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12:32pm 27/08/2012
大家请翻看2012年2月19日东方日报全国新闻第A13版的《证件开档》。标题为《申请公民权》。
有关档案的问题是《在外国出生的孩子,如何获得大马公民身份》。
李志亮的这个草包特别助理胡伟豪(往后简称他 “无尾耗”)回答说《在外国出生的小孩,若父或母是大马公民身份的话,其父母可依据联邦宪法第14(b)条款或联邦宪法第15(2)条款申请公民权条文为基础,提出申请》。
到底是那位无尾耗喝醉酒乱乱讲或是记者吃了摇头丸乱乱写,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只有宪法14(1)(a),和14(1)(b),那里有14(b)。
他妈的,不会假会。讲令棍话呀你 !无尾耗。父亲或母亲是马来西亚公民,而且父母的婚姻是有注册,即使那孩子是在外国出生,他是婚生子女(legitimate child)。在那种情形下,在外国出世的婚生子女生来便是马来西亚公民。不同的是,需要或不需要在孩子出生的一年之内向我国驻该国的大使馆“声明”他们要孩子成为马来西亚公民或否。那里须要提出申请公民权的令棍话 ?
令伯看你是堂堂马来西亚副内政部长李志亮的特别助理,又是草包一个,在报上胡言乱语会丢尽马来西亚人的脸,我还是免费教你这一门的公民权知识。
你要记得,只要孩子的父母有婚姻注册,父亲是马来西亚公民,又是在马来西亚出世的话,或者他不是在马来西亚出生,却是一位公务员,他在外国出生的婚生子女不须要在出世的一年之内到大使馆“声明”他要孩子成为公民,他的孩子也是马来西亚的公民。
因为宪法Part II, Second schedule 1(b)条文说《 every person born outside the Federation whose father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a citizen and either was born in the Federation or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in the service of the Federation or of a State》。
不过,假如父亲是马来西亚公民,却不是在马来西亚出 生,也不是公务员,他们便必须到大使馆“声明”他们在外国出生的孩子要成为马来西亚公民。因为宪法Part II, Second schedule 1(c)条文说《every person born outside the Federation whose father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a citizen and whose birth is, within one year of its occurrence or within such longer period as the Federal Government may in any particular case allow, registered at a consulate of the Federation or, if it occurs in Brunei or in a territory prescribed for this purpose by order of the Yang di-Pertuan Agong, registered with the Federal Government》。
请注意《whose birth is, within one year of its occurrence or within such longer period as the Federal Government may in any particular case allow, registered at a consulate of the Federation》。
我们公民权局的官员没有做功课,把宪法Part II, Second schedule 1(b) 和1(c)条文“搞在一起用”,又死咬1(b) 的解读和1(c)一样,造成很多在外国出世的孩子明明是马来西亚公民却蒙查查变成了非公民。
那些草包官员把1(b)条文当着是1(c)来解读,即是“在外国出生的孩子,父母在他出世的一年之内都必须向大使馆“声明他们的孩子要成为马来西亚公民”。没有在期限内做出声明,孩子便不是公民。
华人在这种情形之下几乎都是哈腰认命。然后是嘻皮笑脸找门路找政客“大力替他们争取孩子成为公民”。
公民权问题是法律问题,没有门路,也不须要“大力争取”。法律讲是公民便是公民,不是便不是。印度人在这方面比华人强的多啦。你公民权局用1(c) 条文诠释 1(b)条文,害到令伯在外国出生的孩子变成“非公民”。法庭见。
2009年11月13日星洲日报综合第22版报导一位69岁的印度老翁成功到法庭替他在印度出世的34岁孩子和31岁的女儿争取到他们的马来西亚公民权。
事实上,他早在1978年就向公民权局说他两个在印度出世的孩子在马来西亚宪法第14章(1)(b)条文下是马来西亚公民。可是那些官员说他的孩子出世的一年内没有向马来西亚驻印度的大使登记“声明”他的孩子的出生要成为马来西亚。所以,他们不是马来西亚公民。
最后他令火发作,到法庭告公民权局。高等法院说他在印度出生的子女在马来西亚宪法第14章(1)(b)条文下是马来西亚公民并下令马来西亚驻印度大使发马来西亚护照让他们回来他们的祖国马来西亚。
华人有很多这种例子都在“认命”下成了非公民,一些还落难在中国,香港,印尼和星加坡而不知。
公民权法令这宝贝除了和马来西亚宪法有关,也和英联邦法律产生关係,又和国际法搭上关係。别说你无尾耗会被搞到进龙沟里,公民权局的官员也会撞进英达丽水的大便湖里。
不信就请看1993年4月22日星州国内第10版报导,一位锡克教妇女在1942年在吡叻出生。她出世时父亲是非公民,到了1951年她的父亲才按照1948年马来联邦协约第125(1)(a)(ii)条文注册为大马公民。
公民权局的官员说她出世时,她的父亲不是公民,不可能生个公民。他们是以“猫生猫子,狗生狗子的定律报“认为”,没有看法律的定律。
她不服气,问题便闹上法庭。新山高等法院的法官说,她在马来西亚宪法第14(1)(a)条文下是一位在法律下的当然公民。
法官指出,法庭要考虑的是;申请方是否马来联邦协约124(1)(c)(ii)所指明的在出生时是英国国民,以及申请方出生时,是否英国国民。
法官说,申请方是在吡呖州出生,而这个州是包括在马来联邦内;所以申请方在出生时是英国国民是无庸置疑的。她的父亲是在印度出生,而当年印度是在英国统治下。所以她的父亲也是英国国民,直到一九五一年取得大马公民为止。
法官指出,另一项须考虑的是永久居民的问题。申请方的父亲当年若非符合永久居民的条文,也就不会取得公民权。
法官表示,简而言之,申请方已符合了联邦宪法第14(1)(a)条款而可判她是公民或因法律的施行而成为公民。
14(1) (a)条文说《 every person born before Malaysia Day who is a citizen of the Federation by virtue of the provisions contained in Part 1 of the Second Schedule。
Part 1 of the Second Schedule的1(1)(a)条文说《 every person who immediately before Merdeka Day, was a citizen of the Federation by virtue of any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 Agreement, 1948, whether by operation of law or otherwise》。
这样成为公民的例子除了印度人才会“法庭见”,华人除了“认命”便是找草包大人物“哈腰”。
华人会那样的“认命”都是“假聪明”造成。堂堂的副内政部长的特别助理“无尾耗”都假聪明教人家依上面的方式替在外国出生的孩子申请公民权,到底会害死多少人明明是马来西亚公民变成了非公民 ?。
上面提到的,在外国出世的婚生子女符合1(b)条文的都是马来西亚公民,不须要再申请为公民。而符合1(c)条文的也是公民,也不须要再申请公民权。只不过必须在孩子出世的一年之内到大使馆“声明”孩子要成为大马公民而已。
我上面所讲的是父亲是公民。假如父亲是非公民,但是是马来西亚的“永久居民”,母亲是公民。他们在外国出生的婚生子女的国籍又是怎么样 ?
这个问题连我们的宪法也没有讲。没有讲。那怎么办?他们在外国出世的婚生子女是公民或是非公民 ?
宪法有清楚例明的,我们的草包官员也会搞错,没例明的必须按照国际法来确定孩子的国籍也一定会被搞成非公民。
孩子是母亲生的,不论他是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他的国籍是“跟母亲的国籍”。为了安全起见,母亲必须在孩子出世的一年之内向大使馆“声明”老娘的孩子跟老娘的国籍。
上面讲的是在外国出世的婚生子女,母亲是马来西亚公民,父亲是永久居民或两人都是公民。假如母亲是大马公民,父亲是外国公民。请形又有些不同。因为婚生子女的国籍几乎都是“跟父亲的国籍”。不过,假如他们愿意,也可以让孩子跟母亲的马来西亚国籍。
在这种请形,父母必须到马来西亚大使馆作出声明,孩子跟母亲的国籍,父亲声明不反对孩子跟母亲的国籍。
上面所谈,在外国出世的婚生子女都不须要像草包无尾耗所讲“父母可依据联邦宪法第14(b)和第 15(2)条款申请公民权条文为基础为孩子提出申请公民权”。他是喝醉酒胡言乱语。马来西亚宪法根本没有14(b)条文,只有14(1)(b)条文。
无尾耗很可能在酒吧里喝到大醉,头重尾轻的走出酒吧。怎知,记者也正好在卡拉OK吞了几粒摇头丸,头轻尾重从卡拉OK走出来。两人在路上相遇,便大谈公民权。
所以,无尾耗才错把14(1)(b)讲成是 14(b),记者头轻轻尾重重照记录不误。要交犒时也没有拿出马来西亚宪法看一看14(b)是讲什么令棍。
无尾耗讲的15(2)和表格D又是什么冬冬呢 ?
马来西亚宪法第15(2)条文是说《 Subject to Article 18, the Federal Government may cause any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twenty one years whose parents one at least is (or was at death) a citizen to be registered as a citizen upon application made to the Federal Government by his parent or guardian》。
此条款是让那些21以下,居住在马来西亚的永久居民申请公民权用的表格。上面所讲,在外国出世的公民婚生子女本来就是公民,还申请啥公民权 ?
再者,在外国出世的孩子还在外国,怎是“马来西亚永久居民” ?他是喝醉酒,回到“过去”,把今天在外国出世的孩子当着是未独立前在外国出世的孩子可由父母爽爽就带进马来亚。
今天要进入马来西亚的“人”必须要有护照。在外国出世的娃娃谁出护照给他 ?要马来西亚大使馆出,那娃娃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不然马来西亚大使馆怎能出一本马来西亚护照给他 ?假如马来西亚大使馆出护照给他,他是马来西亚公民。讨什么公民权呀。无尾耗 ????
一些国家把在他们国家出生的娃娃当着是他们的公民,可以出一本他们的护照给他。问题是,父母带他来马来西亚是“吃风”不是“居留”。不是居留又怎成为要申请公民权的“永久居民” ?
表格D也是用来申请公民权用的表格。公民申请公民权,无尾耗相信是醉到头发高烧才胡言乱语。
马华公会的正副部长请的特别助理原来是如此的卡拉非水准。怎不会被巫统一骑便是半个世纪 ????
看来马华还是早一点收档吧。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8月27日
大家请翻看2012年2月19日东方日报全国新闻第A13版的《证件开档》。标题为《申请公民权》。
有关档案的问题是《在外国出生的孩子,如何获得大马公民身份》。
李志亮的这个草包特别助理胡伟豪(往后简称他 “无尾耗”)回答说《在外国出生的小孩,若父或母是大马公民身份的话,其父母可依据联邦宪法第14(b)条款或联邦宪法第15(2)条款申请公民权条文为基础,提出申请》。
到底是那位无尾耗喝醉酒乱乱讲或是记者吃了摇头丸乱乱写,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只有宪法14(1)(a),和14(1)(b),那里有14(b)。
他妈的,不会假会。讲令棍话呀你 !无尾耗。父亲或母亲是马来西亚公民,而且父母的婚姻是有注册,即使那孩子是在外国出生,他是婚生子女(legitimate child)。在那种情形下,在外国出世的婚生子女生来便是马来西亚公民。不同的是,需要或不需要在孩子出生的一年之内向我国驻该国的大使馆“声明”他们要孩子成为马来西亚公民或否。那里须要提出申请公民权的令棍话 ?
令伯看你是堂堂马来西亚副内政部长李志亮的特别助理,又是草包一个,在报上胡言乱语会丢尽马来西亚人的脸,我还是免费教你这一门的公民权知识。
胡偉豪(左)与李志亮(中)在一项活动上留影 (圖:星洲日報) |
因为宪法Part II, Second schedule 1(b)条文说《 every person born outside the Federation whose father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a citizen and either was born in the Federation or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in the service of the Federation or of a State》。
不过,假如父亲是马来西亚公民,却不是在马来西亚出 生,也不是公务员,他们便必须到大使馆“声明”他们在外国出生的孩子要成为马来西亚公民。因为宪法Part II, Second schedule 1(c)条文说《every person born outside the Federation whose father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a citizen and whose birth is, within one year of its occurrence or within such longer period as the Federal Government may in any particular case allow, registered at a consulate of the Federation or, if it occurs in Brunei or in a territory prescribed for this purpose by order of the Yang di-Pertuan Agong, registered with the Federal Government》。
请注意《whose birth is, within one year of its occurrence or within such longer period as the Federal Government may in any particular case allow, registered at a consulate of the Federation》。
我们公民权局的官员没有做功课,把宪法Part II, Second schedule 1(b) 和1(c)条文“搞在一起用”,又死咬1(b) 的解读和1(c)一样,造成很多在外国出世的孩子明明是马来西亚公民却蒙查查变成了非公民。
那些草包官员把1(b)条文当着是1(c)来解读,即是“在外国出生的孩子,父母在他出世的一年之内都必须向大使馆“声明他们的孩子要成为马来西亚公民”。没有在期限内做出声明,孩子便不是公民。
华人在这种情形之下几乎都是哈腰认命。然后是嘻皮笑脸找门路找政客“大力替他们争取孩子成为公民”。
公民权问题是法律问题,没有门路,也不须要“大力争取”。法律讲是公民便是公民,不是便不是。印度人在这方面比华人强的多啦。你公民权局用1(c) 条文诠释 1(b)条文,害到令伯在外国出生的孩子变成“非公民”。法庭见。
2009年11月13日星洲日报综合第22版报导一位69岁的印度老翁成功到法庭替他在印度出世的34岁孩子和31岁的女儿争取到他们的马来西亚公民权。
事实上,他早在1978年就向公民权局说他两个在印度出世的孩子在马来西亚宪法第14章(1)(b)条文下是马来西亚公民。可是那些官员说他的孩子出世的一年内没有向马来西亚驻印度的大使登记“声明”他的孩子的出生要成为马来西亚。所以,他们不是马来西亚公民。
最后他令火发作,到法庭告公民权局。高等法院说他在印度出生的子女在马来西亚宪法第14章(1)(b)条文下是马来西亚公民并下令马来西亚驻印度大使发马来西亚护照让他们回来他们的祖国马来西亚。
国民登记局 |
华人有很多这种例子都在“认命”下成了非公民,一些还落难在中国,香港,印尼和星加坡而不知。
公民权法令这宝贝除了和马来西亚宪法有关,也和英联邦法律产生关係,又和国际法搭上关係。别说你无尾耗会被搞到进龙沟里,公民权局的官员也会撞进英达丽水的大便湖里。
不信就请看1993年4月22日星州国内第10版报导,一位锡克教妇女在1942年在吡叻出生。她出世时父亲是非公民,到了1951年她的父亲才按照1948年马来联邦协约第125(1)(a)(ii)条文注册为大马公民。
公民权局的官员说她出世时,她的父亲不是公民,不可能生个公民。他们是以“猫生猫子,狗生狗子的定律报“认为”,没有看法律的定律。
她不服气,问题便闹上法庭。新山高等法院的法官说,她在马来西亚宪法第14(1)(a)条文下是一位在法律下的当然公民。
法官指出,法庭要考虑的是;申请方是否马来联邦协约124(1)(c)(ii)所指明的在出生时是英国国民,以及申请方出生时,是否英国国民。
法官说,申请方是在吡呖州出生,而这个州是包括在马来联邦内;所以申请方在出生时是英国国民是无庸置疑的。她的父亲是在印度出生,而当年印度是在英国统治下。所以她的父亲也是英国国民,直到一九五一年取得大马公民为止。
法官指出,另一项须考虑的是永久居民的问题。申请方的父亲当年若非符合永久居民的条文,也就不会取得公民权。
法官表示,简而言之,申请方已符合了联邦宪法第14(1)(a)条款而可判她是公民或因法律的施行而成为公民。
14(1) (a)条文说《 every person born before Malaysia Day who is a citizen of the Federation by virtue of the provisions contained in Part 1 of the Second Schedule。
Part 1 of the Second Schedule的1(1)(a)条文说《 every person who immediately before Merdeka Day, was a citizen of the Federation by virtue of any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 Agreement, 1948, whether by operation of law or otherwise》。
这样成为公民的例子除了印度人才会“法庭见”,华人除了“认命”便是找草包大人物“哈腰”。
华人会那样的“认命”都是“假聪明”造成。堂堂的副内政部长的特别助理“无尾耗”都假聪明教人家依上面的方式替在外国出生的孩子申请公民权,到底会害死多少人明明是马来西亚公民变成了非公民 ?。
上面提到的,在外国出世的婚生子女符合1(b)条文的都是马来西亚公民,不须要再申请为公民。而符合1(c)条文的也是公民,也不须要再申请公民权。只不过必须在孩子出世的一年之内到大使馆“声明”孩子要成为大马公民而已。
我上面所讲的是父亲是公民。假如父亲是非公民,但是是马来西亚的“永久居民”,母亲是公民。他们在外国出生的婚生子女的国籍又是怎么样 ?
这个问题连我们的宪法也没有讲。没有讲。那怎么办?他们在外国出世的婚生子女是公民或是非公民 ?
宪法有清楚例明的,我们的草包官员也会搞错,没例明的必须按照国际法来确定孩子的国籍也一定会被搞成非公民。
孩子是母亲生的,不论他是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他的国籍是“跟母亲的国籍”。为了安全起见,母亲必须在孩子出世的一年之内向大使馆“声明”老娘的孩子跟老娘的国籍。
上面讲的是在外国出世的婚生子女,母亲是马来西亚公民,父亲是永久居民或两人都是公民。假如母亲是大马公民,父亲是外国公民。请形又有些不同。因为婚生子女的国籍几乎都是“跟父亲的国籍”。不过,假如他们愿意,也可以让孩子跟母亲的马来西亚国籍。
在这种请形,父母必须到马来西亚大使馆作出声明,孩子跟母亲的国籍,父亲声明不反对孩子跟母亲的国籍。
Multiracial (图源:http://www.malverninternational.edu.my/students3/general-information/) |
上面所谈,在外国出世的婚生子女都不须要像草包无尾耗所讲“父母可依据联邦宪法第14(b)和第 15(2)条款申请公民权条文为基础为孩子提出申请公民权”。他是喝醉酒胡言乱语。马来西亚宪法根本没有14(b)条文,只有14(1)(b)条文。
无尾耗很可能在酒吧里喝到大醉,头重尾轻的走出酒吧。怎知,记者也正好在卡拉OK吞了几粒摇头丸,头轻尾重从卡拉OK走出来。两人在路上相遇,便大谈公民权。
所以,无尾耗才错把14(1)(b)讲成是 14(b),记者头轻轻尾重重照记录不误。要交犒时也没有拿出马来西亚宪法看一看14(b)是讲什么令棍。
无尾耗讲的15(2)和表格D又是什么冬冬呢 ?
马来西亚宪法第15(2)条文是说《 Subject to Article 18, the Federal Government may cause any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twenty one years whose parents one at least is (or was at death) a citizen to be registered as a citizen upon application made to the Federal Government by his parent or guardian》。
此条款是让那些21以下,居住在马来西亚的永久居民申请公民权用的表格。上面所讲,在外国出世的公民婚生子女本来就是公民,还申请啥公民权 ?
再者,在外国出世的孩子还在外国,怎是“马来西亚永久居民” ?他是喝醉酒,回到“过去”,把今天在外国出世的孩子当着是未独立前在外国出世的孩子可由父母爽爽就带进马来亚。
今天要进入马来西亚的“人”必须要有护照。在外国出世的娃娃谁出护照给他 ?要马来西亚大使馆出,那娃娃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不然马来西亚大使馆怎能出一本马来西亚护照给他 ?假如马来西亚大使馆出护照给他,他是马来西亚公民。讨什么公民权呀。无尾耗 ????
一些国家把在他们国家出生的娃娃当着是他们的公民,可以出一本他们的护照给他。问题是,父母带他来马来西亚是“吃风”不是“居留”。不是居留又怎成为要申请公民权的“永久居民” ?
表格D也是用来申请公民权用的表格。公民申请公民权,无尾耗相信是醉到头发高烧才胡言乱语。
马华公会的正副部长请的特别助理原来是如此的卡拉非水准。怎不会被巫统一骑便是半个世纪 ????
看来马华还是早一点收档吧。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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