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导不清,政府搞不清非居民和永久居民的地位

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2:03pm 27/04/2012



大家看一看下面的新闻。别的慢慢谈,先谈第4段和第8段的新闻。第4段说【....就讀吉隆坡中華國中的17歲中五生麗仙娜】。第8段说【.....27歲的娃姍達拉治米.....】。这娃姍達拉治米应该是那17岁女生麗仙娜的母亲】。

不 然,怎又和这17岁女生麗仙娜的问题叙述的那么接近。先是在第4段报导【.....報生紙注明其母親是非大馬公民.....】,然后在第8段引述【他說, 所有在1957年後出世的人,肯定擁有合法的公民民地位,他不明白為何在一項個案中,27歲的娃姍達拉治米最近接獲內政部來信告知,她在憲法19(1)條 文下申請公民權的事項遭拒絕.....】。

假如是,那娃姍達拉治米是在10岁那年生下麗仙娜。由此计算,她是在1995年生下麗仙娜。世上最年青的妈咪是8岁,她10岁才生麗仙娜,不算是最年青的妈咪。问题是,我们的1976年婚姻法在1976年月11日在宪报上公布为法律,在1983年开始全国生效。

有关婚姻法第10条文说【Any marriage purported to be solemnized in Malaysia shall be void if at the date of the marriage either party is under the age of eighteen years unless, for a female who has completed her sixteenth year, the solemnization of such marriage was authorized by a license granted by the Chief Minister under subsection 21(2)】。

请注意“for a female who has completed her sixteenth year”。即是说女子必须最少到达16岁才能结婚,不然有关婚姻便是不合法。

这位可怜的17岁女生的父亲可能是马来西亚公民或是永久居民。但是,整篇令棍新闻完全没有提到她的父亲是谁。

她的公民地位除了受到父母的影响,也受到公公和婆婆的影响。可是,整篇新闻一字没提到这位女生的父亲,公公和婆婆。母亲是否就是第8段所提到的27岁娃姍達拉治米也只能让读者猜迷语。

新闻第8段说【.....27歲的娃姍達拉治米最近接獲內政部來信告知,她在憲法19(1)條文下申請公民權的事項遭拒絕】。

假如娃姍達拉治米是那17岁女生的母亲。这一段新闻倒提供了一点线索她为什么10岁就被父母送给人家当“童妻”。因为她是一个没有报生纸的女孩子,父母随便替她找个夫家。所以她必须在宪法第19(1)条文下申请“归化为公民”。

假定是报馆把37岁的娃姍達拉治米错误的报导为27岁,她应该也是没有报生纸。所以她才必须在宪法19(1)条文下申请为“归化为公民”。


国民登记局


有关令棍新闻完全没有提到娃姍達拉治米有没有报生纸,父母是否还健在。假如她是在马来西亚出生,但是父母当年没有替她出报生纸。不论她是在1975年或 1985年出生。都是在马来西亚日(16-9-1963)之后出生。要找和补出她的报生纸并不难。因为在1975年后的女人都是到医院生孩子。记录还在, 可以在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下申请补回报生纸。

只要她能找到和补出报生纸,而娃姍達拉治米的母亲是马来西亚的永久居民,她便在宪法下自动的成为马来西亚的公民。那么,她今年17岁的女儿麗仙娜也是马来西亚公民。

即使她的父母都不在世了,她不知道自己在那里出生,只要她是马来西亚的永久居民,她的17岁女儿麗仙娜是一位永久居民母亲生的。在马来西亚宪法下她是马来西亚公民。因为她的女儿有在马来西亚出生的报生纸。

要证明娃姍達拉治米是不是马来西亚永久居民一点都不难。只要她有身份证,上面注明“Pengduduk tetap”便够了。

她是马来西亚永久居民是错不了。因为政府接受她在宪法第19(1)条文下申请公民权便证民她是永久居民。

那么,为什么她17岁的女儿麗仙娜是在马来西亚日后在马来西亚出生会变成了“非公民”????

国阵政府请的令棍官员难道没有上课,不知道一个人在马来西亚日(16-9-1963)或之后在马来西亚出生,父母其中之一在她出生时是公民或永久居民,她在宪法下是马来西亚公民吗 ?
只要麗仙娜能出示她的报生纸,证明她是在马来西亚出生,加上父母之一的公民权证书或永久居民证,她便是在宪法下的当然公民。

那么,为什么国民登记局的官员不准17岁的麗仙娜申请大马卡 ???
国阵政府请的令棍官员有什么权力阻止马来西亚公民申请大马卡 ???
假如这问题被带上法庭,那些令棍官员不被法官痛鸟一吨唯令伯是问吧。

由于这位可怜的17岁女生突然被令停学,也不能报考SPM。国阵政府已经犯上夺削一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力,公正党的律师应该立刻替她申请庭令,命令教育局立刻让她回校读书,也命令准许她报考SPM至到法庭判决她的公民地位为止。

国阵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很明显的犯了很严重的错误,母亲是非公民不等于孩子也是非公民。因为马来西亚的宪法14条文说:-
14. (1)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Part, the following persons are citizens by operation of law, that is to say:
(a) every person born before Malaysia Day who is a citizen of the Federation by virtue of the provisions contained in Part I of the Second Schedule; and
(b) every person born on or after Malaysia Day, and having any of the qualifications specified in Part II of the Second Schedule.
请注意Part II of the Second Schedule如下.
PART II
[Article 14(1)(b)]
CITIZENSHIP BY OPERATION OF LAW OF PERSONS BORN ON OR AFTER MALAYSIA DAY

1.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Part III of this Constitution, the following persons born on or after Malaysia Day are citizens by operation of law, that is to say:
(a) every person born within the Federation of whose parents one at least is at time of the birth either a citizen or permanently resident in the Federation;

请问有谁敢说那位17岁的女生麗仙娜不符合上面1(a)的资格吗???
只要能证明她是在马来西亚日或后来在马来西亚出世。而他父母之一只要是“永久居民”就够了。

国阵政府请的令棍官员在这里犯了一个“假聪明”的错误。他们可能是认为那17岁女生的父母的婚姻没有注册,她是“非婚子女”。而非婚子女的国籍是“跟母亲的国籍”。所以,她的母亲是“非公民”,她也是“非公民”。

那些令棍官员搞不清“non resident”的母亲生的孩子和 “permanent resident”的母亲生的孩子的地位有所不同。那些印尼外劳的老婆在马来西亚生的孩子是non resident母亲生的孩子。而这位17岁女生是permanent resident 母亲生的孩子。不同之处相差一万八千里。
当然, 假定一个男公民或男的永久居民和一位非公民女人同居生下了一个孩子。由于他们没有婚姻注册,那孩子是“非婚生子”。非婚生子的国籍是跟母亲的国籍。因为生 他的男女不是“夫妻”。在法律上他只有“妈”没有“爸”。他的母亲是non resident,他没有爸爸的国籍可跟,只能跟母亲的国籍。

那些令棍官员便假聪明的认为,这女孩的父母婚姻没有注册,母亲是非公民。那么,她跟她母亲的国籍“非公民”是错不了。所以不让她申请大马卡。

这些令棍官员所犯的错是很严重的。假如不立刻纠正而造成她不能上学和考SPM,政府可能必须拿人民几百万赔她。

国阵政府没有监督官员的工作,造成他们犯上“假聪明的严重错误”人民来当灾。合理吗???

不合理就把这种令棍政府一脚踢进英达离水的大便湖喂大便虫吧。

这些令棍官员所犯的“假聪明”错误是在非婚生子女的母亲是non resident 和permanent resident 之间。由non resident(非永久居民) 的母亲生的子女要成为马来西亚公民,她和马来西亚人的婚姻在孩子未出世之前必须在马来西亚得到注册。由permanent resident(永久居民)母亲生下的非婚生子女在马来西亚宪法第14条1(b)Part II of Second Schedule 的1(a)都是马来西亚公民。

所以,那些印尼外劳由印尼来的老婆是non resident,即使他们的婚姻在马来西亚注册,她所生的婚生子女也不是马来西亚公民。除非那个印尼外劳
已经成为马来西亚的永久居民又另当别论。


真没想到,国阵政府请了一批令棍官员在这非常时期制造了一个那么好的机会让公正党学孔明放火烧山。被烧死的当然是国阵。

国阵的印度国大党假如还不醒目立刻灭火,必然会被烧成黑黑的炭。

最后让我讲清除,下面的新闻第7段说【此外,該黨最高理事兼梳邦區國會議員西華拉沙也說,所有在國家獨立後出世的公民,都受到聯邦憲法14條文的保障,即自動享有公民權】也是错误的。这错误是记者写错或是那位梳邦區國會議員西華拉沙也说错就不的而知。

假如独立后在马来西亚出世的人都“自動享有公民權”,谁不爽快印尼外劳最爽快。统统都会替老婆申请一张3年期的“Foreign employee dependant pass”来和老公在马来西亚生“马来西亚公民”。工作准证到期又能以“孩子是马来西亚公民,年纪小,须要父母照顾。请sambong 令伯的work permit。Sambong 后又sambong。因为孩子还小又读书,须要父母照顾。最后是sambong来sambong去麻烦,大家是马来油,又是医死烂教徒。你倒不如发一张永久居民证给令伯两公婆,再来两张公民权。自己人吗。

马来西亚是“法治”不是中国的“人治”。法律讲的才对,人讲的是令棍话。不对。
那位17岁的女生麗仙娜是不是马来西亚公民就必须问“法律”。法律本身是不会讲话,必须到法庭请法官“诠释”法律讲什么。

只要法律讲“麗仙娜是马来西亚公民,她便是公民”。国阵请的令棍官员讲的都是令棍话,不须要听。谁爱听令棍话就请上大马论坛听令伯敦符国荣博是讲的令棍话吧。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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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非公民‧被拒申領大馬卡‧印裔女生遭校方停學。

星州日报国内版2012-04-26 10:20
 

1.(雪蘭莪‧八打靈再也25日訊)人民公正黨最高領導層今日促請首相拿督斯里納吉以及內政部長拿督斯里希山慕丁,針對國內仍有30萬本地印裔人士未取得合法公民權作出解釋。
2.公正黨副主席蘇仁登和努魯依莎在新聞發佈會上挑戰國陣中央政府,特別是首相及內政部長在一週內解決印裔社群的問題。
3.蘇仁登指出,據公正黨的向當事人展開的調查所得,發現國民登記局在很多個案中,沒有給予合理的解釋。
4.“就好像就讀吉隆坡中華國中的17歲中五生麗仙娜,由於報生紙注明其母親是非大馬公民,導致她多次申請大馬卡被拒。”
5.他說,最令麗仙娜難以接受的是,兩周前校方諭令她立即停學,也不能報考大馬教育文憑(SPM)考試。
歧視印裔抵觸憲法
6.“這是一個典型歧視印裔的做法,這顯然已抵觸聯邦憲法15條文。”
7.此外,該黨最高理事兼梳邦區國會議員西華拉沙也說,所有在國家獨立後出世的公民,都受到聯邦憲法14條文的保障,即自動享有公民權。
8.他說,所有在1957年後出世的人,肯定擁有合法的公。民地位,他不明白為何在一項個案中,27歲的娃姍達拉治米最近接獲內政部來信告知,她在憲法19(1)條文下申請公民權的事項遭拒絕,完全是胡扯。
9.“19(1)條文只適用予在本地居留多年的外籍人士,這跟在獨立後出世的娃姍達完全不同的情況,根本不能援引這項條文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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