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堂律师被回教问题问晕掉 !

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12:59pm 01/12/2012


大家看看下面中国报的新闻报导,被问到的人应该是一位律师。但是,他面对下面这样的问题,竟在新闻第8段说《這是涉及回教法的法律問題,而一般的律師是沒有相關的執照》。他应该是晕了过去。

不过,新闻标题《母為穆斯林。孩子華裔名 姑姑可申請領養孩子》存有误导。再者,新闻内容含糊不清比较多。我来和大家谈一谈这一单相当有趣的料理。有数号的是问题,有“注”的是我的看法。这样可以减少重复问题。


(http://www.51yougo.com/Html/Synthetical/6849.html)


新闻标题:母為穆斯林。孩子華裔名 姑姑可申請領養孩子


中國報地方熱線30/11/2012 15:09

1。母親是穆斯林,孩子報生紙上姓名欄目可否放中文名字?

注:回教从来没有说华人不可以有华人名字。阿拉也没有说过回教徒必须用阿拉伯或马来人的名字。中国的回教徒几乎都是华人名字。那么华人母亲替孩子在报生纸上开一个华人名子有何不可。

我们1957年的生死注册法令没有说华人回教徒生的孩子不可在报生纸上用华文名注报生,也没有说必须加个回教名。在法律上而言,要给孩子开什么名子是父母的权利。
 
2。陳小姐指出,其弟弟于4年前華裔穆斯林女子結婚及生下一個孩子。


3。她說,當時,兩人沒有註冊婚姻,僅進行華人的傳統結婚儀式。

注:上面第2/3段。陈小姐说她的弟弟和一位华人回教徒结婚。但是,没有注册他们的婚姻。在马来西亚,一个回教徒和非回教徒的婚姻跟本没有法律可注册他们的婚姻。

婚姻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两人便等于是“同居”。在马来西亚,一个回教徒女子和一个男子同居,不论男的是回教徒或非回教徒。在回教法上而言是犯回教法的。回教徒会被告“违反回教法”。非回教徒不会被告。
 
4。“可是,他們在孩子出世后就分開了。”


注:女回教徒和男人有了孩子是“与男子通奸”的证据。可以在回教法庭被告“与人通奸”。普通上会被罚款RM3,000-00了事。

5。她指出,孩子的報生紙上的父親姓名一欄上是空著的,母親姓名欄目上則是寫著孩子母親的穆斯林名字,而孩子的名字卻是華裔名字。

注:事实上马来西亚的生死注册法律只有一项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不论是回教徒或是非回教徒都是在同一项法令注册生死。

有关法令第13条文说《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in the foregoing provisions of this Act, in the case of an illegitimate child, no person shall as father of the child be required to give 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birth of the child, and the Registrar shall not enter in the register the name of any person as father of the child except at the joint request of the mother and the person acknowledging himself to be the father of the child, and that person shall in that case sign the register together with the mother》。

请注意《the Registrar shall not enter in the register the name of any person as father of the child except at the joint request of the mother and the person acknowledging himself to be the father of the child, and that person shall in that case sign the register together with the mother》。

这也就是说,虽然他们两人,一个回教徒和一个非回教徒同居生了孩子。而那孩子是“非婚生子”。不过,假如他们要,还是可以按照这条法令把男的名子例入孩子的报生纸“父亲”的格子里。只要孩子的母亲和男的同意在申请报生纸上签名同意便可以。

6。陳小姐想知道,若孩子日后要辦入學手續或其它文件,是否會面對問題?

注:只要孩子的母亲是马来西亚公民或是永久居民,她在1963年9月16日那天或以后在马来西亚境内出生的孩子,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的子女都是马来西亚公民。假如她是在外国生下孩子,她就必须在孩子出世的一年之内到马来西亚驻该国的大使管登记孩子的出生。

外国的定义包括在该国注册的飞机或轮船上,不论该飞机或轮船是否在该国的境内。
这也就是说,孩子不会面对读书的问题。

7。據一般情況來說,若孩子報生紙上母親姓名是穆斯林名字,那么孩子的名字也應該是跟隨母親。

注:我上面讲过,回教并没有规定回教徒必须叫什么名字。你是华人回教徒,当然可以用华人名字。不过,18岁以下孩子的宗教信仰在原则上是跟父母的宗教,除非父母另做按排孩子的宗教。

比如非回教的父母孩子的宗教是非回教。父亲去进了回教,没有让孩子的母亲知道,偷偷把孩子的宗教改为回教。这并非是孩子的决定,是他父亲的决定。

看来那孩子的报生纸上“宗教栏”必然是被填上“回教徒”。要取消这“回教徒”最后只能上法庭。

我国发生多宗的成年回教徒向回教法庭申请退出回教。因为回教法说回教徒要退教必须得到回教法庭的批准。但是非成年人的宗教是父母做决定。

以此为例,这位单亲妈妈能否也可以做出宣布“我这孩子不是回教徒”或“我要我这孩成为某宗教教徒” ?因为没有法律说父母不能改未成年孩子的宗教。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回教徒父母宣布“我这孩子不是回教徒”或“我要我这孩成为某宗教教徒”。假如发生,应该会弄到天摇地动。成为马来西亚第一单“法律白老鼠”。

8。而且,這是涉及回教法的法律問題,而一般的律師是沒有相關的執照。

9。所以,陳女士應該向律師公會諮詢相關問題。

注:8/9的问题不是《一般的律師是沒有相關的執照》,是为了省麻烦和被批评。

10。另外,孩子的報生紙上父親姓名一欄是空著的,既代表陳女士的弟弟并無擁有孩子監護權,日后在辦理入學或相關手續時將面對困難,故他可向法庭申請領養孩子,這樣才可合法的擁有孩子的監護權。

注:上面第6段讲了,只要那孩的母亲是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那孩子是马来西亚公民。读书不会面对问题。

不过,所谓的《他可向法庭申請領養孩子,這樣才可合法的擁有孩子的監護權》是一项很严重的误导。

上面说了,在法律的原则下,未成年的子女宗教是跟父母的宗教。孩子的母亲是回教徒,孩子原则上也是回教徒。除非她母亲到法庭作出宣布她不要孩跟她的宗教,并得到法庭的认可。不然,非回教徒是不能领养回教孩子的。

别说非回教徒不能领养回教孩子,连非回教的山番崽非同族的山番也不能领养。华人更别谈了。

非同族的山番崽不能被非同族或华人领养很多很多人都不知道,一些律师也不知道。因为这门知识实在太冷了,冷到结冰。

所以,领养不能“走后门”来个“老蚌生珠”,出了一张报生纸。山番崽变成了“这是老娘生的孩子”。她的肚子比阿扁哥的头更扁,怎会生了一个娃娃呢?????

外人不知亲戚会不知道吗?亲戚都是好人吗????

只要亲戚中有一个白粉崽或赌鬼,他便拿一把“剃刀”卡在你的喉咙,过来向你“借”钱,过去向你借钱。这种借法是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头。你不借我去报案你“贩卖人口”。结果被告,第一,贩买人,不是你生的孩子。那里买来的 ?第二,造假骗政府。

结果,孩子的报生纸被收回,公民变成非公民。再要办领养,孩子的爹娘在何处 ?假如是山番崽,山番局抱走。拜拜。你他妈走后门这一回遇到了无头鬼。

所以,我的劝告是,领养孩子请走前门。后门在后巷会有无头鬼,也有土匪。知道吗??????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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