峇冬加里大屠杀最后谁负责 ???

峇冬加里大屠杀最后谁负责 ???



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2:27pm 17/05/2012




你老兄的祖先几兄弟当年公司开了一间银行,我和黄庭每人放入定期存款各一千万。后来那间银行和其他几间银行合拼成为一间叫“联邦银行”

怎知那他奶奶的银行经里Cheahsps因赌股票输的很惨,加上包养中国妹,钱不够用便利用银行改组把我们两人的两千万“盗提”。

你们说是“联邦银行”必须负责赔钱或是旧印行呢 ???


Batang Kali

峇冬加里的案件是发生在1948年12月12日。成立马来亚联合邦的协议书是在1948年1月21日由5个马来属邦和4个非马来属邦以及2个海峡殖民的共同签署,同意将11个原本不同的国家成立一个叫“马来亚联合邦”的国家。有关协议书在1948年1月31日开使生效。

有关协议书当然谈到这11个国家把什么权力,资产和债务移交给联邦政府。

我们知道这11个国家只保留土地和宗教权,其他一律移交给马来亚联合邦政府。这也包括军警和内安的权力。

好,我们谈另一个保安的问题。你老兄有两分钱,怕徒匪看上了你。于是你便向保安公司请来2个保安人员保护你的安全。怎知其中一个有一点点头风,有一天开枪打死了一个顾客,不是土匪。你们说,是你老兄必须负责或是那保安公司必须负责打死人的问题呢 ???
假如你请的罗里司机撞到人,你说是你的司机必须赔钱或是你必须赔钱?

表面上看你和司机都没赔钱,是保险公司赔钱。假如你没有替你的罗里买第3者的保险,保险公司赔个屁给你。所以,表面上是保险公司赔,事实上是你身为“雇主”赔钱。

峇东加里事件的英军是替谁服务,是英政府或是马来亚联合邦政府 ?

虽 然马来亚联合邦是在1957年8月31日宣布成立。但是成立马来亚联合邦的协议书是在1948年1月21日由9个苏丹和统治者王国以及2个英国的海峡殖民 地的代表签署。有关协议在1948年1月31日开始生效。这时候的马来亚还没有进入警急法令。警急法令是在1948年6月18日宣布。

这也就是说,在1948年6月18日之前并没有英军但任马来亚的保安的任务,是谁请他们来执行保安任务 ?是英国政府,雪兰莪苏丹王国政府或是马来亚联合邦政府 ?

英国政府和雪兰莪苏丹王国在1948年1月21日已经在马来亚联邦协议书上签下大名把执政权交给了马来亚联合邦政府。

来。我们谈买卖砖厂。草包校长有一间砖产要卖一千万,黄庭有意要买。于是,他们两人在1948年1月21日签了买买合约说在1948年1月31日黄庭必须付10巴仙定金,在1957年8月31日必须付完另外90巴仙的价钱。

一个很有趣的问题来了,在1948年12月12日,那间厂被大火烧了。怎么办 ?到了1957年8月31日,草包校长说下了定金就是你黄庭的东西,只是买价还没有付清罢了。钱拿来。黄庭说,他妈的,卖砖厂给令伯,砖厂呢 ?。没有砖厂讨令棍钱呀 ?把定金退回给令伯。
最后当然是闹上法庭。

大法官敦符国荣博士看到两个老屁股脸黑黑的闹上公堂,令火发着拿起木鎚一拍。喊道“你们两个老屁股为何令棍事闹上公堂”。

他们一五一十的诉说了问题。

大法官敦符国荣博士一听。喔 !原来如此。便说“你们的1千万买卖的合约为什么没有和诉状一起呈上来让令伯本大法关看一看 ?”。

两个老屁股口吃的“咯咯咯咯半天,才说合约收在锡兰莪法律顾问的store 房里,所以没有呈上给你大法官敦符国荣博士过目”。

他妈的,你两个老屁股,买卖合约没有呈上来,你令伯本大法关怎知道你们在合约里讲些什么令棍。没有买卖合约就依买卖法律原则来下丁论,有合约就必须按照合约下定论,除非那份买卖合约是不合法的。你他妈懂吗 ?

懂。

懂就好,本案展期两个月。你们必须在下个开庭日的14天之前把那份合约的副本呈给本院。不然令伯本大法官就按照买卖合约的法律原则下判。

峇冬加里那24个阴魂也很可怜,死后还被一批华社的令棍社会栋梁拿来替自己打广告提高他们的社会知名度。他们是真的不知道或是假的不知道英国政府,雪兰莪苏丹王国和另外8个苏丹和统治者王国有签一份保安协议书吗 ?

如有,拿出来看不就能立刻知道谁应该对峇冬加里案件负责了吗。为什么搬死人来提高自己的令棍身份 ?。

到了今天,还有一些华社令棍领袖把杀人魔鬼当着是英雄。下面的新闻说【工委會:若召開公聽會。陳平可當證人還原真相】便是例子。

陈平是谁 ?他只不过是世界共产集团放在马来西亚屠杀马来西亚人的“代屠夫”。他讲的话可信度是“0”。这种“0”信用的人能做证吗 ???天真。

好心啦华人,别让世人笑是“白痴民族”。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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峇冬加里大屠殺案‧“戒嚴期英軍隸屬管理權限”‧英國:雪州蘇丹應對事件負責

星洲日报国内版报导2012-05-11 10:48

(吉隆坡10日訊)到底誰該為1948年峇冬加里大屠殺事件負責?
英國政府今日以事發時處於戒嚴時期,英軍隸屬雪州蘇丹管理權限為由,認為雪州蘇丹應為此事件負責。
英國外交及共和聯邦事務部長的代表律師賈森古柏表示,任何有關峇冬加里事件的指控,應根據雪州法律在當地提出訴訟。
他強調,倘若英國政府須為當時涉案英軍行為負起任何責任,也隨著大馬在1957年獨立後,有關責任和義務也已轉移給大馬政府。
3名峇冬加里大屠殺死者的家屬及目擊者日前在律師的陪伴下遠赴英國,挑戰英國政府在1970年拒絕舉行聽證會的決定,有關司法檢討審訊尚在進行中。
英沒權插手雪事務
死者家屬將英國外交及共和聯邦事務部長列為答辯人,後者代表律師賈森古柏陳詞時主張在戒嚴時期,雪州受英國政府保護,因此是一個獨立法人(separate legal entity)。
“因此,英國政府沒有插手雪州內部事務的法律權限。”
較早前,索賠者和答辯人雙方皆同意1948年部署在馬來半島的英軍,非用作作戰用途。
賈森古柏說,英軍當時的角色是協助維持治安,相等於警察副手,因此其權限馬來亞警察相等,而涉及峇冬加里事件的英軍是進行內部職責,是隸屬雪州蘇丹權限。
法官質疑答辯人無有力證據
他也強調,英國外交及共和聯邦事務部無意否認1948年所發生的慘劇,不會仍維持英國政府有權拒絕召開公證會的立場。
其說法引來承審此司法檢討案件的2名法官約翰湯姆士及賈士迪特里斯質疑,因為答辯人強調英軍是雪州蘇丹的“代理人”,不過卻無法出示有力證據。
有關司法檢討陳詞部份在昨日結束,雙方律師將在5月19日提呈書面陳詞,不過法庭尚未擇定裁決日期。

誰掌管馬來半島英軍?法官指示答辯人21日答復
另一方面,郭義民透露,法官已指示答辯人即英國國防部及外交與共和聯邦事務部,需在本月21日答復到底是誰有權掌管在雪州及馬來半島的英軍,及哪個政府須為屠殺事件負責。
目前人在英國的他指出,一旦掌握所有資訊後,法官將儘快做出裁決。
“法官約翰湯姆士也特別感謝3名年邁的死者家屬,千里迢迢前來英國出庭聆聽審訊。”

資深戰地記者:馬政府不願展開完整調查
另一方面,一名長期追蹤峇冬加里大屠殺事件的資深戰地記者艾恩華特認為,事發至此,大馬政府的立場
令人關注。

他認為,大馬政府沒有政治意願去展開完整調查,而在本地的情況則反映至英國。
英國及大馬分別在1970及1993年有針對此事展開調查,前者有警方推動,而後者則有華社推動。不過兩次的調查,都以證據不足告終。
工委會:若召開公聽會。陳平可當證人還原真相
另一方面,雖然英國政府強調即使召開公共聽證會,也無濟於事,不過英軍屠殺平民罪行工委會強調,他們訴諸法律的行動正確,並建議一旦召開公聽會,前馬共總書記陳平可充當證人,以還原當時的真相,即被殺者是否真的為共產黨員。
較早前,英國政府堅拒有召開公聽會調查事情真相的必要性,因為事發至今已超過60年,如果輕易接受索賠者的指控,則等於承認所有士兵是殺人兇手。
死者家屬代表律師米高弗翰認為,英軍當時有何必要射殺24名時手無寸鐵的男子,背後一定有令人難以忽視的真相。
另一方面,從大馬遠赴英國的3名年邁死者家屬林亞英(76歲)、羅亞材(71歲)和張觀英(73歲),即使聽不懂英語,仍堅持全程坐在法庭內,聆聽雙方陳詞,陪同在側的包括追討英軍屠殺平民罪行工委會義務律師郭義民。
(星洲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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