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警察可以爽爽逮捕人吗 ?

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12:48pm 16/09/2012


大家看看下面的新闻,那个中国妹只不过是在茶室用餐,两个便衣的马打崽竟胆大包天,在众茶客面前要那中国妹跟他们回警察局。可是他们并没有说“你被逮捕了”跟我们回警察局。

马来西亚的山番警察敢如此放肆的对待中国人只因为代表中国的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没有lan pah zi(福建人说春袋里没有春)。

中國女郎(右)在茶室用餐遭警方取締
中國女郎(右)在茶室用餐遭警方取締,獲得食客們的聲援。
(圖:星洲日報)

早几个月前,Cheahsps 说一批在文冬的中国妹被山番警察用警棍打晕了丢上警车,比狗还不如。

全世界驻马来西亚的大使馆,只是中国大使馆不敢出声问“你们为什么那样对待我们的中国人。你不喜欢中国人来马来西亚的话,我们可以在他们的护照内盖《不准到 马来西亚》。当年你们马来西亚不是也在你们的护照内盖《不准到中国,以色列和南非》吗 ?”。现在就让我们中国也那样盖给你看一看吧。

中国政府有lan pah zi讲吗 ?????

连这等芝麻绿豆的小事都不敢开口抗议,还有什么lan pah zi要去跟日本争那钓鱼岛 ????

在中国国内烧掉几架中国人花钱买的日本车就敢。日本车厂看到中国人烧掉中国人花钱买的日本车竟比起大母子喊道“こんにちはMAD中国人(中国人你好嘢)。当社の工場があり(我们的厂里还有)。購入を燃やした!(烧了再买呀 !)”。

天下只有中国才会出这种令棍人和皇帝,把上一个皇帝建的皇宫烧掉再花人民的钱建皇宫。指控外国的经济制度是帝国主义,我们革他们的命。杀死饿死几千万的中国人才又跑西方的经济制度。真是令棍民族。

这一次烧日本车不够威,最好把日本厂和支持日本人的厂也统统烧掉中国人就威啰。

言归正传。新闻第4段,那中国妹说“如果我是在夜店遭到警方檢舉,被警方要求協助調查,我會依從指令給予合作,可是我現在是在茶室吃飯,大庭廣眾,難道也有罪嗎?”。

令伯认为,就算是在夜总会或酒吧里看到中国妹在和敦符国荣博士喝酒警察也没有权力逮捕她。除非马来西亚政府在国会立法通过说“中国人不可以到马来西亚的业总会或酒吧”。就像立回教刑事法说“回教徒不准喝酒”那样。

马来西亚是一个“法治”的国家,警察是不能随便逮捕任何人,除非法律受权他们在什么情形下有权逮捕人,他们才有权逮捕。不然,他们就有可能被起诉索赏非法逮捕(wrongful arrest),也可以被起诉非法禁锢(false imprisonment)人。

PDRM Malaysian Police
PDRM Malaysian Police
(http://cj.my/post/63543/police-go-beserk-over-bersih-supporters/pdrm-malaysian-police-brutality-bersih-3-0-9/)


比如下面那位中国妹假如被那两位山翻警察阻止自由走动或离开那间茶窒便是“禁锢”在那茶窒里。那两位警察便是“非法禁锢”那位中国妹。


在马来西亚,警察只能在两种情况下逮捕人。第一是拥有法庭发出的逮捕令(Arrest with warrant)。第二是不须逮捕令的逮捕(Arrest without warrant)。

第一项,在逮捕令下被逮捕(Arrest with warrant)。

当警方待有法庭发出的逮捕令逮捕某人,在刑事程序法典(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41条文说,进行逮捕行动的警官必须告知被捕者被捕的理由,在须要时也必须让被捕者过目有关逮捕令的正本或副本。

因为有关条文说《The police officer or other person executing a warrant of arrest shall notify the substance thereof to the person arrested and if so required shall show him the warrant or a copy thereof under the seal of the Court issuing the warrant》。


假如进行逮捕的警官没有告知被逮捕者为何逮捕他,也没有让他过目逮捕令,有关逮捕就会变成非法逮捕。被逮捕者反抗逮捕在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79条文是受法律许可的。

那位中国妹(往后简称“她”)没有被告知她被逮捕和被逮捕的理由。也没有让她过目逮捕她的庭令,她有绝对的法律地位反抗不跟那两位山番警察走。这是马来西亚刑事法典第79条文赐给她的权力。

在第二项,即是在没有逮捕令(Arrest without warrant)下要逮捕她,那两个山番警察就得有证据证明她在刑事程序法典23(1)(a)至(k)犯下或可能犯下刑事案。比如:-

1。她正在涉及可被逮捕的案件(seizable offence)。
2。如果有合理的投诉(reasonable complaint)她涉及可被逮捕的案件。
3。如果有可靠的情报(credible information)说她涉及可被逮捕的案件。
4。如果有合理的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她涉及可被逮捕的案件。
5。如果她没有合理的理由(lawful excuse)却拥有可用于破门行窃的工具。
6。如果她是在刑事程序法典第44条文下所指的逃犯。
7。如果她拥有贼赃以及逮捕她的人有合理的怀疑她涉及盗窃罪行。
8。如果她居无定所或不能给于合理的解释。
9。如果她是一个强盗,破门行窃,小偷或习惯性收取贼赃的惯犯而当时她拥有一些看式贼
   赃的东西。或者,她是一个惯性的恐吓者而时常威胁到他人的性命。

10。如果他破坏安宁。
11。如果她是在刑事程序法典296条文下受到警方的监督者却违反有关条文下的指令。
12。如果她阻拦警方执法,或企图拒捕。
13。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她是一个逃兵。
14。如果她被发现要隐瞒她的身份引起他人相信她要进行一项可被逮捕的罪行。
15。如果警方在刑事程序法典105条文下知道她要策划一项可被逮捕的罪行而有关罪行很难
    被阻止。

16。如果部长有合理的理由,可引用“防犯罪案法令”逮捕她。

请问下面新闻报导的中国妹有出现上面1到16项的“可被逮捕”的理由吗 ????

看来是没有。即使她是在夜总会或酒吧里和敦符国荣博士喝酒,警方也不能逮捕她。因为我们没有法律说外国人不能到夜总会或酒吧。

因此,她拒绝跟他们到警察局是马来西亚刑事法典第79条文赐给她的权力。你两个是谁,没有拿出证件证明你两个是山番或山猪,本姑娘为什么要跟你们回警察局 ??。本姑娘怀疑你们不怀好意,应该被逮捕。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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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女郎在茶室用餐被檢舉。食客不滿警方濫權。


星洲日報/東海岸报导012-09-13 16:16
1.(彭亨‧文冬12日訊)中國籍女郎與食客在茶室用餐,遭到警方檢舉,引起食客大感不滿,紛紛聲援中國女郎,抨擊警方濫權。
2.據瞭解,該名中國女郎在今日中午12時許與幾位相熟的中年男性朋友在文冬市區一間茶室一邊喝飲料一邊聊天,突然2名乘坐客貨車的便衣警察停下車來,要把中國女郎帶返警局,中國女郎不敢就范,也引起了食客們的注意和不滿。
3.該名梁姓中國女郎受詢時表示,她是在茶室喝茶吃飯,難道這樣也犯法嗎?
4.“如果我是在夜店遭到警方檢舉,被警方要求協助調查,我會依從指令給予合作,可是我現在是在茶室吃飯,大庭廣眾,難道也有罪嗎?”
5.梁女郎也說,她沒有逾期逗留,並向警方出示護照,不過不會跟隨警方回警局。
6.雙方在爭論時,其中一位食客站出來勸解和相助下,過後警方便離開了。(星洲日報/東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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