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脱裤让我们查你的癞蛤蟆,告你阻差办公 !

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12:45pm 07/04/2012


提款怕假警打搶‧女商拒停車截查‧“警員打我,女警捏胸”
陳博雄(右1起)及郭素沁向林慧慧(左1)瞭解當時的事發經過。(圖:星洲日報)


报纸时常报导“被告,阻差办公”。但是,很少有报纸报导“阻差办公”的定议是什么。虽然阻差办公可在马来西亚的刑事法典第186条文下被告。可是,我们的刑事法典没有例出“阻差办公”的定议。

这阻差办公闹的最严重的是人民和警察之间。因为马来西亚的保安部队是警察。他们在1967年的警察法令第19及20条文下被授权执行各种保安任务。条文第20(2)应该是问题的所在。大家看一看这20(2)的进1976年警察法令:-

Where any duty, power or discretion is imposed or conferred by or under this Act or any other law on a police officer of any specified rank or holding any specified office, such police officer shall, in the performance  of such duty or the exercise of such power or discretion, be subject to the orders and directions of any police officer to whom he is directly subordinate, and any such last mentioned police officer, if the occasion arises and he deems it expedient so to do, shall himself perform any such duty or exercise any such power or discretion.

由于 马来西亚的刑事法典和1976年警察法令都没有“阻差办公”的定义,加上警察法令20(2)条文所用的字眼如duty, power or discretion(任务,权力或判断力)和he deems it expedient( 他认为是最有利的)。这些“判断力”和“他认为是最有利的”都是很“主观”的。即是“他个人认为对便是对的”。

那么,警察看见一个美女走过,也能以“主观”的看法怀疑她的癞蛤蟆那里绑着一大包白粉,所以有“权力”指示她脱裤查看查看是否绑着白粉。


他们是“真的”怀疑她的癞蛤蟆那里绑着一包白粉,或是好色就不得而知。因为我们的科学家还没有本事发明一种照“想”的仪器。所以一个人想什么连神和魔鬼都不知道。
假如姑娘问“你们有什么理由要我脱裤给你们查看我的癞蛤蟆 ?”。

他们可以说“以我们的判断力看,你把一包白粉绑在你的癞蛤蟆那里”,不然为什么你的癞哈蟆那里“肿肿”的 ?

姑娘喊到“我的癞蛤蟆伤风流鼻涕,我用卫生棉盖着她,免的她招凉。卫生棉盖着,那边当然是肿肿的。我不脱给你们看”。

那些猪哥警察喊到“好呀 !利用癞蛤蟆伤风为借口不让我们查看你是否绑了一包白粉在那里。查禁品是我们的任务duty,你不让我们查是“阻差办公”,可以在刑事法典第186条文下被告”。

图源:www.harian-metro-online.com
警方的職權是甚麼?这些都例在我国的警察法令第19至33条文中。其中以第20(3)(a)apprehending all persons whom he is by law authorized to apprehend;
这一条文中出现了一个怪字眼”,即是“apprehend”。此字以单字解释是“领会理解”。用在保安部队的“执法”上就变成了“To take into custody; arrest: 置于监禁中;逮捕”。

为什么不用arrest(逮捕)却用apprehend ? 这可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

原来arrest是不须要用脑先思考便arrest。就像我们小时候抓小鸟,喜欢就抓啰。有用脑思考,把小鸟抓了,它们的父母会伤心吗,我能把它们养大吗等等问题。

用 上apprehend 就必须To become conscious of, as through the emotions or senses; perceive.即是观察:使意识到,如通过情感或感觉;察觉。以及To understand something领会:理解某些东西。

这 个apprehend的英文字是由中古英语的 appre-henden 演变而来的。而这apprehenden的中古英语又是源自 古法语的 apprehender演变而来。而这古法语的apprehender又是由源自 拉丁语的 apprehendere 即是【攫取to seize】的意思。

他奶奶的抓人用arrest不就OK了吗, 干吗转个令棍大圈用apprehend ?



这就是欧州人的 思想和亚非拉,特别是中国人的思想不同之处 。中国人看到一个犯人跑进一堆99个好人的人群中,分不出那一个是犯人。便喊,可杀错99人,不可放过一人。但是,欧州人看到一个好人跑进了99个犯人堆 里,分不出那一个是好人。便喊,放掉所有的人,不可冤枉一个好人。

所以,只要被告能挑出“疑点”,疑点利益全归被告。法庭只好宣布他无罪,警方必须放人。这是避免冤枉好人。中国人却认为“错杀”是你该死。

所以,他们才发明了“民主和法治” 。政府由人民选,选出来的政府以法治国。政府犯错人民对付政府,人民犯错政府对付人民。欧州还多了一个中立的“教庭”。亚非拉,特别是中国,何年何日才能学到欧州人的这一点思想 ???

所以,所有的民主法治的国家对“应不应该扣留一个人,都用apprehend这个字眼,除非那个人的行为“很明显”犯了法。比如在街上打架或破坏公物。便用上arrest。

民主法治的国家,政府是要执法人员“先动脑后抓人”。共产和极权主义的国家是“抓人不须动脑”,就像令伯小时抓小鸟那样就可以了。

Apprehend 都强调完全的认识和知识;“理解就是以一件事物所能被认识的程度去认识” (约翰•多恩)。“To comprehend is to know a thing as well as that thing can be known”  (John Donne).

可惜,人是有弱点的。即使不是每一个执法人员都是问题人物,一队的警察只要有一个就会出问题和会出乱子。

我的朋有一个孩子30年前半夜用摩多车载他的酒吧女友回家没戴安全帽。看到有police stop转摩多车就走,其中一个警察拔出手枪“砰”的一枪打中了他的头死于当场。那个马打崽后来被判坐牢1天,忘哥了加buang kerja.

马来西亚警察的权力和任务可分为如下:-
l. 維持公安;保護公義和平;
2. 防止及偵查罪案及惡行;
3. 防止對生命及財產的損害;
4. 拘捕法律上有充份理由拘捕的人士;
5. 在公眾地方管制集會及遊行;
6. 在公眾通道中指揮交通、去除阻礙;
7. 在公眾地方、公眾集會場所、及公共娛樂場所維持秩序,當值警察可自由進出這些地方;
8. 協助執行有關稅務、海關、衛生、保護環境、檢疫、人民入境、外國人士登記法例事宜;
9. 協助維持港口秩序,執行海港及海事法例;
10. 執行法庭發出的傳票、傳召證人、拘票、約束令等事宜;
11. 提交告發書及進口檢控;
12. 管理及扣留流浪動物;
13. 保障失物及找尋事主;
14. 於火災時協助保障生命及財產;
15. 保障公共財物免受損害及遺失;
16. 出席刑事法庭及法庭指定的民事法庭,維持秩序;
17. 押送及看守囚犯;
18. 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

这些任务,上面的第2及第4项是最吃脑和问题多多的任务。一有差错,不论是有意或无意都必须面对整个社会的压力。有时整个社会也分不出谁对谁错。


图源:http://www.keadilandaily.com/

下面的新闻第1段说【一名女商人清晨到銀行準備提款時,被警車指示停車,但身懷鉅款的她擔心遇上假警打搶,不加理會直驅車回家,結果在住家樓下被警員帶回警局,開始了一場“惡夢”】。

用“清晨”,没讲清晨几点是一个令棍记者。到了第3段才报导“清晨6点”。为何不在开场白便直接报导。

一个单身女人“清晨6点” 身懷鉅款,到底是要去进钱或拿钱。报导说“提款”也报导“车上有2万元”。

清晨街上人是小猫两三只,一个女人“身懷鉅款”有没有一点问题。

也许是因为她“身懷鉅款”,在动作和表现上被警务人员apprehend(这里是指意识到)此人有问题。但是,他们并不知道她的怪动作和行为是因为“身懷鉅款”怕被人家“盯上”产生的反应。

你要干坏事,千万别带这样的女人去。还没干案,她的动作和行为便pecah lobang(穿包)了。

这个女人有无犯罪企图不谈。她的行为便有一点问题。请问“为什么7早8早,街上小猫两三只,她一个人“身懷鉅款”到银行 ????”。

清晨。另一个可能是车少,她看看没有车,红登照过被警察看到便跟了上去“指示停車”。这个可能性比较大。怎知她不停车。于是,便发生了她所讲的“经历”。是真是假不得而知。

我 国警察法令第24(3)条文说【 Any person who fails to obey any reasonable signal of a police officer, requiring any person to stop any vehicle or vessel under subsection (1) or who  obstructs any police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being exercised under that sub-section,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under this Act and any police officer may, without warrant, arrest any such person unless he gives his name and address and otherwise satisfies the police officer that he will duly answer any summons or other proceedings that may be taken
against him】。

请注 意【.....without warrant, arrest any such person unless he gives his name and address and otherwise satisfies the police officer that he will duly answer any summons or other proceedings that may be taken against him】。

为什么警察把她带回警察局“扣留”?难道她不拿出身份证让他们抄名字和地址。她正在她的家门口,即使没带身份证,也能喊孩子拿出来。

有 谁能了解那些马打是搞什么鬼 ?小题大做,或是有意制造问题让人民讨厌国阵政府 ?一个女人,又不是三几条大汉。要去打抢,她单枪匹马不可能去闯野猪林。能吗 ?要去偷鸡摸狗,清晨6点,街上小猫两三只,何来“康头”?要吗就替清道夫拾清洁昨晚那些夜猫子丢在路上的垃圾。

看来那些马打崽是制造问题做衰国阵,让国阵早死早投胎去。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4月7日


http://gempakz.org/showthread.php?tid=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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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怕假警打搶‧女商拒停車截查‧“警員打我,女警捏胸”
星洲日报国内版2012-04-02 19:11
1.(吉隆坡2日訊)一名女商人清晨到銀行準備提款時,被警車指示停車,但身懷鉅款的她擔心遇上假警打搶,不加理會直驅車回家,結果在住家樓下被警員帶回警局,開始了一場“惡夢”。
2.女商人表示,她等了3小時卻沒有警員向她錄口供,當她說明要回家看顧孩子時,一步出警局就被警員拳打腳踢,手臂及大小腿受傷,後來她向女警表示上了手銬難上廁所小解時,又遭女警員擠捏胸部。
3.現年40歲的林慧慧是於3月23日早上6時前往舊古仔路鴻圖園一家銀行,準備從自動提款機提出5千令吉,當她在車上搜找提款卡,以及點算身上2萬令吉現金時,看見車後有一輛車向她亮高燈,她擔心對方是搶匪,馬上駕車返回住家。
4.“那輛汽車隨後開動警訊燈,我才知道是警車,但由於身懷巨款,擔心對方是扮警察打搶,因此我把車駕到居住的公寓後才停下。”
5.當她停下車後,兩名警察走向她,質問她為甚麼不理會警方的指示停車。她向對方解釋,因為擔心遇上假警搶劫,所以不敢停車。
6.她表示,警員要求她打開車後廂,她照做,但警員接著要她前往警局,當她詢問原因時,該名警員卻叫她不要多問,只需跟他們回警局。
等3小時沒人錄口供
7.她透露,到達警局後,警局裡的4名警員卻各忙各的事務,沒有向她錄取口供,讓她等了約3小時。由於她擔心4名年幼孩子獨自在家,加上丈夫到外坡
出差,便告知警員相關情況,惟警員沒加以理會。於是她第二次詢問警員是否要向她錄取口供,否則她必須回家照顧小孩。

8.“當我起身欲步出警局時,約4名警員將我推到在地上,並向我拳打腳踢,導致我手臂及大小腿受傷。打我的警員包括男警員在內。”
被指阻差辦公打警員
9.警員隨後替她扣上手銬,她質問警員為甚麼不錄取她的口供,又不讓她回家。警員叫她不要多問,並指她阻差辦公及毆打警員。
10.她透露,她雙手被反銬後,警員把她載到大城堡警局驗尿,一名女警員帶她到廁所小解。她向女警員表示雙手反銬在後,無法小解,女警員就擠捏其胸部,警告她不要亂來。
11.“驗尿結果呈陰性,我又再被載回舊古仔路警局,並由一名華裔警長錄取口供,他告知我將被延扣一個星期。”
撞玻璃盼可與外界聯繫
12.她擔心萬一被扣押1個星期,孩子無人照顧,又無法與外界聯繫,於是在警局裡撞玻璃,以便受了傷進醫院,可以和外界聯繫。”
13.她表示,後來剛好其弟弟從馬六甲到首都做生意,保釋她外出。林女士已在3月29日前往金馬區警局報警。
律師:可疑情況下可拒合作“林女士做法沒錯”
14.陳博雄律師表示,根據警方調查報告顯示,警方是根據刑事法典第186條文及187條文,即妨礙公務員執行公務及不給予協助。但警方並沒有說明當時的情況。
15.他說,在可疑的情況下,可以拒絕給予合作。她較後有和警方合作打開車後箱,讓警方檢查,在法律上,林女士的做法是沒錯的。
16.“林女士所面對的事件,明顯看出此事件已涉嫌濫權,因為以她當時的情形不可能被逮捕的。除非警員懷疑有可疑罪行時,才能要求停車。”
17.他說,當林女士到了警局時,警方並沒有第一時間向她錄取口供,也對她採取暴力及扣上手銬,以致她身體受傷害。
18.林女士並沒有犯下任何罪行,警方無權扣留她長達一個星期。他說:“只有在很嚴重的情況下,警方才能扣留罪犯一個星期,否則一般只能延扣4天。”
另外,警方拒絕林女士見律師是不合理的。

19.他說,當林女士在3月29日針對遭警員拳打腳踢的事件報案時發現,涉嫌的警員與調查官竟是同一個人。
郭素沁:將向警區主任投訴
20.行動黨士布爹國會議員郭素沁表示,她將與十五碑副警區主任艾達瞭解此事,並將與林女士一同前往向艾達見面做出投訴。
21.另外,郭素沁也將前往武吉阿曼全國警察總部紀律組,投訴警員的處理手法不當及揭發警員濫權和欺凌女性的事件。
22.“我希望政府能成立警方投訴委員會,以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警方接獲投報 展開調查
23.十五碑警區副主任艾達警監週一下午受詢時證實警方接獲投報,並已對此案展開調查。
24.不過,當記者欲詢問進一步詳情時,艾達表示警方正向郭素沁的助理及投訴者瞭解事發經過,因此不方便透露太多詳情。
(星洲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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