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1:04pm 30/08/2012
马来西亚的刑事法典,强奸的定义是什么。犯了强奸的处罚又是什么。这一点,在马来西亚的刑事法典第375和376条文做出了解释如下:-
第 375条问说《 A man is said to commit “rape” who, except in the case hereinafter excepted, has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woman under circumstances falling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descriptions:
一个人可说是犯了“强奸”罪,除了下例以外的情况下,与一个女人属于下列任何描述的情况下性交:
(a) against her will; 违背她的意愿;
(b) without her consent; 未经她同意;
(c) with her consent, when her consent has been obtained by putting her in fear of death or hurt to herself or any other person, or obtained under a misconception of fact and the man knows o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consent was given in consequence of such misconception; 已获得她同意,惟该项同意是她恐惧本身或任何其他人士死亡或伤害情况下给于;而该男人知悉,或有理由知悉她的该项同意是在该项错误观念下给于;
(d) with her consent, when the man knows that he is not her husband, and her consent is given because she believes that he is another man to whom she is or believes herself to be lawfully married or to whom she would consent; 已获得她的同意,惟该男人明知他不是她的丈夫,而她所以同意是因为她相信他是另外一个男人,一个她要或相信要与他合法结婚,或她同意的男人。
(e) with her consent, when, at the time of giving such consent, she is unable to understand the nature and consequences of that to which she gives consent; 已获得她的同意,惟在给予该项同意的时候,她是无法理解给予同意的性质和后果;
(f) with or without her consent, when she is under sixteen years of age. 已获得或未获得她的同意,如果她的年龄是在16岁以下。
Explanation—Penetration is sufficient to constitute the sexual intercourse necessary to the offence of rape. 说明班:插入足以构成强奸罪的必要性交。
Exception—Sexual intercourse by a man with his own wife by a marriage which is valid under any written law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or is recognized in Malaysia as valid, is not rape. 例外 :一名男子与他在一项,在当时有效的任何成文法下,在马来西亚受承认的婚姻妻子性交,并非强奸。
Explanation 1—:A woman—说明:1-A女子
(a) living separately from her husband under a decree of judicial separation or a decree nisi not made absolute; or一名已在一项司法分居庭令下,或在一项尚待生效的离婚庭令下与丈夫分居的妇女;
或
(b) who has obtained an injunction restraining her husband from having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her,shall be deemed not to be his wife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已获得禁止令,禁止丈夫与她性交,应被视为在本节的目的下不是他的妻子。
Explanation 2—A Muslim woman living separately from her husb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iddah, which shall be calc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Hukum Syara’, shall be deemed not to be his wife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说明2-A:一位回教妇女从她按照Hukum Syara和丈夫分开居住的iddah期间,应被视为本节的目的不是他的妻子。
Punishment for rape强奸罪的处罚。
376. Whoever commits rape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and not more than twenty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liable to whipping。 犯强奸罪应当受到惩罚的期限不少于5年,但不超过20年的监禁和,也应被判鞭打。
大家请注 意376条文的“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和 “shall also be liable to whipping”。整个句子的文字清清楚楚讲“强奸罪名成立的话,应被判监禁最少5年,但不超过20年,也应被鞭打。
这也就是说,一个强奸犯强奸罪名成立的话,法庭没有“选择”不判他最少监禁5年和鞭打他。
由于5年是被国会“定死”的最短监禁时间,超出5年到20年就交给法庭看“情形”而定。而“鞭打”虽然没有讲应打几鞭。这并不是说法庭便有“选择”鞭打或不 鞭打。因为国会用“shall also be liable to whipping”也同样是“定死”应打鞭。要打一鞭或一百鞭没有“定死”就由法庭看着办啰。
这 Shall和may在美国争了一个世纪,最后是。Use of “shall” and “may” in statutes also mirrors common usage; ordinarily“shall” is mandatory and “may” is permissive.These words must be read in their broader statutory context, however, the issue often being whether the statutory directive itself is mandatory or permissive. Use of both words in the same provision can underscore their different meanings,and often the context will confirm that the ordinary meaning of one or the other was intended. Occasionally, however, context will trump ordinary meaning.
假如国会是用 “may also be liable to whipping”,法庭便有选择鞭打或不鞭打。Shall also 是“也应该”的意思。May also是“也可以”的意思。也应该,法庭没有选择打不打的权力,惟一有权的选择是请他一鞭或是一百鞭。“也可以”是授权给法庭,你们认为“可以”打就 打,不可以打就别打啰。免得他白白滑滑的屁股被打花掉。
但是,最近有一项法定强奸案,一位才13岁的女孩被一位州級保齡球選手諾阿菲札(21歲)强奸。被告只被判守行5年,不是依刑事法第376条文处罚犯罪者。理由是“罪犯的州級保齡球選手諾阿菲札(21歲)有大好前程,被判入獄「不符公眾利益」,因此判決被告守行5年”。
唉哟 !太好了,有judicial precedent(判例)可以引用啦。这么看来我这“准云南王”的前途是“绝对”会好过一个州級保齡球選手。那么,那么。我可要注意注意那一些部长的美 丽老婆或是二奶,哼哼。强奸。强奸她妈十个把个也只不过是“守行5年”一个,十个守行50年罢了吗。守行罢了吗,还是可以每天上网或到咖啡店车大炮。
这单料理搞到满城风雨,弄到马来西亚在国际上丢尽了非士,也搞到马来西亚的司法制度被全世界讥笑是卡拉非的。
马来西亚的国阵政府和反对党不能在这单料理上诈死不知道。因为刑事法376条文很清楚的讲《谁犯了强奸被定罪,必须被判监禁最少5年,但不超过20年,及应被鞭打》。
法庭何来权力将《监禁最少5年》改为《守行5年》。把《鞭打》取消。
国会通过有关刑事法典已经很清楚及不含糊的说《谁犯了强奸被判罪名成立,最少监禁5年,但不超过20年,及应被鞭打》。法庭可以判他监禁5年; 即是最轻的监禁。
由于罪名成立除了《最少监禁5年,及应被鞭打》。但是,没有讲打几鞭。
在这种情形之下,法庭有权选择《只请他1鞭》。假定376条文是讲《不超过20年监禁》。法庭便有权只判他《监禁1年》,也不能只判他《监禁1个月》。除非 有关条文是说《不超过20个月监禁》。当然也不能只判他《监禁1天》。除非有关条文是说《不超过7千2百天》。1天并没有超过7千2百天。对吗 ?
虽然法庭是“诠释”法律的权威。但是,这只限于出现“含糊不清”的法令条文时才能派上场。或,国会有赐给法庭“选择权”。比如《不超过20年监禁》,便有权选择丢他进监牢1,2或3年。只要没判他坐牢21年便可以了。
法庭的责任是按照国会通过的法律宣布犯罪者应受的法律处罚。除非有关法律出现含糊不清的条文。在那种情形之下,法庭便有权应用他们的法律知识诠释有关条文。
假如法令的条文很清楚,没有含糊不清的地方,法庭的任务是“照判不误”。即使有关“判决”是荒唐可笑的。
大约在35年前我国便有一单军火死刑案件。被判有军火死刑的是一个才14岁的细老哥。当年法庭怎不说“这个细老哥还未成年,将来前途无量,判他守行5年算啦”。
但是,法庭没有只判他守行,是依“军火法令照判他死刑”不误。因为军火法令很清楚说“非法拥有军火的 “人”被证明罪成,唯一的处罚是死刑”,不是说“非法拥有军火的 “成年人”被证明罪成,唯一的处罚是死刑”。
字眼少了“成年”。管你娘的是一岁或是两岁,只要是“人”不是猴子,被证明非法拥有军火,便判死刑。怎么样去解结这“死刑”的问题不是令伯法庭的事。因为法令是你国会通过的,令伯法庭不能不“照判”。除非法令的字眼出现含糊。那么,诠释和找出其意思才是令伯法庭的责任。
由于人会犯错,起草法律当然也会搞错。通过一项荒唐可笑的法律把一个两三岁的小孩子判死刑是很严重很严重的事。所以,全世界的每一个国家都会有一项法律授权给国王,元首或总统有豁免死刑的权力。
话说回头,上面这单强奸一位才13岁女孩的州級保齡球選手只被法庭“判他守行5年”,不是“最少监禁5年”分明是法庭“修改国会通过和元首恩准”的法律。
请问谁是马来西亚的立法机构,是马来西亚的国会或是法庭院?法庭只能通过诠释法令“制造”法律,不能以“修改法律制造发律”。
假如法庭发现国会通过的法律有问题,可以提出建议让国会将之修改。可是,刑事法典376已经被动用了几十次,有那一个法庭有认为不对吗 ?
大家请看下面这篇被网民讥笑为“国耻”的案件。这样的一个州級保齡球選手出赛时被外国记者在大庭广众面前问“你是强奸小鸡的选手吗。你是靠什么符法不必坐牢 ?”
那些不喜欢他的人当他要在比赛丢保龄球时大声喊“抓好来,别像抓小鸡那样抓呀”。大家说说看,他的前途还会好到那里去。
有这样的一个州选手的州也是丢脸的,把他的选手开除掉算啦.不然每次被外过人问 “这是你们强奸小鸡的选手吗 ?”。领队的那张脸要往那里藏 ?
看了这篇文章的网友应该将之传给其他网友看或转帖。我们不能让法庭修改国会的意愿。那是修改国会通过的法律。希望有国会议员能在国会中提出这问题。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8月30日
========================
By A Web Design
鄭鈺芬 報導
1。 大馬上訴庭本月中因一宗強姦案的上訴案,意外掀起網絡熱議。原來上訴庭裁決,強姦1 3歲女生的州級保齡球選手諾阿菲札(21歲)有大好前程,被判入獄「不符公眾利益」,因此判決被告守行5年,意外成為這則新聞成為美國《明報》(紐約免費 報)8月13日國際新聞的頭條(bit.ly/S7P4fD)。有大馬網友直呼:「身為大馬公民,
都覺得這簡直是國恥!」
2。一個人的前途是否光明,難道不是靠本身潔身自愛、奉公守法和刻苦勤學一步一腳印地讓世人有目共睹,而是法官說了算?
3。諾阿菲札事發時以19歲的成人身份犯案,在犯錯前,「前途」一詞是否有在他的腦海中閃過?如果有也許他就不會犯法,如果早就拋諸腦后,憑什麼事后用它來為自己辯護和求情?
4。尚若一個強姦犯可因「大好前途」而不用承擔責任和后果,那受害者的前途又該由誰來買單?
5。網友instafx333把刊登在《明報》(紐約免費報)的新聞上載到佳禮中文網的國內時事論壇,tanxinrong回應說,就算犯案的是奧運羽球男單銀牌拿督李宗偉,也應該要坐牢。
6。許多網友更主張杯葛諾阿菲札,並拒絕讓他代表國家出征比賽,認為他把馬來西亞運動員的臉都丟光了,另一些網友則質疑法官是不是收了賄賂,有者譏諷:「別唸書…都玩球去吧…玩球好處多」。
7。 在推特(Twitter)裡,許多用戶在推文中植入「#BrightFutureRapeOK」的主題標籤,成為推特的熱門話題,其中包括巫青團團長凱 裡。他的推(bit.ly/OLDCqR)說:「愚蠢的決定。就算這個傢伙未來會贏得諾貝爾獎也不重要。強姦就是強姦。錯了就是錯了。」
律師促司法檢討
8。大馬藝人阿迪芭諾也在推文(bit.ly/PwuFhG)中說:「即使他帶回奧運金牌,我還是要正義獲得伸張。」
9。蒲種國會議員兼執業律師哥賓星接受《自由今日大馬》訪問(bit.ly/MQcO2W)時指出,總檢察署必須對上訴庭的裁決申請司法檢討,以定奪它的正確性、規律性和合法性。
10。他也要求總檢察署交代此案是否一開始在地庭就涉及辯訴交易(Plea Bargaining)。
11。由于新聞也以專訊方式刊登在明報電子報,因此引起了香港網民的討論, ju寫說:「一路來馬拉(意指馬來西亞)的法制就是這樣,尤其是對馬拉族人,判刑一定不同,有他們特別的准則啊。」他們認為馬來西亞的法律對巫裔額外開恩。
12。香港人多以「衰十一」來形容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罪行,Fung說:「係香港衰十一都唔一定判監啦~~只係個法官個理由牽強, 但判決又唔係唔合理。」
法官引用理據引爭議
13。法學有句名言:「公義不僅要得到伸張,而且要顯而易見、不容置疑地獲得伸張。」
14。在保齡球選手強姦未成年少女的案件上,引起激烈輿論討伐的是被告因「大好前程」獲從輕發落,裁決似乎對社會發出不正確的訊息,表明前途光明者在法律面前比較優勢,但沒有人否決法官可對初犯行使酌情權。
15。網友認為上訴庭在此案錯在引用錯誤理據,署名con(bit.ly/MQX7ON)的網友指出,法官應以「案情不嚴重」為事實基礎。
16。「案發時被告及1 3歲的女事主是情侶,沒有使用武力,沒有使用欺騙手段或虛假陳述。雙方的性行為原本屬于自願和同意,但法律為了保障女童而把13歲的女事主的『同意』以法定的權力轉變為『假同意』,從而導致被告『法定強姦』罪名成立,但仍不改變案情的自願性質。」
17。他寫,「再者,被告有意待女事主年齡屆滿18歲時(或21歲時)跟女事主結婚,而女事主或已表示同意結婚。假如判被告監禁,只會破壞被告和女事主之間的家庭幸福,再度造成另一宗悲慘。因此,法官行使酌情權判被告罰款及簽簿守行為,都屬于合乎法理和人情。」
国家保龄球选手诺阿菲扎被控强奸13岁少女,判签保守行3年。 (南洋商报) |
马来西亚的刑事法典,强奸的定义是什么。犯了强奸的处罚又是什么。这一点,在马来西亚的刑事法典第375和376条文做出了解释如下:-
第 375条问说《 A man is said to commit “rape” who, except in the case hereinafter excepted, has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woman under circumstances falling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descriptions:
一个人可说是犯了“强奸”罪,除了下例以外的情况下,与一个女人属于下列任何描述的情况下性交:
(a) against her will; 违背她的意愿;
(b) without her consent; 未经她同意;
(c) with her consent, when her consent has been obtained by putting her in fear of death or hurt to herself or any other person, or obtained under a misconception of fact and the man knows o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consent was given in consequence of such misconception; 已获得她同意,惟该项同意是她恐惧本身或任何其他人士死亡或伤害情况下给于;而该男人知悉,或有理由知悉她的该项同意是在该项错误观念下给于;
(d) with her consent, when the man knows that he is not her husband, and her consent is given because she believes that he is another man to whom she is or believes herself to be lawfully married or to whom she would consent; 已获得她的同意,惟该男人明知他不是她的丈夫,而她所以同意是因为她相信他是另外一个男人,一个她要或相信要与他合法结婚,或她同意的男人。
(e) with her consent, when, at the time of giving such consent, she is unable to understand the nature and consequences of that to which she gives consent; 已获得她的同意,惟在给予该项同意的时候,她是无法理解给予同意的性质和后果;
(f) with or without her consent, when she is under sixteen years of age. 已获得或未获得她的同意,如果她的年龄是在16岁以下。
Explanation—Penetration is sufficient to constitute the sexual intercourse necessary to the offence of rape. 说明班:插入足以构成强奸罪的必要性交。
Exception—Sexual intercourse by a man with his own wife by a marriage which is valid under any written law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or is recognized in Malaysia as valid, is not rape. 例外 :一名男子与他在一项,在当时有效的任何成文法下,在马来西亚受承认的婚姻妻子性交,并非强奸。
Explanation 1—:A woman—说明:1-A女子
(a) living separately from her husband under a decree of judicial separation or a decree nisi not made absolute; or一名已在一项司法分居庭令下,或在一项尚待生效的离婚庭令下与丈夫分居的妇女;
或
(b) who has obtained an injunction restraining her husband from having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her,shall be deemed not to be his wife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已获得禁止令,禁止丈夫与她性交,应被视为在本节的目的下不是他的妻子。
Explanation 2—A Muslim woman living separately from her husb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iddah, which shall be calc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Hukum Syara’, shall be deemed not to be his wife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说明2-A:一位回教妇女从她按照Hukum Syara和丈夫分开居住的iddah期间,应被视为本节的目的不是他的妻子。
Punishment for rape强奸罪的处罚。
376. Whoever commits rape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and not more than twenty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liable to whipping。 犯强奸罪应当受到惩罚的期限不少于5年,但不超过20年的监禁和,也应被判鞭打。
大家请注 意376条文的“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和 “shall also be liable to whipping”。整个句子的文字清清楚楚讲“强奸罪名成立的话,应被判监禁最少5年,但不超过20年,也应被鞭打。
这也就是说,一个强奸犯强奸罪名成立的话,法庭没有“选择”不判他最少监禁5年和鞭打他。
由于5年是被国会“定死”的最短监禁时间,超出5年到20年就交给法庭看“情形”而定。而“鞭打”虽然没有讲应打几鞭。这并不是说法庭便有“选择”鞭打或不 鞭打。因为国会用“shall also be liable to whipping”也同样是“定死”应打鞭。要打一鞭或一百鞭没有“定死”就由法庭看着办啰。
这 Shall和may在美国争了一个世纪,最后是。Use of “shall” and “may” in statutes also mirrors common usage; ordinarily“shall” is mandatory and “may” is permissive.These words must be read in their broader statutory context, however, the issue often being whether the statutory directive itself is mandatory or permissive. Use of both words in the same provision can underscore their different meanings,and often the context will confirm that the ordinary meaning of one or the other was intended. Occasionally, however, context will trump ordinary meaning.
假如国会是用 “may also be liable to whipping”,法庭便有选择鞭打或不鞭打。Shall also 是“也应该”的意思。May also是“也可以”的意思。也应该,法庭没有选择打不打的权力,惟一有权的选择是请他一鞭或是一百鞭。“也可以”是授权给法庭,你们认为“可以”打就 打,不可以打就别打啰。免得他白白滑滑的屁股被打花掉。
但是,最近有一项法定强奸案,一位才13岁的女孩被一位州級保齡球選手諾阿菲札(21歲)强奸。被告只被判守行5年,不是依刑事法第376条文处罚犯罪者。理由是“罪犯的州級保齡球選手諾阿菲札(21歲)有大好前程,被判入獄「不符公眾利益」,因此判決被告守行5年”。
唉哟 !太好了,有judicial precedent(判例)可以引用啦。这么看来我这“准云南王”的前途是“绝对”会好过一个州級保齡球選手。那么,那么。我可要注意注意那一些部长的美 丽老婆或是二奶,哼哼。强奸。强奸她妈十个把个也只不过是“守行5年”一个,十个守行50年罢了吗。守行罢了吗,还是可以每天上网或到咖啡店车大炮。
这单料理搞到满城风雨,弄到马来西亚在国际上丢尽了非士,也搞到马来西亚的司法制度被全世界讥笑是卡拉非的。
马来西亚的国阵政府和反对党不能在这单料理上诈死不知道。因为刑事法376条文很清楚的讲《谁犯了强奸被定罪,必须被判监禁最少5年,但不超过20年,及应被鞭打》。
法庭何来权力将《监禁最少5年》改为《守行5年》。把《鞭打》取消。
国会通过有关刑事法典已经很清楚及不含糊的说《谁犯了强奸被判罪名成立,最少监禁5年,但不超过20年,及应被鞭打》。法庭可以判他监禁5年; 即是最轻的监禁。
由于罪名成立除了《最少监禁5年,及应被鞭打》。但是,没有讲打几鞭。
在这种情形之下,法庭有权选择《只请他1鞭》。假定376条文是讲《不超过20年监禁》。法庭便有权只判他《监禁1年》,也不能只判他《监禁1个月》。除非 有关条文是说《不超过20个月监禁》。当然也不能只判他《监禁1天》。除非有关条文是说《不超过7千2百天》。1天并没有超过7千2百天。对吗 ?
虽然法庭是“诠释”法律的权威。但是,这只限于出现“含糊不清”的法令条文时才能派上场。或,国会有赐给法庭“选择权”。比如《不超过20年监禁》,便有权选择丢他进监牢1,2或3年。只要没判他坐牢21年便可以了。
法庭的责任是按照国会通过的法律宣布犯罪者应受的法律处罚。除非有关法律出现含糊不清的条文。在那种情形之下,法庭便有权应用他们的法律知识诠释有关条文。
假如法令的条文很清楚,没有含糊不清的地方,法庭的任务是“照判不误”。即使有关“判决”是荒唐可笑的。
大约在35年前我国便有一单军火死刑案件。被判有军火死刑的是一个才14岁的细老哥。当年法庭怎不说“这个细老哥还未成年,将来前途无量,判他守行5年算啦”。
但是,法庭没有只判他守行,是依“军火法令照判他死刑”不误。因为军火法令很清楚说“非法拥有军火的 “人”被证明罪成,唯一的处罚是死刑”,不是说“非法拥有军火的 “成年人”被证明罪成,唯一的处罚是死刑”。
字眼少了“成年”。管你娘的是一岁或是两岁,只要是“人”不是猴子,被证明非法拥有军火,便判死刑。怎么样去解结这“死刑”的问题不是令伯法庭的事。因为法令是你国会通过的,令伯法庭不能不“照判”。除非法令的字眼出现含糊。那么,诠释和找出其意思才是令伯法庭的责任。
由于人会犯错,起草法律当然也会搞错。通过一项荒唐可笑的法律把一个两三岁的小孩子判死刑是很严重很严重的事。所以,全世界的每一个国家都会有一项法律授权给国王,元首或总统有豁免死刑的权力。
话说回头,上面这单强奸一位才13岁女孩的州級保齡球選手只被法庭“判他守行5年”,不是“最少监禁5年”分明是法庭“修改国会通过和元首恩准”的法律。
请问谁是马来西亚的立法机构,是马来西亚的国会或是法庭院?法庭只能通过诠释法令“制造”法律,不能以“修改法律制造发律”。
假如法庭发现国会通过的法律有问题,可以提出建议让国会将之修改。可是,刑事法典376已经被动用了几十次,有那一个法庭有认为不对吗 ?
大家请看下面这篇被网民讥笑为“国耻”的案件。这样的一个州級保齡球選手出赛时被外国记者在大庭广众面前问“你是强奸小鸡的选手吗。你是靠什么符法不必坐牢 ?”
那些不喜欢他的人当他要在比赛丢保龄球时大声喊“抓好来,别像抓小鸡那样抓呀”。大家说说看,他的前途还会好到那里去。
有这样的一个州选手的州也是丢脸的,把他的选手开除掉算啦.不然每次被外过人问 “这是你们强奸小鸡的选手吗 ?”。领队的那张脸要往那里藏 ?
看了这篇文章的网友应该将之传给其他网友看或转帖。我们不能让法庭修改国会的意愿。那是修改国会通过的法律。希望有国会议员能在国会中提出这问题。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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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視:選手前途雖可貴 正義還是要伸張
东方日报國內版报导 2012年8月19日By A Web Design
鄭鈺芬 報導
1。 大馬上訴庭本月中因一宗強姦案的上訴案,意外掀起網絡熱議。原來上訴庭裁決,強姦1 3歲女生的州級保齡球選手諾阿菲札(21歲)有大好前程,被判入獄「不符公眾利益」,因此判決被告守行5年,意外成為這則新聞成為美國《明報》(紐約免費 報)8月13日國際新聞的頭條(bit.ly/S7P4fD)。有大馬網友直呼:「身為大馬公民,
都覺得這簡直是國恥!」
2。一個人的前途是否光明,難道不是靠本身潔身自愛、奉公守法和刻苦勤學一步一腳印地讓世人有目共睹,而是法官說了算?
3。諾阿菲札事發時以19歲的成人身份犯案,在犯錯前,「前途」一詞是否有在他的腦海中閃過?如果有也許他就不會犯法,如果早就拋諸腦后,憑什麼事后用它來為自己辯護和求情?
4。尚若一個強姦犯可因「大好前途」而不用承擔責任和后果,那受害者的前途又該由誰來買單?
5。網友instafx333把刊登在《明報》(紐約免費報)的新聞上載到佳禮中文網的國內時事論壇,tanxinrong回應說,就算犯案的是奧運羽球男單銀牌拿督李宗偉,也應該要坐牢。
6。許多網友更主張杯葛諾阿菲札,並拒絕讓他代表國家出征比賽,認為他把馬來西亞運動員的臉都丟光了,另一些網友則質疑法官是不是收了賄賂,有者譏諷:「別唸書…都玩球去吧…玩球好處多」。
7。 在推特(Twitter)裡,許多用戶在推文中植入「#BrightFutureRapeOK」的主題標籤,成為推特的熱門話題,其中包括巫青團團長凱 裡。他的推(bit.ly/OLDCqR)說:「愚蠢的決定。就算這個傢伙未來會贏得諾貝爾獎也不重要。強姦就是強姦。錯了就是錯了。」
律師促司法檢討
8。大馬藝人阿迪芭諾也在推文(bit.ly/PwuFhG)中說:「即使他帶回奧運金牌,我還是要正義獲得伸張。」
9。蒲種國會議員兼執業律師哥賓星接受《自由今日大馬》訪問(bit.ly/MQcO2W)時指出,總檢察署必須對上訴庭的裁決申請司法檢討,以定奪它的正確性、規律性和合法性。
10。他也要求總檢察署交代此案是否一開始在地庭就涉及辯訴交易(Plea Bargaining)。
11。由于新聞也以專訊方式刊登在明報電子報,因此引起了香港網民的討論, ju寫說:「一路來馬拉(意指馬來西亞)的法制就是這樣,尤其是對馬拉族人,判刑一定不同,有他們特別的准則啊。」他們認為馬來西亞的法律對巫裔額外開恩。
12。香港人多以「衰十一」來形容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罪行,Fung說:「係香港衰十一都唔一定判監啦~~只係個法官個理由牽強, 但判決又唔係唔合理。」
法官引用理據引爭議
13。法學有句名言:「公義不僅要得到伸張,而且要顯而易見、不容置疑地獲得伸張。」
14。在保齡球選手強姦未成年少女的案件上,引起激烈輿論討伐的是被告因「大好前程」獲從輕發落,裁決似乎對社會發出不正確的訊息,表明前途光明者在法律面前比較優勢,但沒有人否決法官可對初犯行使酌情權。
15。網友認為上訴庭在此案錯在引用錯誤理據,署名con(bit.ly/MQX7ON)的網友指出,法官應以「案情不嚴重」為事實基礎。
16。「案發時被告及1 3歲的女事主是情侶,沒有使用武力,沒有使用欺騙手段或虛假陳述。雙方的性行為原本屬于自願和同意,但法律為了保障女童而把13歲的女事主的『同意』以法定的權力轉變為『假同意』,從而導致被告『法定強姦』罪名成立,但仍不改變案情的自願性質。」
17。他寫,「再者,被告有意待女事主年齡屆滿18歲時(或21歲時)跟女事主結婚,而女事主或已表示同意結婚。假如判被告監禁,只會破壞被告和女事主之間的家庭幸福,再度造成另一宗悲慘。因此,法官行使酌情權判被告罰款及簽簿守行為,都屬于合乎法理和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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