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12:46pm 09/09/2012
黄庭呀 !你别用乌龟眼睛看绿豆。两粒小小的乌龟眼睛看小小的绿豆。怎么样看还是两边小小粒的啦。
你他妈的竟搬出律师公会的主席来唬我。别来这一套,老虎都唬不到我,律师公会的Chairman怎能唬到我呀 ?。
那个律师公会的主席也是的,讲话比回教党那个吉兰丹的老屁股州务大臣更加的直,也能和蔡细历比赛直。
谁不知道目前的马来西亚宪法是不准各州实行“重刑”回教法,只能实施偷鸡摸狗和处罚不超过6鞭的鞭打,比蚊子叮更加不痛。那一个回教徒会怕呀 ????所以,每年通奸的回教徒丢掉几百个婴儿。
目前马来西亚的宪不可以,修改后准许各州可以用“重刑”回教法对付违反回教法的回教徒总可以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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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洲首邦一名初生男嬰被父母用一塊薄布及塑膠袋包裹著,昨晚被棄置在一輛轎車後輪,男嬰成為野狗叼咬目標,他被拖曳受傷,更差點成為野狗裹腹之物;但他受傷的啼哭聲,卻驚動一名華裔男子,救了他的小生命。 (来源:星洲日报 2012年5 月8日) |
那个什么律师公会的Chairman应该比你更清楚,要修该马来西亚宪只要能得到 2/3的国会议员“不死都救bersetuju”便能修改宪法。英国的国会连2/3的“大多数”票也不用,只要51对49或多一票便OK。
这位律师公会的Chairman应该也比所有割树胶的人更清楚,除了我这个“特种”割树胶的,一些国家要修该宪法是必须进行“referendum民意投
票”。可惜,马来西亚的“原装”宪法是由英国人那种“尖头蔓gentleman”起草的。这种尖头蔓产物并不适合亚非拉的烂民族用。因为亚非拉烂民族分分
钟会为了自己的利益修改宪和立法。
所以。他在报纸上所谈的被你黄庭当宝贴了出来喊“大家看,大家看。人家律师公会的主席讲的咧,马来西亚宪法是不准各州实行回教法”。
事实上马来西亚自1965年便有了Syariah Courts (Criminal Jurisdiction) Act 1965 (Act 355)》和在各州通过回教家庭法。不过,有关的回教刑事法都是偷鸡摸狗式的,不是“重刑式回教刑事法”。
比如回教徒通奸,在“重刑回教刑事法”,未婚者的处罚是重打100鞭,已婚者将被埋存一个头被其他回教徒用石头丢到死。没有所谓的“守行”。
请记着。那个吧烤蛇主席(Bar Council chairman)所讲的是今天的马来西亚宪法,不是明天的马来西亚宪法。
这便是我为什么会在下面2012年9月5日的《马华。回教党可怕或是笑里藏刀者可怕
?》的文章里说,要修改马来西亚的宪法准许实施“重刑”回教法对付违反回教法的回教徒不是问题。但是,修宪必须做两次进行。第一次是修宪定死
(entrench)回教法,不论是民事或刑事都不能用到非回教徒身上。国会也不可修改或取销这项定死的条文。除非得到90%
18岁或以上的非回教徒土经过民意投票赞成才可以修改或取销。
这项修改在宪报上公布成为宪法后便修宪准许实行重刑回教法,他们要砍回教徒的手是他们的事。他们的老婆老公与人通奸要用石丢到死是他们的事。只要马华部长的老婆与我通奸别用石头把她们丢死就OK啦。把她门丢死我将来便没有机会找她们通奸了。
黄庭呀 !最近树胶行情不好。他妈的,胶便由一公斤六快多钱落到三快钱。上个月中敢敢落到一公斤两元八角钱而已。加上白粉崽偷胶便被抓到没有砍手,吃几天免费咖哩饭出来又偷。每个月几天替白粉崽割,几天是替天割。还存几天是替自己割的呢 ????
割胶不容易呀 !迟去割,割没两棵太阳便上来会少胶。拿头灯去割,七月阴风阵阵又怕鬼出来讨吃,草堆动动又怕老虎出来找人吃。抬头割高的怕小鸟大便在脸上,低头割又怕树上的他妈猴子小便在背上。当胶工惨呀 !
唉 !割胶工不是人做的。还是看看那个法庭要请法官,弄个法官来当也能光耀一下列祖列宗和给云南王看一下,他的准云南王不是水皮货来的咧。
假如我当上了法官。哼哼,那些强奸罪犯一律施于最高的处罚。下面新闻所报导的令棍判决“绝对”不会发生。
所以,我还没有走马上任之前先警告你和草包校长。你别看见老到鸡皮鹤发,走路背驼驼的山番婆也强奸。而他呢,黑到比黑豆酱,背像骆驼,满口烂牙的印度婆也强奸。
如果你们落在别的法官手里,算你们祖先塟对了“免鞭穴”的风水地。要是落在令伯的手里,哼哼。是埋在“应鞭打”的死人洞里。那时侯,你们别来说,超过50岁可以烟酒烟酒免吃鞭吗 ????
超过50岁免吃鞭 ????开玩笑。别人看到那种货色便反胃,你他妈两个竟然还有性趣。请你们少吃一鞭都对不起马来西亚的人民。给我重重的打足100大鞭,坐足20年的牢。
坐牢也不可以吃免费咖哩饭,嘛嘛店最便宜的一餐咖哩饭算多少也算多少。只有水管水能免费。没钱叫家人付,家人不付从你们的“遗产”中扣。连遗也没有就的在监牢里做“苦力”。
那个草包校有砖厂,在监牢里吃咖哩饭绝对不是问题。但是,你呢 ?你的新闻部退休金因犯了强奸老山番婆泡汤了。有店屋或宗油园吗。没有的话也要学人家强奸,活该做“苦力”。
你们的代表律师一定会在法庭上抗议说,坐牢吃的咖哩饭历来是免费的,怎能要我的当时人付钱 ?????
只要你们的律师那样抗议,哼哼。我会问“Are you a tender foot advocator你是学徒抗辩律师吗
?”。你他妈回家去读熟下面两项“判例judicial
precedents”。你他妈最好先看那保齡球選手因有“光明的前途"為理由,被判“最少坐牢5年不符合公众利益”,而是“守行5年”。
那么,令伯本大法官又怎不能以“国库的钱途,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判你他妈两只兔崽子在牢里吃的咔哩饭要算钱。这是为了国库,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着想有何不对呀???
况且,你们两只兔崽子是犯了强奸罪,人民和国家以什么理由必须养你们 ?????
还有,你们住的“鸡寮旅店”一天收房租多少,坐牢一天也要算“房租”多少。
哼哼 !他妈的,强奸女人要求“守行”了事。免谈。
要强奸女人,先把屁股叫曼加里弄到粗粗,练到没有了神精了。吃鞭才不会痛。为了有咖哩饭吃和有监牢住,先到大众银行开个储蓄户口,存够了买铁打药,刀上要,吃咖哩饭和住监牢旅店的钱。不然,千万千万别去强奸女人。
你们两只兔崽子和所有的读者听到吗 ??????
听到就乖乖做人,听不到后果自负呀 !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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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檢察署:不能輕饒‧姦未成年少女須重判
星洲日报国内版头条新闻2012-09-06 19:11
(布城6日訊)隨著2名青年強姦13歲少女獲法庭輕判逃過牢獄之災,引起公民團體抗議後,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干尼在措辭強烈的文告中說,法庭應對強姦犯判處阻嚇性刑罰(deterrent sentence),以顯示社會對這類罪行的厭惡和反感。
他也要求高庭重新厘清刑事程序法典294條文是否適用於這類罪行。
阿都干尼:總檢察署重視2案
阿都干尼在文長6頁的文告中強調,總檢察署非常重視這兩起案件,而法庭在下判時,特別是被告犯下法定強姦罪(強姦16歲以下兒童),首要考量因素應是公眾利益,和罪行的嚴重程度。
上訴庭在8月8日批准保齡球選手諾阿菲沙的上訴,恢復馬六甲地庭對他因犯下法定強姦罪,須以2千500令吉簽保守行5年的判決;而檳城地庭也在8月28日,針對一名21歲的電氣工人強姦13歲未成年少女案,判處被告以2萬5千令吉簽保守行3年。
刑事法典375(g)條文闡明,和年齡16歲以下兒童發生性關係,不管當事人是否自願,都屬於法定強姦(Statutory Rape)。
強姦是嚴重罪行
阿都干尼指出,各界應考量國會制定相關法令時,是為了要加強保護年齡16歲以下的女性,而法庭過去數宗相關案件的裁決,都表明強姦是一項嚴重的罪行,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婦女和兒童。
根據2007年修正的刑事法典376條文,強姦刑罰共分兩類,第一類刑罰是可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和鞭笞。
至於第二類刑罰,強姦16歲以下兒童(非自願)以及強姦12歲以下兒童(不論是否自願),兩者都可判處監禁不少過5年和不超過30年,再加鞭笞。
阿都干尼指出,明顯的,上述第二類罪行更為嚴重,因此才會定下監禁不少過5年。
“國會在修改上述條文時,考量到強姦是嚴重的罪行,特別是法定強姦罪,國會的意願是要加強對年齡16歲以下兒童的保護,嚴懲強姦犯。"
我國在2001年廢除刑罰較輕的1973年保護女性和少女法令,有關法令闡明和16歲以下少女發生性關係,可判處監禁最長5年和罰款最高5千令吉。
案例1:保齡球選手守行5年
現年21歲的國家保齡球選手諾阿菲沙承認於2010年7月5日介於午夜12時30分至清晨5時,在馬六甲愛極樂一間酒店強姦一名13歲少女,上訴庭維持馬六甲地庭判決,准他以2千500令吉簽保守行5年而逃過牢獄刑罰。
上訴庭主席丹斯里勞勿斯的判詞重點:
諾阿菲沙獲准簽保守行5年,這項懲罰並沒有開脫他犯下的罪行,因為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94條文下,簽保守行其實就是被定罪,而有關罪刑將被記錄在案。
有如馬六甲地庭法官,我們希望緩刑給予他(諾阿菲沙)機會改過自新。如果緩刑的庭令能達到讓他改過的效果,那麼公共利益已經有效達到。
如果諾阿菲沙年紀稍大或使用暴力或脅迫受害人,他將不會只被判簽保守行。
上訴人(諾阿菲沙)並沒有使用詭計騙少女屈服於他。
在此案中,一名19歲少男和一名13歲又4個月的少女在2010年7月5日入住一間酒店過夜,雙方你情我願發生性行為。
地庭法官在判諾阿菲沙守行時考慮所有相關的因素,包括公眾利益因素,雙方同意發生性行為、諾阿菲沙認罪及對其行為感到極度懺悔,以及他是一名年輕,有光明前程的犯罪者。
案例2:電氣工人守行3年
檳城一名22歲的電氣工人周源嘉因涉嫌強姦13歲未成年少女,被地庭法官判處簽保守行3年不必坐牢。
首控狀指他於2011年7月18日上午7時至下午1時,在發林亞依淡新市鎮一帶組屋單位內強姦一名13歲華裔少女,觸犯刑事法典376(1)條文。
次控狀指被告於2011年7月19日下午2時25分至2時45分,在發林亞依淡新市鎮一帶組屋單位內強姦一名13歲華裔少女,同樣觸犯刑事法典376(1)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者,將被判處可達20年監禁,並可另加鞭笞。
地方法庭法官希達倫的判詞重點:
基於被告為年輕罪犯,案發時未滿21歲,與受害者為情侶關係,雙方在你情我願情況下發生關係,宣判22歲年輕的被告由父母以2萬5千令吉簽保守行3年,逃過牢獄刑罰。
福利局調查報告指被告無犯罪記錄,他受教育不高,讀到中二就輟學,15歲出來社會工作。
或要求上訴庭檢討裁決
文告說,在保齡球選手諾阿菲沙的案件,總檢察署考慮要求上訴庭行使其固有的權力,檢討本身的裁決。
此案從地庭開始審訊,經歷三個階段,上訴至上訴庭,有關裁決已無法再上訴至聯邦法院,除非有涉及重大法律課題。
不過,總檢察署已於8月29日,針對檳城地庭判處電氣工人強姦13歲少女僅判簽保守行3年,向高庭提出上訴,並要求高庭儘快擇定日期聆審,以重新厘清有關針對兒童的強姦罪行,和刑事程序法典294條文是否適用於這類罪行。
法庭需執行維護婦孺法令
總檢察署指出,在上述兩宗案件中,法官是援引刑事程序法典294條文,允許被告分別簽保守行5年和3年,前提是被告首次犯案及情有可原。
“不過總檢察署認為,被告觸犯刑事法典376條文,特別是他們的罪行涉及兒童,不是一項輕微罪行,而法庭不應援引刑事程序法典294條文,不管被告是否年紀輕和初犯。
“法庭對過去案件的裁決已清楚顯示,法庭需執行維護女性和兒童的法令,以避免她們被信任的人背叛。"
嚴刑奏效性侵兒童案下降
強姦年齡16歲以下的情況嚴不嚴重?
總檢察署引用武吉阿曼警察總部刑事調查部的數據指出,近年來涉及年齡12歲及16歲以下兒童的強姦案,數據逐年下降,而總檢察署認為嚴厲刑罰是導致相關罪案數據下降的因素之一。
2009年共有2千零48宗涉及年齡12、13至15歲兒童的強姦案,有關數目在2010年降至1千777宗,去年1千652宗,而今年首7個月則有859宗,其中涉及12歲以下受害者的有109宗。
18歲以下不能與人立約
此外,國民登記局數據也顯示,未滿18歲產子的女性,從1997年至今年7月有多達1萬4千370人,分別為巫裔(8千269人)、華裔(738人)、印裔(424人)及其他(4千940人),而他們孩子報生紙上父親資料皆不詳。
另一方面,針對案件中女性是否自願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的問題也引起爭議,總檢察署援引數項法令包括1950年合約法令和1971年成人年齡法令指出,一名18歲以下的兒童不能和任何人立下合約或約定。
“2001年兒童法令闡明,年齡18歲以下被定義為兒童,一名兒童不能和他人做出約定,因為他們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
“在原則和道德上而言,一名年齡超過18歲的成人,特別是受害兒童所信賴者,不應趁人之危。因為兒童不足18歲不成熟,即使獲得她們的同意發生性行為,也應受質疑,因為當事人的年齡和心智,尚不足以理解其行為的法律後果。"
點評500
輕判強姦犯。無法讓人接受
強姦是嚴重的罪行,強姦犯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若受害者還未成年,更是罪不可恕。
可是,最近兩名犯下法定強姦罪的青年,卻逃過了牢獄之災。法官的輕判引起社會譁然,因為這兩宗案件給人產生的印象是,涉案者受輕饒,受害者反而受到懲罰。
未成年者心智尚未成熟,根本就不能自己做決定,因此特別有法律闡明保護未成年者。刑事法典375(g)條文闡明,和年齡16歲以下兒童發生性關係,不管當事人是否自願,都屬犯下法定強姦罪。既然法律條文已經清楚闡明,大家就很難理解為何法官會作出簽保守行的爭議性判決?
法
官不論是基於甚麼理由輕判被告,都是無法讓人接受的,因為強姦就是強姦,即使雙方是你情我願發生性關係,被告都必須為他們的行為付出代價。輕判保齡球選手
的法官以被告有“光明的前途"為由,對受害者而言更是二度傷害。13歲的受害者不是名人,未來的日子如何走下去,法官就可以置之不理?
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人可以超越法律。強姦犯若未受到嚴懲,肯定會起不良的示範。未來犯下同樣錯誤的被告,可以依據上述兩宗案例求情,這也將間接助長與
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的風氣。更可怕的是,未來也許會有更多被定罪的性侵犯者在社會上自由行動,而有誰可以保證,他們不會重蹈覆轍?
(星洲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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