医院出世,一查便能查出父母是谁。因为你母亲入医院会有记录。除非你母亲自己进医院后骗医院忘记带身份证,又以不会英文和马来文为理由说不会用马来文写她的名字。所以医院才出了一张没有父母的报生纸。这样的案件我遇到了不下十单。

依我看,事实上你亲生母亲应该是一个未婚的单亲妈妈,生下你后为了“脱身”,便把你送给了你现在的养父母。所谓的《父母在她出生後,將她送給明光一對夫婦領養,跟隨養母姓氏》。那个“父”是你母亲找来的“冒充父”,是她的朋友来的。

假如我没有猜错,报生纸上也没有你的名字。假如有“章惠婷”,那你的养母也是姓“章”。假如有你的名子,你最多是一个“永久居民”,不可能成了一个“临时居民”。

我猜想你的报生纸也没有你的名字,而且,也是“空白”,所以你连“永久居民”的地位也没有,只是一个临时居民。因为那张报生纸什么重要的记录都是“空白”,国民登记局只能当你是由外“溜进”来的移民。

即使报生纸上没有名字,也能在1957生死注册法令第15条文下加回去。

有关条文如下:-
15. (1) Where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one year from the date of the birth of any child the name by which it is registered is altered or where a child has been registered without a name, a name is given to such child before twelve months have elapsed since the date of birth, the Superintendent-Registrar having the custody of the register in which the birth was registered upon delivery to him of a certificate in the prescribed form specifying the name as altered or as given signed by the father or the mother or the guardian or the person for the time being having custody of the child and upon payment to him by the person procuring the name mentioned in the certificate to be entered of such fee as may be prescribed, shall enter forth-with in the register without any erasure of the original entry the name mentioned in the certificate as having been given to the child; and such Superintendent-Registrar shall after stating upon the certificate the fact that the entry has been made, send forthwith the certificate to the Registrar-General who shall then cause a corres-ponding entry to be made in his register.

(2) Where a child has been registered without a name, a name may be registered—

(a) in the case of a child who has attained the age of one year but not twenty-one years, by delivery to the Registrar-General of a certificate in the prescribed form specifying the name as given signed by the father or the mother or the guardian or the person for the time being having custody of the child; or

(b) in the case of a person who has attained the age of twenty-one years, by delivery to the Registrar-General of a certificate in the prescribed form giving the name by which he desires to be registered, and by paying to the Registrar-General such fee as may be prescribed.

(3) The Registrar-General shall on receipt of the certificate direct the Superintendent-Registrar having the custody of the register in which the birth was registered to enter forthwith in the register without any erasure of the original entry the name mentioned in the certificate as having been given and such Superintendent-Registrar shall act accordingly and the Registrar-General shall at the same time cause a corresponding entry to be made in his register:
Provided that before giving a direction under this subsection, the Registrar-General shall require the person delivering the certificate to produce evidence which appears to the Registrar-General satisfactory that such person is a person who was registered without a name.(这一点,只要是用同一张报生纸报名读书。可由学校证明)

(4) Where any person procures the alteration of a name or the entry of a name in the register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subsection (1) or (2) and the name as altered or as given is shown in the appropriate certificate delivered as in the said subsections mentioned in Chinese characters as well as in Roman characters, the Registrar-General may permit such person to insert in the register in such manner as may be prescribed the name as altered or as given in Chinese characters.

(5)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shall not apply with respect to a stillborn child or to a child which has died prior to the delivery of any certificate in this section mentioned.

由此可见,假如你这位姑娘读书时也是用同一张报生纸,现在也可以到生死报告局抽出有关报生纸的底申请加进空白的名字。

事实上只要有报生纸,要追查也能查出来,证明你是报生纸的人。但是,你的养父母没有替你查。你现在不防自己办,试申请把名字加进去。你可以拿一份副印本去问国民登记册局。

假如当养父母有去查,生死注册局要亲生父母才能查。最少能在生死注册局留下了证据他们有追查你的亲生父母,但查不到。

在这种情形下,他们便可以通过法庭领养一个父母不来领回去的孩子,又找不到父母。只要你小时做了领养,他们便能在宪法第15(3)条文下替你注册为公民。

但是,现在太慢了。你已经成年,你的养父母没有任何法律地位能领养你了。

幸运的是,新闻第7段说《她打算在今年6月結婚》。今天是9月多了。假如你已经结婚,章惠婷姑娘请听我一言。这是另一各方法把你自己“合法”化。

1。你的婚姻一定要注册。不然你生的孩子也会跟你“无国籍”。

2。由于你还是一位“临时居民”,你必须叫你的丈夫替你申请“居留权”。申请居留权最好能到学校拿一份证明书,证明你由小便在马来西亚求学。

你当年可能只读到小学。因为你连永久居民的地位都没有,不可能会去读中学。不过,有小学的证据也可以了。

这些证据对你申请永久居留权有很大的帮助。不会可以请教官员。千万千万别说你们找大人物帮忙。很多官员一听“大人物”便不会告诉你“short cut”的方式。别以为他们都是支持政府。很多官员还希望换政府。不然,反对党的内幕情报何来呀 ?

3。申请到了居留权的批准信,必须按照指示把你的临时居留身份证改为永久居民身份证。
由永久居留批准信开始算起满足了两年,叫你的丈夫替你依宪法第15(1)条文下申请注册为公民。

由丈夫替你提出注册为公民是不须要考马来话的。由你自己申请是必须考马来会话。你是1990年独立后出生,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你是本地出生。除了考马来会话可能还叫你考写马来字。你不可能办到。

所以,由你丈夫替你注册可轻而易举过关。

你目前只是一“临时居民”绝对申请不到公民权的。要申请公民权最少必须要有好几年的永久居民的地位。由丈夫替她注册为公民只须两年永久居留权。

你现在必须处理的是:-

1。拿你的报生纸复印本向生死注册局申请买一张报生纸的底。申请表格可以到登记局讨。也可由他们替你申请。每张RM5-00

2。 拿到的底证明是空白,可以请教官员如何申请把名字加进去。他们会给你申请表格或告诉你怎么样做。不过你最好叫学校证明你当年是用那张空白报生纸报读书。申 请加名字必须寄去。只要能加进名字,你最底能成为永久居民。永久居民一婚姻注册便能由丈夫替你注册为公民了,不须再等。

3。在没有办法的办法,最后只能靠丈夫替你注册为公民。但必须先申请永久居留权后的两年才能申请。

我是专门找难题来解的人。假如记者能替我联络你,你不防请他们或别人替你email你那份空白的报生纸和身份证来我看一看。报生纸先复印,在复印本上用黑笔写清楚不清的记录。千万别在正本上涂。然后用那张复印本email来。身份证也是先复印,然后email来。

你别担心,能帮你最好。帮了也不收费用。全世界的人来问都不收钱。有的写上万多字的报告我照写不误。你的是芝麻绿豆小事。多写多学习,多做多会呀。


请记着,所有的文件都要存副本。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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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青色身份證無法享國民福利‧女子與養父攔首相求助


星洲日報国内新闻报导2012-04-01 09:43
1.(彭亨‧吉拉央31日訊)一名華裔女子多年持青色身份證,無法享有國民福利,在多次申請公民權被拒絕之後,她和養父今日攔下首相,向首相求助!
2.該女子是章惠婷(22歲),父母在她出生後,將她送給明光一對夫婦領養,跟隨養母姓氏。
3.由於其報生紙的父母一欄是空白的,她成了“無國籍人士”,只能獲得青色身份證(臨時居留權)。
到百樂縣等候首相
4.她的養父母賴觀發和章女士,今日得知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到百樂縣,連忙帶著養女到活動現場等候首相。
5.在首相準備去用餐的那一刻,他們立即趨前向首相求助,希望首相可以幫助章惠婷取得公民權。
6.章惠婷表示,沒有公民權,導致她在日常生活面對許多問題,包括近期到政府醫院,被當成“外國人”,需繳付
高昂的醫藥費,也不能申請國際護照,無法出國。
7.她目前是在友人位於吉隆坡的理發店工作,也因此不能享有公積金。她打算在今年6月結婚,希望能夠如願獲得公民權。
8.馬青彭亨州團長黃奕龍表示,章惠婷多次申請公民權不果,每5年就必須向當局更新身份證,當局也交代她不能
遺失青色身份證。

9.“如果身份證遺失了,她很難再申請,這對她是一种壓力,希望通過首相的協助,取得公民權。”
(星洲日報)

副内政部长李志亮的特别助理胡伟豪丢尽马来西亚人的脸。

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12:32pm 27/08/2012


大家请翻看2012年2月19日东方日报全国新闻第A13版的《证件开档》。标题为《申请公民权》。

有关档案的问题是《在外国出生的孩子,如何获得大马公民身份》。

李志亮的这个草包特别助理胡伟豪(往后简称他 “无尾耗”)回答说《在外国出生的小孩,若父或母是大马公民身份的话,其父母可依据联邦宪法第14(b)条款或联邦宪法第15(2)条款申请公民权条文为基础,提出申请》。

到底是那位无尾耗喝醉酒乱乱讲或是记者吃了摇头丸乱乱写,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只有宪法14(1)(a),和14(1)(b),那里有14(b)。

他妈的,不会假会。讲令棍话呀你 !无尾耗。父亲或母亲是马来西亚公民,而且父母的婚姻是有注册,即使那孩子是在外国出生,他是婚生子女(legitimate child)。在那种情形下,在外国出世的婚生子女生来便是马来西亚公民。不同的是,需要或不需要在孩子出生的一年之内向我国驻该国的大使馆“声明”他们要孩子成为马来西亚公民或否。那里须要提出申请公民权的令棍话  ?

令伯看你是堂堂马来西亚副内政部长李志亮的特别助理,又是草包一个,在报上胡言乱语会丢尽马来西亚人的脸,我还是免费教你这一门的公民权知识。

胡偉豪(左)在李志亮(中)在一项活动上留影 pulau selangor
胡偉豪(左)与李志亮(中)在一项活动上留影
(圖:星洲日報)
你要记得,只要孩子的父母有婚姻注册,父亲是马来西亚公民,又是在马来西亚出世的话,或者他不是在马来西亚出生,却是一位公务员,他在外国出生的婚生子女不须要在出世的一年之内到大使馆“声明”他要孩子成为公民,他的孩子也是马来西亚的公民。

因为宪法Part  II, Second schedule 1(b)条文说《 every person born outside the Federation whose father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a citizen and either was born in the Federation or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in the service of the Federation or of a State》。

不过,假如父亲是马来西亚公民,却不是在马来西亚出 生,也不是公务员,他们便必须到大使馆“声明”他们在外国出生的孩子要成为马来西亚公民。因为宪法Part  II, Second schedule 1(c)条文说《every person born outside the Federation whose father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a citizen and whose birth is, within one year of its occurrence or within such longer period as the Federal Government may in any particular case allow, registered at a consulate of the Federation or, if it occurs in Brunei or in a territory prescribed for this purpose by order of the Yang di-Pertuan Agong, registered with the Federal Government》。

请注意《whose birth is, within one year of its occurrence or within such longer period as the Federal Government may in any particular case allow, registered at a consulate of the Federation》。

我们公民权局的官员没有做功课,把宪法Part  II, Second schedule 1(b) 和1(c)条文“搞在一起用”,又死咬1(b) 的解读和1(c)一样,造成很多在外国出世的孩子明明是马来西亚公民却蒙查查变成了非公民。

那些草包官员把1(b)条文当着是1(c)来解读,即是“在外国出生的孩子,父母在他出世的一年之内都必须向大使馆“声明他们的孩子要成为马来西亚公民”。没有在期限内做出声明,孩子便不是公民。

华人在这种情形之下几乎都是哈腰认命。然后是嘻皮笑脸找门路找政客“大力替他们争取孩子成为公民”。

公民权问题是法律问题,没有门路,也不须要“大力争取”。法律讲是公民便是公民,不是便不是。印度人在这方面比华人强的多啦。你公民权局用1(c) 条文诠释 1(b)条文,害到令伯在外国出生的孩子变成“非公民”。法庭见。

2009年11月13日星洲日报综合第22版报导一位69岁的印度老翁成功到法庭替他在印度出世的34岁孩子和31岁的女儿争取到他们的马来西亚公民权。

事实上,他早在1978年就向公民权局说他两个在印度出世的孩子在马来西亚宪法第14章(1)(b)条文下是马来西亚公民。可是那些官员说他的孩子出世的一年内没有向马来西亚驻印度的大使登记“声明”他的孩子的出生要成为马来西亚。所以,他们不是马来西亚公民。

最后他令火发作,到法庭告公民权局。高等法院说他在印度出生的子女在马来西亚宪法第14章(1)(b)条文下是马来西亚公民并下令马来西亚驻印度大使发马来西亚护照让他们回来他们的祖国马来西亚。

国民登记局 pulau selangor
国民登记局

华人有很多这种例子都在“认命”下成了非公民,一些还落难在中国,香港,印尼和星加坡而不知。

公民权法令这宝贝除了和马来西亚宪法有关,也和英联邦法律产生关係,又和国际法搭上关係。别说你无尾耗会被搞到进龙沟里,公民权局的官员也会撞进英达丽水的大便湖里。

不信就请看1993年4月22日星州国内第10版报导,一位锡克教妇女在1942年在吡叻出生。她出世时父亲是非公民,到了1951年她的父亲才按照1948年马来联邦协约第125(1)(a)(ii)条文注册为大马公民。

公民权局的官员说她出世时,她的父亲不是公民,不可能生个公民。他们是以“猫生猫子,狗生狗子的定律报“认为”,没有看法律的定律。

她不服气,问题便闹上法庭。新山高等法院的法官说,她在马来西亚宪法第14(1)(a)条文下是一位在法律下的当然公民。

法官指出,法庭要考虑的是;申请方是否马来联邦协约124(1)(c)(ii)所指明的在出生时是英国国民,以及申请方出生时,是否英国国民。

法官说,申请方是在吡呖州出生,而这个州是包括在马来联邦内;所以申请方在出生时是英国国民是无庸置疑的。她的父亲是在印度出生,而当年印度是在英国统治下。所以她的父亲也是英国国民,直到一九五一年取得大马公民为止。

法官指出,另一项须考虑的是永久居民的问题。申请方的父亲当年若非符合永久居民的条文,也就不会取得公民权。

法官表示,简而言之,申请方已符合了联邦宪法第14(1)(a)条款而可判她是公民或因法律的施行而成为公民。

14(1) (a)条文说《 every person born before Malaysia Day who is a citizen of the Federation by virtue of the provisions contained in Part 1 of the Second Schedule。

Part 1 of the Second Schedule的1(1)(a)条文说《 every person who immediately before Merdeka Day, was a citizen of the Federation by virtue of any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 Agreement, 1948, whether by operation of law or otherwise》。

这样成为公民的例子除了印度人才会“法庭见”,华人除了“认命”便是找草包大人物“哈腰”。

华人会那样的“认命”都是“假聪明”造成。堂堂的副内政部长的特别助理“无尾耗”都假聪明教人家依上面的方式替在外国出生的孩子申请公民权,到底会害死多少人明明是马来西亚公民变成了非公民 ?。

上面提到的,在外国出世的婚生子女符合1(b)条文的都是马来西亚公民,不须要再申请为公民。而符合1(c)条文的也是公民,也不须要再申请公民权。只不过必须在孩子出世的一年之内到大使馆“声明”孩子要成为大马公民而已。

我上面所讲的是父亲是公民。假如父亲是非公民,但是是马来西亚的“永久居民”,母亲是公民。他们在外国出生的婚生子女的国籍又是怎么样 ?

这个问题连我们的宪法也没有讲。没有讲。那怎么办?他们在外国出世的婚生子女是公民或是非公民 ?

宪法有清楚例明的,我们的草包官员也会搞错,没例明的必须按照国际法来确定孩子的国籍也一定会被搞成非公民。

孩子是母亲生的,不论他是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他的国籍是“跟母亲的国籍”。为了安全起见,母亲必须在孩子出世的一年之内向大使馆“声明”老娘的孩子跟老娘的国籍。

上面讲的是在外国出世的婚生子女,母亲是马来西亚公民,父亲是永久居民或两人都是公民。假如母亲是大马公民,父亲是外国公民。请形又有些不同。因为婚生子女的国籍几乎都是“跟父亲的国籍”。不过,假如他们愿意,也可以让孩子跟母亲的马来西亚国籍。

在这种请形,父母必须到马来西亚大使馆作出声明,孩子跟母亲的国籍,父亲声明不反对孩子跟母亲的国籍。

Multiracial pulau selangor
Multiracial
(图源:http://www.malverninternational.edu.my/students3/general-information/)

上面所谈,在外国出世的婚生子女都不须要像草包无尾耗所讲“父母可依据联邦宪法第14(b)和第 15(2)条款申请公民权条文为基础为孩子提出申请公民权”。他是喝醉酒胡言乱语。马来西亚宪法根本没有14(b)条文,只有14(1)(b)条文。

无尾耗很可能在酒吧里喝到大醉,头重尾轻的走出酒吧。怎知,记者也正好在卡拉OK吞了几粒摇头丸,头轻尾重从卡拉OK走出来。两人在路上相遇,便大谈公民权。

所以,无尾耗才错把14(1)(b)讲成是 14(b),记者头轻轻尾重重照记录不误。要交犒时也没有拿出马来西亚宪法看一看14(b)是讲什么令棍。

无尾耗讲的15(2)和表格D又是什么冬冬呢 ?

马来西亚宪法第15(2)条文是说《 Subject to Article 18, the Federal Government may cause any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twenty one years whose parents one at least is (or was at death) a citizen to be registered as a citizen upon application made to the Federal Government by his parent or guardian》。

此条款是让那些21以下,居住在马来西亚的永久居民申请公民权用的表格。上面所讲,在外国出世的公民婚生子女本来就是公民,还申请啥公民权  ?

再者,在外国出世的孩子还在外国,怎是“马来西亚永久居民” ?他是喝醉酒,回到“过去”,把今天在外国出世的孩子当着是未独立前在外国出世的孩子可由父母爽爽就带进马来亚。

今天要进入马来西亚的“人”必须要有护照。在外国出世的娃娃谁出护照给他 ?要马来西亚大使馆出,那娃娃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不然马来西亚大使馆怎能出一本马来西亚护照给他 ?假如马来西亚大使馆出护照给他,他是马来西亚公民。讨什么公民权呀。无尾耗 ????

一些国家把在他们国家出生的娃娃当着是他们的公民,可以出一本他们的护照给他。问题是,父母带他来马来西亚是“吃风”不是“居留”。不是居留又怎成为要申请公民权的“永久居民” ?

表格D也是用来申请公民权用的表格。公民申请公民权,无尾耗相信是醉到头发高烧才胡言乱语。

马华公会的正副部长请的特别助理原来是如此的卡拉非水准。怎不会被巫统一骑便是半个世纪 ????

看来马华还是早一点收档吧。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8月27日





公民权局官员没作功课会搞错法令,和尚没作功课会念错经。

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1:00pm 01/08/2012


公民权局官员没作功课会搞错法令,和尚没作功课会念错经。

在马来西亚,一谈起公民权,连扫龙沟和倒垃圾都知道独立后在马来西亚出生的人只要有马来西亚出的报生纸,他是公民啦。

他们不知道的是,虽然另一个人也是独立后在马来西亚出生,也有马来西亚的报生纸。这人怎会是非公民。还有一些明明是公民,也有马来西亚的国际护照,政府突然出一张新的报生纸给他。上面盖个印说是《Bukan Warganegara非公民》。



Jabatan Pendaftaran Negara, Putrajaya
(图源:
http://yy-mylifediary.blogspot.com/2010/09/jpn-putrajaya.html 

不论你老弟或姑娘面对这样的问题,由 “由公民”变成”非公民”,不妈妈声唯安哥我是问。除了妈妈声,满天还会出现一闪一闪亮金金的星斗。特别你是一个正在留学的学生。你的护照被收回,可能无法读完书,你就输到四脚朝天啦。

你读书人会输是你无知,没搞清楚为甚么你十多二十年来是公民,政府突然发一张新的报生纸给你,你就变成了非公民。令火发着便去和官员吵。

你会令火发着,官员就不会令火发着。你的非公民是“法律造成”,又不是他造成。怎可以向他发恶?他假如不掉你,你还能照样出国去完成你的学业归来。假如他问,你说你是公民,你有国际护照吗,身份证有带来吗 ?拿来证明一下。

几乎所有的人出门有带身份证,没有带护照。假如你说回家拿便不回去见他,暂时没有事。怎知,你假利害飙回家去拿护照。双手交上你的身份证和护照给那个被你骂到狗尿淋头的官员看。

他拿了你的身份证和护照通过电脑的电邮联络国民注册局的身份证总部证明了你是“非公民”。又再通知移民厅你是非公民不能有马来西亚护照,要该部门派人来收回你的护照。

你呢,死到临头还在心里称赞他很负责任的替你查。当移民庭的官员来到,你被叫进一个房间里。这时候他们便告诉你,你不是马来西亚公民,你不能有马来西亚的国际护照,所以那护照被收回。同时也叫你就地拍人头相片替你出过“非公民”的永久居民“新身份证”。那张身份证也收回去了。因为你只不过是一个“永久居民”,你不能拥有公民的身份证。

你真的生不如死,好像被判了死刑。你和也是同学的女朋友从外国在飞机上抱着睡到马来西亚。梦见你们美好的钱途。也因为你的糊涂去和官员发你的令棍脾气前途都泡汤了,何况是钱途。如何向女朋友讲 ?当晚你不能入眠。假如你是住在吉隆坡,就上双峰塔跳下去。


没有了护照如何出国完成还有两年的课程。要申请特别“双程”的通行证不是不可以。你可能无法在飞机上抱着女朋友飞到外国大学。可能要等到好几个月拿到新的身份证才能申请“特别通行证”。要等上6个月是平常,等上一年也是合理的。你已经失去向政府喊的权力。因为你没有公民的地位喊了。静静,乖乖的等。

为什么会搞出这样的令滚头路 ?答案是你无知。你本来应该做的事是,复印那张原本的报生纸和那张新的报生纸“很有礼貌”的问那官员“我朋友马来话不很好,又要工做没时间来。他叫我替他问,他本来是公民。政府现在出一张新的报生纸给他。上面盖这 《Bukan wargenagara》是什么原因呢?”。

你对人家有礼貌,人家也会以礼相持。日军会砍人头,他们在站岗你走过向他们一鞠躬,他们也会回敬你一鞠躬。你走过不一鞠躬他们说你没礼貌。最少罚你站在那里晒半小时的太阳。

官员见你礼貌的提出问题,接过两张报生纸的副本会开电脑找出原因。

哦 !原来你娘不是公民,也不是永久居民。加上你娘和你爹不是注册婚姻“夫妻”只是为了爽快“同居”。他不好意思说你是个“Bastard私生子”而是说你是“非婚生子”。你的国籍是“跟你娘的国籍”。你娘是非公民,你也就是非公民了呀。

假如你娘是马来西亚的一个永久居民,即使和你爹是同居生下你,也不论你爹是不是公民或是一个游客你还是一个公民。因为马来西亚宪法第14(1)(a)条文说《 every person born within the Federation of whose parents one at least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either a citizen or permanently resident in the Federation即是,他在马来西亚联邦出世时父母之一在他出世时是一个公民或是永久居民》。

请注意《whose parents one at least 他的父母之一》。

这条文下是靠母亲是永久居民或公民的身份荫护下成为公民。但是,假如你父亲是本地永久居民或公民,你母亲不是公民或永久居民。你父亲无法荫护你成为公民,除非你的父母是注册婚姻夫妻。没有注册,如何证明他是你的父亲 ?生下你是你母亲在法律上不能说她生的不是她的孩子。但是,父亲就要证他有“父亲”的地位了。

即使报生纸上父亲是马来西亚公民敦符国荣博士,母亲是印度来本地大学教书的善嫡泥博士,两人没在本地有婚姻注册,父亲也不能荫护孩子成为“自然公民”。因为我们的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第13条文准许非婚父亲被注册为孩子的父亲,只要两人签名同意。这也就是说,任何女人生下一个孩子,只要我们两人同意,我敦符国荣博士可以被注册为孩子的父亲。

因为有关条文说《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in the foregoing provisions of this Act, in the case of an illegitimate child, no person shall as father of the child be required to give 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birth of the child, and the Registrar shall not enter in the register the name of any person as father of the child except at the joint request of the mother and the person acknowledging himself to be the father of the child, and that person shall in that case sign the register together with the mother》。请注意“in the case of an illegitimate child”。

那些一时是公民,一时又变成非公民便是这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第13条文造成。非婚父亲可以被注册为“父亲”。结果在还没有修改报生纸表格之前,报生纸并不能证明是公民或非公民。当那“父亲”带了非婚子去出身份证,官员看父亲是公民,孩子是马来西亚日后在联邦出生,那孩子是公民了。便出一张马来西亚公民的身份证给他。当他要出国读书到移民厅出护照,便照出一本马来西亚国际护照给他。

在法律的原则下,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除了一些回教国,不出报生纸给新生婴儿,除非他父母有婚姻注册。也不能不注册谁是他的父亲。

马来西亚本来也要假聪明,不出报生纸给非婚子女。所以,有一个时期便传说父母婚姻没有注册,孩子出不到报生纸。事实上也发生。而且有人为了孩子能出到报生纸,竟跑去变成回教徒。

结果,问题来了,那些外国人,特别是欧美人在马来西亚出生的孩子你他妈要不要出报生纸给他们 ?不出,他们的政府会代他们告你他妈一状。报生纸只是用来证明那孩子是在那里出世而已。你总没有理由要他们在马来西亚再来一个婚姻注册。你承不承认他们在外国的婚姻注册有狗屁关係,他们的政府承认就可以了。


黄嘉祥由父亲黄少骏(左2)抱着,为父者正向李志亮反映爱儿申请不到公民权事宜
(图源:
http://www.mca.org.my/cn/2011/08/ )


这问题才引起马来西亚政府发现自己的一个行政 “大缺口”。原来很多外国婆生的非婚子女都“错误”的被当着是马来西亚公民,特别是在沙巴和西马北部和一些大城市。其中一些是中国,菲律宾,印尼或暹鸡生的鸡崽也成了公民。因为当年的报生纸没有注明国籍。

结果,十年前便改报生纸表格,加多一个国籍。过去出了的怎么办 ?怎么办案?只好慢满追踪啰。你被发现比中到多多58个号码的6个更好彩。你很有运气。

当你发现自己在那种情形之下变成了非公民,还有两年就毕业,护照和国民身份证还在手上,你假死不知道。然后立刻溜回大学读完了书才回来。别假聪明去和官员吵。不然,你就得上吉隆坡的双峰搭跳下去。

报生纸表格改了,另一个令棍问题也跟着来。你拾到了一个男弃婴。你和你的黄脸婆没有男孩,无后为大呀。黄脸婆死要抱那弃婴回家。你说要先报案,然后送去医院查才又送到福利部。最后是去出报生纸。

父母是谁不知道。空。发现的地点是昔加末的广西村。出生地点写昔加末。发现日期和时间是出生日期和时间。到了国籍,两个官员你看我,我看看你。应该写公民或非公民 ?。

我们的宪法第14(1)(a)说父母之一是公民或是永久居民他是公民。可是,他是一个弃婴。父母是永久居民或是公民或是非法外勞没有人知道。两个官员又你看我,我看你。其中一个拿了印往报生纸上盖《Bukan wargangara非公民》。

假如你领养了那个弃婴,你还是可以在宪法第15条文下以父亲的公民地位替他注册为公民。可是,问题不在于此。那弃婴在宪下明明是公民,那官员怎能功课不作乱乱决定那弃婴的国籍贯 ????

我门的宪法Second Schedule Part III 的19B说.《For the purposes of Part I and II of this Schedule any new born child found exposed in any place shall be presumed, until the contrary is shown, to have been born there of a mother permanently resident there; and if he is treated by virtue of this section as so born, the date of the finding shall be taken to be the date of the birth》。

这也就是说,所有的弃婴都当着是由“永久居民的母亲生的”除非能证明他的母亲不是永久居民。

永久居民母亲生的孩子宪法说是公民,那个他奶奶的官员拿个印盖上《非公民》。马来西亚最多被丢掉的是“大地王子Bumiputra”的孙。王八蛋,每年把上千的大地王子的孙弄到变成非公民,连二等公民也不如。

来人呀 !把那官员拉去重打80大板。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8月1日





搞什么鬼。是报生纸或是领养证书。(Mar 2012)


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1:35pm 20/03/2012

大家看一看下面的新闻,华人的问题多如牛毛,华文报记者只听人家讲印度话“圆的了”他们绝对不会问是“偏的了”吗。连问一问是圆的了或是偏的了也不会。报导新闻却一下是圆的了,一下又是偏的了。到底是“报生纸”或是“领养证书”呢 ?

新闻第3段,陳亞勉說“勝億是她領養的兒子,小時候因喜歡運動而曬黑皮膚,不料申請大馬卡時遭到登記局官員刁難”。

笑话,假如是领养的便有“领养证书”,怎又在新闻第5段说“當年我帶他到國民登記局辦理大馬卡,官員說勝億膚色黝黑,不是我的孩子,拒絕幫我辦理,甚至沒收他的報生紙。”

原来孩子是“拿来”养的,以为有钱能使鬼推磨,出了一张报生纸,不是办“领养”。结果,养大了黑黑,像山番崽或印尼崽多过华人。那里是你生的孩子,报生纸“充公”。好彩还出另一张没有父母名字的非公民报生纸给他。没告你“贩卖人口”算你祖先有点灵。


張勝億表示,他持有紅登記工作,目前尚沒有面對比較大的困難,
惟未來他想到外打工或有問題,甚至不保障他的未來。
(圖:星洲日報)

别忘记,华人女人即使是去偷山番或印尼仔生的孩子也有个杂种样,也能通过DNA查到孩子有你老娘的基因。你他妈怎说他不是你老娘生的 ?

华人这个令棍民族,明明是“领养”的孩子,却以“令伯乌镭”搞一张报生纸,不是“领养证书”。假如是华人的孩子还可也骗骗过关。他妈的,黑黑的山番或是印尼崽怎能骗过关 ?

昔加末也有令棍华人拿山番崽来养,出了一张报生纸,父母的名字是华人,那山番崽却是黑黑的。我警告他们,你们的山番崽去出身份证时,你的裤袋一定“破大洞”。结果,花了8千大洋才替山番崽拿到身份证。哈哈,下面的新闻人物陳亞勉假如也花8千大洋,应该“暂时”能替他的“孩子”拿到大马卡吧。

他们以为问题搞掂。我警告他们,你们没死之前随时可能面对“贩卖人口”被控上法庭。你们的山番崽随是会变成“非公民”。因为政府人员随时爽爽还是可以充公他的报生纸。


他们说后悔不办领养却去出报生纸。

我告诉他们,山番崽是不能被华人领养的。别说是华人,同是山番不同族也不可以领养。本地出生的印尼崽假如父母是回教徒,他们生的孩子也不能被非回教徒领养。

很多华人听都没有听过华人不能领养山番崽。只要山番局知道谁拿山番崽来养,他们会来包走的。就像你他妈去芭里抓一只受保护的山猫来养,野生局知道会来抓走再告你他妈一状。

所以,华人必须记着,在无奈何之下要领养孩子,一定要办理领养证书,千万别找门路出报生纸。即使是领养华人的孩子能骗过关。你他妈一天可能被告“贩卖人口”。因为他的白粉亲戚可能知道你是拿他的亲戚的孩子来养,又是出报生纸,父母的名字是你两个老屁股的。

他没有钱吸白粉不向你这棵老摇钱树摇下一些钱找谁摇。摇到你两个老屁股顶不顺的那天你不給钱他便告你“贩卖”人口。政府只要一通过查DNA, 没错,他不是你们生的。可是报生纸上你两个老屁股是“父母”。他的父母是谁 ?你这孩子不是买卖的怎会变成是你的孩子 ?假如是领养,有领养证书。你他妈没看到是“领养”的吗。

一个婴儿被“领养”或卖给华人都好。当时不办领养证书屁股痒去出报生纸,将来出问题要“补领养”可能比拉牛上树更难。因为孩子被养了几年,普通上是养了12年要出身份证时才出问题。要找孩子的亲生父母不容易。因为很多是通过“不路卡broker”买回来的,有的亲生父母不知道搬到那里了。即使找到,可能又面对他的亲生父母穷要钱,也可能是白粉卡基。

假如他的父母穷,花些钱可能便没有问题。假如是白粉子,他不鳄鱼开大口你唯令伯是问吧。假如找不到他的亲生父母,你他妈还有符法吗 ?

昔加末有两家华人拿印度妹来养,报生纸上的父母是华人,黑母鸡能生出白蛋,黄种人怎会生出黑种人 ?要出身份证时报生纸被国民登记局“充公”。

这时候他们不知如何是好。登记局叫他们去办领养。可是她们的父母因为园丘改成了工业区,都不知道搬到那里了。怎么找。

问题便找上了我。当然会先被我训了一吨话。我叫他们去找证人来后才替他们找她们的亲生父母。怎知,又是听“人家讲马华才有办法”。结果9年后又重现叫我帮忙帮忙查她们的父母何在。两个月后我告诉他们,两家的父母都回印度住,他们的孩子一家在Pogoh Estate,另一家在Muar River Estate。

即使他们在印度,要办理领养也不难。可是,两个印度妹已经到了21岁,不能再办领养。
话说回来。有人问我为什么山番崽不能被非山番或非同族山番领养。我叫他看1954年山番法令第18条文如下:-

18. (1) No person who is not himself an aborigine of the same ethnic group shall adopt or assume the care, custody or control of any aboriginal child except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Director General and in giving the consent the Director General may impose such conditions as he thinks fit.

(2) Any person who acts in contravention of this section or commits a breach of any condition imposed by the Director General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and shall, on conviction, be liable to a fine not exceeding one thousand ringgit or to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not exceeding six months or to both.

上面讲罚款或坐牢不多也不久。问题是,发款坐牢后山番崽被抱回山番村。

别说把一个婴儿养到两三岁会产生感情,养一只狗它突然不见掉你会到处找。

除此之外,要拿孩子来养请办领养,别以为“令伯乌镭”走后门拿张报生纸很本事。我国的2007年反贩卖人口法令在2008年2月28日生效后你他妈有个不是你生的孩子,报生纸父母的名字是你们。

哼哼 !你们贩卖人口。在有关法令第14条文下罪名是Any person, who traffics in persons being a child, for the purpose of exploitation, commits an offence and shall, on conviction,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exceeding twenty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liable to fine.

请记着,贩卖人口罪成最少吃三年,但不超过20年的免费咖哩饭。还可以被罚款。

你他妈两个在那孩子的报生纸上是他的父母,他又叫你做爸爸妈妈。你两个老屁股不是贩卖人口是什么 ?坐牢3年吧。

可怜呀大人! 我们没生养,所以才去买个孩子来养呀。

什么 ?没生养就贩卖人口。那令伯敦符国荣博士没老婆就能去强奸人家的老婆吗 ?

不是呀大人 !我们是不要让孩子长大后知道是领养的,所以才走后门出了报生纸。

唉哟!阿嫂 !你看你,你和你的老公是黄皮肤,怎能生一个黑到发亮的孩子。你不怕孩子长大后问你是不是去和印度人鬼棍生下他的吗 ?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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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膚黑辦大馬卡被拒‧沒收報生紙變“無國籍”




星洲日報国内版 2012-03-15 17:26
1.(雪蘭莪‧巴生15日訊)一名21歲的青年9年前向國民登記局申請大馬卡時,官員因他“膚色”問題,拒絕讓他申請大馬卡,更沒收其原有報生紙,換了一張“無國籍”的報生紙給他。
注:算她祖先灵,还拿到一张无国籍空白报生纸。
2.來自巴生南方鎮的張勝億是陳亞勉(60歲)的養子;他在小時候被領養時,都有完整的報生紙,豈料,在12歲要申請大馬卡時,卻因膚色問題而受阻。
注:她妈的,养子怎会有报生纸?

3.陳亞勉說,勝億是她領養的兒子,小時候因喜歡運動而曬黑皮膚,不料申請大馬卡時遭到登記局官員刁難。
注:父母是黑黑的山番或印尼佬,他们的孩之当然也是hitam hitam 的啰。
4.她今日向馬青加埔區團團長李至尊求助時表示,其養子是排球州手,平日要練球而曬黑皮膚是平常的事,但想不到這竟造成他不能申請大馬卡的因素。
養母:官員指非我孩子
5.“當年我帶他到國民登記局辦理大馬卡,官員說勝億膚色黝黑,不是我的孩子,拒絕幫我辦理,甚至沒收他的報生紙。”
注:真是山顶龙,拿来养的怎会像你呀。假如是有领养证书官员敢讲“这不是你的孩子”便能请回他“du buta kah, anak angkat mana macam 你老娘”。
6.陳亞勉說,由於溝通能力有限,她過後還是不放棄為勝億申請大馬卡,並在一項申請公民權運動中向官員索取表格,為勝億申請公民權。
7.“在語言溝通障礙下,官員要我在勝億21歲時,才帶他去申請大馬卡,但程序上已錯誤,勝億也錯過在18歲前申請大馬卡的好時機。”
注:没語言溝通障礙,是你无知。他只能到了18岁才能自己申请公民权。18岁以下可以由父母申请。他的父母是谁?假如有领养证书,婴儿时便能替他申请公民权啦。
8.“雖然勝億在15歲時得到紅登記,但他確確實實是大馬人,為何當局不能發出藍登記給他,甚至沒收他的報生紙?”
注:我也知道他是大马出生,是不是大马人生的找他的父母来查一查DNA吧。
9.陳亞勉說,勝億因持紅登記而不能外出打工,只能幫舅舅打工,未來完全沒保障。
10.她希望能透過馬華協助,讓養子成功申請大馬卡。
注:马华能帮的,你也能帮。申请公民权没有后门。
李至尊:辦大馬卡被拒。膚色長相也是因素
11.馬青加埔區團團長李至尊表示,他首次接到類似案件,但會積極地與國民登記局接洽和跟進此案。
注:跟进个屁,替他填一份申请公民权的表格吧了。
18歲以下申請較容易
12.“根據登記局的條例,舉凡18歲以下的人,養父母幫孩子申請大馬卡比較容易,但勝億已超過21歲,申請公民權的程序上跟一般持有紅登記的大人一樣。”
13.他指出,華人領養小孩,若沒有辦妥領養手續,到了孩子12歲要辦理大馬卡時,就會面對問題。
注:没办领养而从后门弄了一张报生纸是“贩卖人口”。
14.“官員通常會因為膚色和長相因素,拒絕辦理大馬卡,並沒收原有的報身紙,並發出一張無國籍,沒有明確身份的報身紙給當事人。”
注:假如是亲生的,即使是你老婆偷汉子生的。他会有你老婆的DNA。一查便知啦。
須重新領養孩子
15.他說,面對這些問題時,領養孩子者必須重新以領養。身份申請撫養權,再做宣誓承認領養孩子。
注:放屁。找回父母一看;完了,原来是山番或印尼回教徒。乖孩子,你回去当山番吧。
16.“過後,有關人士必須再到回國民登記局找回孩子的出身資料,才能以領養身份申請領養手續,以及申請公民權。”
17.李至尊也說,這些程序在孩子18歲以下必須處理,除非領養者找到孩子生母,申請領養和大馬卡程序就比較容易。




堂堂內政部副部長李志亮怎学起狗抓耗子 ?

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12:22pm 29/07/2012

位於吉隆坡惹兰汉拔的精武会所和体育馆
(图源:http://petalingstreetstory.blogspot.com/2009/09/blog-post_30.html)

大家看看下面的新闻第1段是不是报导“大馬精武總會及全國17個精武體育會繼續獲得保留現有註冊地位,不需按照“SPORTS  DEVELOPMENT ACT 1997钠入體育組織”,而且“精武”無需易名”。第2段报导说是內政部副部長李志亮宣布的。

李志亮是“谁” ?是体育副部长或是内政副部长?下面的新闻报导他是内政部副部长不是体育部副部长。那么,在1997年体育发展法令下谁是管理体育的部长 ?

1997年体育法令第2条文说“Minister” means the Minister charged with the responsibility for sports;

不是 “Minister” means the Minister charged with the responsibility for civil affairs”。

唉呀 !怎么搞的呀。堂堂内政部副内政部长李志亮学狗抓耗子。耗子是猫抓的,狗是看门的呀。门不看,跑去抓耗子。是多管闲事或是越权?。

人 家体育问题是体育部管的,怎是内政部管的呢?我们的联邦国会通过了1997年体育发展法令第16文说《 Any sports body registered under the Societies Act 1966 shall, on the date of coming into force of this Act, cease to be registered under the Societies Act 1966 and shall, within five months thereof, apply to the Commissioner to be registered under this Act to carry out any sporting activity; and such sports body shall continue to operate as a sports body until notified otherwise by the Commissioner》。

大馬精武總會及全國17個精武體育會在1997年体育发展法令生效之前已经在1966的社团法令下注册为一个社团了。为什么此发令在1997年9月25日开始生效,不在由生效日开始的5个月内转而注册为一个“體育組織”?

按 照法律的原则,在有关法律未生效之前的已经注册的“體育組織”只要提出申请注册,体育部不能不接受其申请注册。人家叫他们转注册还令死令样的kao pei kao bu。5年后找来一个自己管什么令棍都不清楚的副内政部长去管体育的问题。真是狗追耗子。人家耗子爬上鸡寮,狗会爬上鸡寮吗 ?

那个什么林濟升在下面新闻第7到第9段讲不愿改为体育组织合理吗 ? 他在第7段讲会影响组织结构根本是讲令棍话。体育组织归入体育才“名正言顺”。怎会影响组织结构?

他说《而且影響到組織需要繳納稅務。此舉對組織不利,而且沒有必要》更是令棍笑话。1997年体育发展法令共有43项条文,那一项条文说“不论有无盈利都必须纳税” ?再者,税务是所得税法令控制,和体育法令有什么令棍关係 ????

更有趣的是,飞象过河还自做主张“宣布” 大馬精武總會及全國17個精武體育會不须要转注册为“體育組織”。理由是《精武體育會僅40%活動屬體育項目》。

哇 !一个女人一年365天才146(40%)做鸡不是“做鸡”。不是做鸡,难道是“做鸭”?。法官大人,我才放进40%不是“强奸”呀。你不能判我“强奸罪名成立,重打800大板,免费吃咖哩饭20年呀。要进入100%才是强奸。

唉哟 !法官大人,我店里的一百包粉,60包是面粉,40包才是白粉。你他妈会不会的呀,40包少过一半,你不可以判我卖白粉的咧。我是卖面粉呀。

另一个有趣的问题是下面的新闻第4段,李志亮說《國家青年委員會建議把精武的馬來註冊名字“Sukan”名字刪除,而他會進一步跟進,以爭取保留原名》。

好 心啦,拿一本1997年的体育发展法令来看看。看第35条文是不是讲《 A person shall not, without the prior approval in writing of the Minister, organize or conduct any competition or event involving any sport by using the name “Sukan Malaysia” or any derivative or variation of such name》。

李志亮(中):精武體育會註冊地位風波獲得解決。左起:雪隆精武體育會副會長李秀琴、吳玉妹、總秘書龍月梅、陳美成;右起:雪隆精武體育會署理會長謝耀良、莫哈末、達斯曼及林濟升。(圖:星洲日報)

唉哟 !李志亮呀李志亮,你是堂堂一个副内政部长,你好心温习温习一下功课好吗。你被一个割树胶的笑有没有漏气一点呢 ?

你以为不要叫那些做鸡的“妓女”而叫他们“服务员”她们就不是做鸡了吗 ?

扫黄的队伍不是问你是鸡或是服务员,只要发现是进行“性交易”便抓。抓白粉的管你娘的你的店招牌是写什么令棍名称。你写“面粉店”被发现有白粉。抓。

有 关法令第15(2)说《 No sports body shall carry out any of the activities referred to in subsection 25 (1) until and unless it has been registered under this Act》。

请问精武體育會有没有搞武术,Chinese kongfu或舞狮娱乐 ?如有,又没有在有关法令下注册为体育团体。不但精武或是表演Chinese kongfu的一律抓。不须要100%武术,只要一样就罪名成立。我敢拍烂胸膛担保,不会被砍头。

只被罚款和吃免费咖哩饭罢了。关刀狮子头“充公”。非法的东西当然充公。关刀可以给印度佬当烂铁卖,狮子头送给敦符国荣博士拿去树胶园的鸡寮给母鸡生蛋。

唉! 华人呀华人。你不是要发扬你的中华文化吗 ?你精武和那些什么Chinese kongfu的令棍组织假如不注册为体育组织,你们玩完啦。因为你们从此不可以表演Chinese kongfu,也不可以表演舞狮了。当然也不可以派队出国威了。从此,马来西亚的Chinese kongfu和舞狮被Chinese 自己“消灭掉”。哈哈哈哈。真是泊辣里菜泥死。

你这马华副部长怎可以不依法处理问题?是装他们的山鸡笼,发生问题你们马华才有机会喊“我们马华会替你们大力争取”。假如依法处理没事发生便没有令棍机会喊“我们马华会替你们大力争取了”。对吗 ????

啊!应该如此,应该如此。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也是中华优秀文化呀。应该的,应该的呀 !
可见,精武并不精。精就不会进你们马华装的山鸡笼啦。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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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亮:保留註冊不納“體育組織”‧“精武”無需易名

星洲日報国内版报导2012-07-27 10:34
1.(吉隆坡26日訊)大馬精武總會及全國17個精武體育會繼續獲得保留現有註冊地位,不需納入“體育組織”,而且“精武”無需易名。
2.內政部副部長拿督李志亮今天在雪隆精武體育會與大馬精武總會及多個精武體育會組織領導層進行對話後宣佈。
3.他說,接到精武體育會申訴,指有多州精武體育會接到社團註冊局通知,要把他們納入“體育組織”後,立刻著手處理。經過和國家青年委員會協商,並傳達精武組織的心聲後,社團註冊局同意讓精武體育會保留他們現有的地位。
4.李志亮說,國家青年委員會建議把精武的馬來註冊名字“Sukan”名字刪除,而他會進一步跟進,以爭取保留原名。
僅40%活動屬體育項目
5.他說,他本身也不同意精武體育會納入“體育組織”,因為該組織的活動只有40%屬於體育項目,60%是推動文化活動,應繼續保留原有的註冊地位。
6.他有信心可以在近期內正式向所有精武體育會發出正式公函,通知他們不需要納入體育組織,同時不需“易名”。
林濟升:更換註冊影響組織
7.雪隆精武體育會會長拿督林濟升說,精武體育會不能接受更換註冊地位,因為這不但會影響組織結構,而且影響到組織需要繳納稅務。此舉對組織不利,而且沒有必要。
8.他感到欣慰,和李志亮多次溝通和傳達心聲後,爭取到保留原有註冊地位,並希望副部長也可一併解決“易名”問題。
9.林濟升說,精武負責人曾和青年及體育部副部長顏炳壽討論,顏炳壽當時建議考慮把精武納入“體育組織”,但經過理事會深入探討後,覺得不妥。
10.大馬精武總會主席陳美成說,總會不希望因為註冊地位的更換及易名,讓“精武”之名永遠消失。除了總會外,另有5個屬會被指示改為體育組織。
11.出席者包括社團註冊局助理總監達斯曼、內政部社團註冊事務官員莫哈末、金寶精武體育會、太平精武體育會、馬登巴冷精武體育會及關丹精武體育會代表。
(星洲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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