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口水式的公民权新闻报导。

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1:38pm 13/12/2012



大家看看下面这篇新闻第5段报导《莎羅吉妮在一份支持其申請的宣誓書中聲稱,儘管其母親已定居大馬很久,但卻只是獲得政府發出的居留權》。

这《只是獲得政府發出的居留權》所指的是“临时居留權”或是“永久居留權”?也没有报导这所谓的“單親媽媽”是何年何日得到居留权?。

2012年12月,人民公正党今日率领300名无公民权证件人士从布城司法宫步行至国民登记局,
抗议政府漠视印裔无公民权问题。(图:南洋网)

这位69岁的印度妇女今天是单亲妈妈,35年前她可能是有丈夫的。当年丈夫是否公民,临时居民或是永久居民 ?。

由于有关新闻的报导是流口水式的,我们只能假定这位印度妇女和她的丈夫在35年前,她到今天还是“临时居民”她的丈夫当年是永久居民。而且,他们在马来西亚没有注册她们的婚姻。

由于她们没有在马来西亚注册他们的婚姻,她们的两个女儿便成了“非婚生子女”。于是,公民权局便把这两个“非婚生子女”例为“跟母亲的非公民国籍”。所以,她们变成了“非公民”。

假定公民权局是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来处理这两位已经34岁和32岁的女子便犯下不应该犯的错误。因为她们一个是在1978年出生,一个是在1980。她们两人都是在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Law Reform(Marriage And Divorce)Act 1976》在1982年3月1日生效前出世。

在有关法令生效前,不论父母是否有依过去的法律注册他们的婚姻,他们的父母在有关法令下都被当着是合法夫妻。

合法夫妻生的子女当然是“婚生子女”啦。管你娘的是暹罗来的鸡生下的孩子。只要孩子的报生纸上老豆是“敦符国荣博士”,那孩子是你的孩子,孩子的娘是你的老婆。只要你是公民或永久居民,孩子跟你的国籍也。

以此推论,大家说说看,这两位印度女子是公民或非公民???

那么,公民权局说她们不是公民,她们无名火三千丈告到法院去说她们在马来西亚宪法第14(1)(b)条文下是马来西亚公民。我们的大马卡呢?????

马来西亚宪第14(1)(b)条文讲什么??????

马来西亚宪法第14(1)条文说《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Part, the following persons are citi-zens by operation of law,that is to say》(b)节说《every person born on or after Malaysia Day, and having any of the qualifications specified in Part II of the Second Schedule》。

我们又得打开宪法的Part II of the Second Schedule看看是讲什么。

Part II of the Second Schedule 1说《Subject to the provision of Part III of this Constitution, the following persons born on or after Malaysia Day are citizens by operation of law, that is to say:
而1(a)说《every person born within the Federation of whose parents one at least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either a citizen or permanently resident in the Federation任何人士在联邦出生,父母其中之一在该出生之时是公民或永就居民》。

Part II of the Second Schedule 1所指的《Subject to the provision of Part III of this Constitution》又是指什么?

有关上面两位印度女子是指父母的《永久居留权的诠释》。那是下面Part III的第19C(a)。

19C. For the purposes of Part I or II of the Schedule a person shall be treated as having been at any time permanently resident in the Federation if, but only if, he was then resident in the Federation and either -
(a) he then had permission, granted without limit of time under any federal law, to reside there; or

这也就是说,假如她们的父母在她们出世时都不是公民,但是,只要她们父母之一能符合Part III的第19C(a)“永久居留”的地位,她们便是“马来西亚公民”。

可惜,有关新闻的报导是如此的流口水,没有报导她们的父母在她们出生是否有“永久居民”的地位,即是有红色身份证者。

看情形她们的父母,最少会有一人是“永久居民”。不然她们的律师怎会劝告她们说“我们叫政府上法庭讲话”。

下面新闻第4段报导,她们都已经结婚。但是没有报导她们几岁结婚,丈夫是否公民。
这又产生了另外一个有趣的问题。难到她们的丈夫都是非公民 ????

假如他们都是公民,难道她们的婚姻也都是没有注册???

假定她们的丈夫都是公民,她们的婚姻也都有注册。为什么做丈夫的在几年前不用自己公民的地位替太太注册为公民,今天才花钱请律师把政府告上法庭?????

看来又是一单,脑子空空,袋子有几分钱的“气炸案件”。两人联合请一个律师每人最少也必须付4千,2人就是8千。

好吧,印度律师说自己人收6千。也是花掉6千。2百元不花,花6千。是有两分钱。

印度人认为自己是公民政府讲不是,几乎都是法庭见。华人面对同样的问题便求见大人物找门路。华人难倒穷过印度人。

我只能说,两个不同民族两个样子。

你们说有趣吗??????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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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大馬籍被拒入稟高庭‧單親媽媽母女挑戰登記局


星洲日報国内 2012-12-11 10:27
1。(吉隆坡10日訊)一名單親媽媽今日連同兩名女兒入稟高庭,挑戰國民登記局等三造拒絕批准她們申請大馬國籍的要求。
2。69歲的單親媽媽樂芝美及兩名女兒莎羅吉妮(32歲)、瑪拉(34歲)在申請書中把國民登記局總監、內政部和大馬政府列為第一至第三答辯人。
3。她們在申請書中,要求高庭撤銷國民登記局總監在一封誌期2012年9月29日信函中,駁回她們申請大馬國籍的要求。
4。目前已婚的莎羅吉妮及瑪拉在申請書中,也要求高庭發出庭令,援引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宣判她們是
合法的大馬公民,並諭令國民登記局發出大馬卡給她們。

5。莎羅吉妮在一份支持其申請的宣誓書中聲稱,儘管其母親已定居大馬很久,但卻只是獲得政府發出的居留權。
6。她聲稱,由於國民登記局拒絕她們的申請,導致她與姐姐瑪拉無法享有大馬公民在聯邦憲法下所授予的權利及福利。
7。數十名印裔支持者今日聚集在吉隆坡大使路法庭中心,以行動來支持樂芝美及兩個女兒的司法檢討申請。
(星洲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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