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解读下面这一篇新闻 ?
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4:40pm 14/05/2012
大家看一看下面这一篇新闻,摸的着头脑吗 ?特别是【土地擁有權被取消】,接下去是第5到地6段。第5段说【陳合裕土地案可追溯至2002年,當時陳合裕申請威省4.3公頃土地作採石用途】。第6 段说【陳氏的申請獲得有關當局的批准】。第7段说【但是,隨著原有地主威省福建會館及福德正神廟的投訴,當局取消發給陳合裕的土地擁有權】。
马来西亚假如可以爽爽【取消人家的土地擁有權】的话,干吗不用来对付反对党的人。把他们的土地擁有取消。看看他们还能怪令吗 ?
第7段讲【原有地主威省福建會館及福德正神廟的投訴,當局取消發給陳合裕的土地擁有權】。
哇 !康头来啰,马华投诉火箭,火箭投诉马华,巫统投诉回教党,回教当投诉巫统。大家的“土地擁有權都被取消”。大家一起抱着死。
我 国的宪法13(1)说 No person shall be deprived of property save in accordance with law(没有任何人的土地可被夺取,除非依法)。而第13(2)说 No law shall provide for the compulsory acquisition or use of property without adequate compensation(不可擁有强迫性征用土地的法律,除非做出足够的赔赏)。
这两段宪法很清楚的告诉我们,在马来西亚,没有人的土地可被夺取,除非有法律说在什么情形下可被夺取。而且,政府不可以立一项法律说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不须要赔赏征用土地。
开什么玩笑,只因为有人告就把人家的土地擁有权取消,不用依法按照市价赔的吗 ?
这是什么令棍新闻 ?到底要传达什么令棍消息给读者 ?你老兄看的出是什么吗 ?
看来是记者没有做功课胡乱报导,编缉眼睛痛没有看便pass,拿去印啦。结果,便成了这样的“糊涂新闻”。
令 伯看是这样。陳合裕向土地局申请一段开石的地段。政府批准了他们的申请。由于那是开採石矿,不是发出“擁有权”的地契(Grant For Land 或是Hakmilik)而是发了一张TOL(Temporary Occupation License)的准证给陈合裕在那片地上开採石矿。
所 谓的原有地主威省福建會館及福德正神廟的投訴,當局取消發給陳合裕的土地擁有權事实上应该是隔壁的原地主因开採石矿造成空气的污染和烦人问题 (causing nuisance)便指控石厂制造的问题。于是,有关当局调查后便将开才石矿的TOL准证取消掉才引起有关的官司。
假如陈合裕擁有那片土地,政府只能取消开石矿的准证,不能取消他的土地擁有权。要取消,可以,按市价赔你令伯陈合裕。
丁福南說,林冠英看來想讓州政府賠償4千萬令吉給陳合裕, 借此作為政治籌碼,攻擊前朝政府。(圖:星洲日報) |
法 院駁回陳合裕上訴要2千8百69萬賠償額撤銷便证明他没有土地擁有权被取消。TOL是“临时准证”。这种准证到每年的12月31日便自动失效。除非得到 “重新”,不然便完蛋。政府没有责任,陈合裕也没有权力要政府必须“重新Renew”他的TOL开採石矿的准证等等。他只能要求很少的损失赔赏。结果法庭 只批准RM481,785-00 的损失。其他泡汤。
我看,要当记者的人最好做些功课。这样的糊涂新闻会造成人家以为马来西亚的政府变成了中国的土匪政府,可以爽爽取消人家的土地擁有权。
马来西亚政府还没有到达中国政府那么恐怖的水准。别担心。即使是被马华指控是“最可怕”的吉兰丹的回教党政府也没那么恐怖。
吉兰丹的回教党州政府假如非回教的庙地或华校校地不够宽,要买隔壁的马来保留地,也能“特别”批准。
这种“特别”批准让华人庙或华校买马来保留地在国阵执政的州是“绝对”不可能有的。所以,马华别每天讲回教党的令棍话,有本事就叫国阵特别批准马来人把马来保留地卖给华人建庙或学校给令伯看看。
怎么样 ?蔡C D。有本事吗 ?没本事就shut up.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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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駁回陳合裕上訴‧2869萬賠償額撤銷
星洲日报国内版2012-05-08 10:241.(布城7日訊)聯邦法院今天維持上訴庭撤銷商人陳合裕在一項土地交易中,在利潤損失及商譽損失方面獲2千869萬令吉賠償的判決。
2.以馬來亞大法官丹斯里朱基菲阿末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一致拒絕陳合裕要求針對上訴庭於今年1月11日撤銷他所獲得的上述賠償額判決提出上訴的申請。
3.聯邦法院五司認為,陳合裕的上訴准令申請無法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第96(a)條文的需求,因此駁回其上訴准令申請,並要他支付1萬令吉堂費。
4.檳城高庭是於2005年10月4日作出對陳合裕有利的判決,裁決他可因土地擁有權被取消而獲得利潤損失、所虧損的開銷及信譽損失的賠償,並諭令高庭副主簿官估計有關賠償額。
土地擁有權被取消
5.陳合裕土地案可追溯至2002年,當時陳合裕申請威省4.3公頃土地作採石用途。
6.陳氏的申請獲得有關當局的批准。
7.但是,隨著原有地主威省福建會館及福德正神廟的投訴,當局取消發給陳合裕的土地擁有權。
8.陳合裕於2005年入稟檳城高庭起訴檳州土地及礦物局主任、檳州產業註冊官及威中土地執行官(答辯
人)。
9.高庭判陳合裕勝訴,並諭令高庭副主簿官估計陳合裕蒙受的損失;副主簿官於2007年9月21日估計:(一)利潤損失為2千824萬8千令吉、(二)所虧損的開銷為65萬8千271令吉以及(三)信譽損失45萬令吉,以及自2005年1月24日算起的8%利息。
答辯人不滿賠額上訴
10.上述總賠償額為2千935萬6千271令吉,若再加上利息已達4千萬令吉。
11.答辯人不滿上述賠償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但在等待上訴結果期間,陳合裕在上訴庭取得庭令,諭令答辯人需將50%的賠款即1千467萬8千135令吉50仙存入陳合裕的戶頭。
12. 上訴庭於今年1月11日裁決將陳合裕獲得的賠償額減至48萬1千785令吉,即(一)原本高庭判決的利潤損失2千824萬8千令吉撤銷,並重新交回副主簿 官基於侵權原則估計利潤損失、(二)已支付開銷的賠款,由高庭判決的65萬8千271令吉,減去17萬6千486令吉,變成48萬1千785令吉、(三) 高庭所判決的信譽損失賠款45萬令吉撤銷,以及(四)高庭所判決的8%利息維持。
上訴庭諭令歸還50%賠款
13.上訴庭也諭令陳合裕歸還答辯人之前支付給他的50%賠款,即從1千467萬8千135令吉50仙扣除他應獲得的48萬1千785令吉及利息,約需歸還1千409萬1千080令吉。
14.代表陳合裕的拿督巴士甸溫達甘律師說,隨著聯邦法院拒絕其當事人提出上訴,他們將回到檳城高庭重新估計利潤損失的賠償額。
15.答辯人的代表律師馬力英迪亞則說,陳合裕必須歸還答辯人之前支付給他的1千409萬令吉。
16.承審此上訴案的聯邦法院另4名法官是丹斯里哈密恩邦、拿督哈山拉、拿汀巴杜卡查麗哈及拿督蘇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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