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1:10pm 21/02/2012
2012年2月19日堂堂副内政部长李志亮的特别助理胡伟豪在东方日报全国新闻第A13版的“证件开档”有关申请公民权说【在外国出生的小孩,若父或母是大马公民身份的话,其父母可依联邦宪法第14(b)条款或联邦宪法第15(2)条款申请公民权条文为基础,提出申请】。
他上面所指的是替孩子申请成为马来西亚公民。存有很大的误导性。
马来西亚的宪法并没有14(b)的条款,只有14(1)(b)条款。14(1)说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Part, the following persons are citizens by operation of law, that is to say(依本部的规定,下例人士在法律下自动成为公民,即是说):
在宪法第14(1)(b)“every person born on or after Malaysia Day, and having any of the qualificat-ions specified in Part II of the Second Schedule(任何人在马来西亚日或以后出生和拥有在第II部第2例表例明的资格)”.
宪法第14(1)(b)第II部第1(b)条文的英文本说“every person born outside the Federation whose father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a citizen and either was born in the Federation or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in the service of the Federation or of a state”。请注意“whose father”。这不包括“mother母亲”。
(注 A)在马来西亚日,即是16-9-1963 或以后,任何人士在联邦以外出生,父亲在他出生时已经是公民,而且他的父亲也是在马来西亚出生。假如父亲不是在马来西亚出生,但是他是马来西亚的公务员。 他在外国生的孩在马来西亚宪法14(1)(b)第II部第1(b)条文下自动的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注B)不过,假如他的父亲不是在马来西亚出生,在他出生时他父亲也不是联邦或人何州政府的公务员,他不能在宪法第14(1)(b)第II部第1(b)条文下自动的成为马来西亚的公民。
不 过,在宪法同条文下,假如他的父亲要他成为马来西亚公民,他的父亲可以引用宪法第14(1)(b)第II部第1(c)条文赐的权力,在孩子出生的1年之内 到马来西亚驻海外大使馆或国内的公民权局通知有关当局“他们的孩子要保留马来西亚公民”。这只是“通知”不是“申请”。
(注C)通知和申请的差别是很大的。因为当局收到了他父亲的“通知”,不论是用他们的书信或有关当局所提供的表格,便等于“他们的孩子绝对能成为公民”。因为马来西亚的法律没有授权给当局说“不准”的权利。申请,其结果是个未知数,当局有权讲“不准”。
国阵政府通过的宪法是重男轻女的。因为宪法14(1)(b)第II部第1(b)条文只适用在“父亲是公民”。假如母亲是和一个非公民结婚,她是公民,也是在 马来西亚出生。她在海外出生的孩子在宪法下不能享有宪法14(1)(b)第II部第1(b)条文下自动成为公民,除非她引用宪法14(1)(b)第II部 第(1)(c)条文下赐的权力,在孩子出世的一年内通知马来西亚驻外国大使馆或到马来西亚公民权局通知他们“你老娘这个在海外出世的孩子将跟你老娘的国 籍”。
为什么同是马来西亚的公民,男公民有“特权”女公民就没有。这分明是国阵看轻女人。
既然国阵看不起女人,所有的女选民就不应该把票投给国阵,让他们下台,由民联将这“重男轻女”的宪法条文改掉。
我在本文指控堂堂副内政部长的特别助理误导人民是因为他半夜吃黄瓜,不知头尾,胡乱告诉人民【在外国出生的小孩,若父或母是大马公民身份的话,其父母可依联邦宪法第14(b)条款或联邦宪法第15(2)条款申请公民权条文为基础,提出申请】。
堂 堂副内政部长的特别助理对公民权的知识已经如此的“卡拉非”,公民权局里的官员当然也是“卡拉非”的“卡拉非”。怪不得,公民权局分不清马来西亚的公民权 法令。这些官员搞不清宪法14(1)(b)第II部第1(b)和14(1)(b)第II部第1(c)的条文是有所不同。
官员搞不清法律,怎不害死人。特别是那位叫“拉玛南祖”的印度老翁的两个孩子居然被公民权局的官员搞错,当着不是马来西亚公民。害到他们必须在印度居留了30年。
这些官官搞错的是:-
1. 父亲是在马来西亚出世,他的孩子在外国出世之前他已经是马来西亚公民。在这种情形之下,他的父亲是不须要在一年之内通知政府他的孩子要跟他的国籍。他在外国出世的孩子在法律下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2. 假如他的父亲不是在马来西亚出世,他的孩子在外国出世之前他已经是马来西亚公民。同时在孩子出世时他是马来西亚联邦或任何州政府的公务员。在这种情形之下,他在外国出世的孩子和上面 1 所指的一样,在法律下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上面第1项和第2项的不同之处是(1)父亲是马来西亚出生,孩子在外国出生时父亲已经是公民。第(2)项是,父亲不是在马来西亚出生,孩子在外国出生时父亲已经是公民,而且还是公务员。
假如这位父亲是公民,但不是在马来西亚出生,也不是一位公务员,他就必须按照宪法14(1)(b)第II部第1(c),替在外国出生的孩子,在1年之内通知政府孩子要跟他的国籍。
我们的官员会搞错可能是宪法第14(1)(b)第II部第1(c)的字眼造成。有关条文的英文说“every person born outside the Federation whose father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a citizen and whose birth is, within one year of its concurrence or within such longer period as the Federal Government may in any particular case allow, registered at a consulate of the Federation or, if it occurs in Brunei or in a territory prescribed for this purpose by order of the Yang Di-Pertuan Agong, registered with the Federal Government.
这一条文出现 “every person born outside the Federation whose father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a citizen and whose birth is, within one
year of its concurrence or within such longer period as the Federal Government may in any particular case allow....”是问题的关键。
结果,我们的草包官员看到“every person born outside the Federation...(每位在联邦以外出生者...)”便 “死咬定”每一位在外国出生的人都必须在出生的一年之内由父亲通知政府“我的孩子将跟我的国籍”。他们忘记“法律另有声明”的时候,这项1(c)的条文便 不能用到那些人身上了。
可是,我们的官员不是读法律的,对法律的诠释又自做主张,没有去问国家的法律顾问,问题便闹到不可收拾,害到多少人明明是马来西亚公民却变成了非公民。
官员乌龟假大爷诠释法律,没想到堂堂副内政部长的特别助理也乌龟假大爷起来。
别人看到他写的东西,因为不知道他是误导人民,很多还会感动到流眼泪。说他关心民生。怎知他走衰运,写的东西被在广西村割树胶的敦符国荣博士在割完胶吃咸鱼送粥时看到。怎不被他“酸姣”一吨。
唉 !堂堂马华副内政部长特别助理的知识如此卡拉非,还敢讲要替华人争取这争取那。看来还是学敦符国荣博士自量一点,去拜树胶头割树胶啦。
国 阵政府人员在公民权问题上到底害死多少人应由“法律下自动公民”变成“非公民”就不得而知。不过我目前手上还有一单“公民”变成“非公民”的案子。这一单 料理把一个女人害了35年。目前正要内政部作出个解释“为什么一个在马来西亚发现的弃婴不是马来西亚公民 ?”。问题呈到了内政部好几个月,第一个答案是“她申请公民权某年某日已经不被批准了”。
人家把证据呈上去证明她35年前是一个弃婴,有一切文件的证明。现在要你证明她出世时,在马来西亚宪法第14(1)(b)第II部第1(a)条文下是否公民。不是问她当年申请公民权的下文。
这一回,内政部,包括马华的副内政部长被问傻掉,几个月了,居然被问到哑口无言。不知如何回答。
大家要是不相信我们的内政部是如此的卡拉非,请回家到旧报纸堆里找2009年11月13日星洲日报综合第22版看看那大标题【印裔老翁高庭讨公道胜诉。30年儿女终获公民权】。
这位印裔老翁说他在印度出生的儿女在马来西亚宪法14(1)(b)第II部第1(b)条文下是马来西亚的当然公民。但是,公民权局死咬着第II部第1(c) 说“在海外出生的孩子,他的父亲必须在他出生的一年里通知马来西亚驻海外大使馆或马来西亚内政部他的孩子将跟他的马来西亚国籍”。
这样的争论争了30年后,他遇到了一个救星说,跟牛弹琴不可能会有结果,要结果只能上法庭。上了法庭,印度老翁得到了结果,他的一对儿女是马来西亚公民。
早在1993年4月11日也有一单更有趣的公民权官司。这种公民权问题今天的公民权局的官员绝对没有一个会。
谁要是不相信,去找1993年4月22日的星洲日报国内/赛马第10版看看是不是有个标题讲【本地出生。父非公民。妇女获准成为公民】。
这种公民权问题比目前的复杂的多,除了必须引用马来西亚的法律,也必须引用英联邦法律。除了印度人才有那种打官司的精神,华人绝对不可能办到。
所以,为了公民权打官司的人几乎都是印度人,华人就看看有什么门路。不然就看是否有鬼要推磨。有些华人也认为马华有门路。
曾经有一位妇女要替她在星加坡出世的孩子申请公民权。我替她打了一封信后她没来签名却听人家讲马华才有门路。于是,她便去找马华的林时清。十年后她又回来要 我帮忙,我看了她交给我的文件,全是马华州议员打的“Encik tolong”信。我叫她再回去找马华的人邦忙。到今天,他的孩子还是非公民。
事实上她的孩子根本就是马来西亚公民。因为她的孩子是“非婚子女”,她和她的丈夫当年并没有婚姻注册。没有婚姻注册生下的子女是跟母亲的国籍。她母亲是马来西亚公民。因此她的孩子在马来西亚宪法第14(1)(b)第II部第1(d)条文下是“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此条文的英文本说“every person born in Singapore of whose parents one at least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a citizen and who is not born a citizen otherwise than by virtue of this paragraph”。
大家看到这个案件有趣吗。明明是马来西亚的“自动公民”只因去找只会写Encik tolong的马华草包议员,不会找出证据来证明那孩子是马来西亚的公民。结果他今天还是“非公民”。
马来西亚的华人很多是公民,只因为以为有门路,有钱能使鬼推磨。结果,却变成了非公民。印度人不懂什么是门路,也不懂鬼能推磨。法庭见。
这样的一个民族,尊严何在 ???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2月21日
2012年2月19日堂堂副内政部长李志亮的特别助理胡伟豪在东方日报全国新闻第A13版的“证件开档”有关申请公民权说【在外国出生的小孩,若父或母是大马公民身份的话,其父母可依联邦宪法第14(b)条款或联邦宪法第15(2)条款申请公民权条文为基础,提出申请】。
他上面所指的是替孩子申请成为马来西亚公民。存有很大的误导性。
马来西亚的宪法并没有14(b)的条款,只有14(1)(b)条款。14(1)说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Part, the following persons are citizens by operation of law, that is to say(依本部的规定,下例人士在法律下自动成为公民,即是说):
在宪法第14(1)(b)“every person born on or after Malaysia Day, and having any of the qualificat-ions specified in Part II of the Second Schedule(任何人在马来西亚日或以后出生和拥有在第II部第2例表例明的资格)”.
宪法第14(1)(b)第II部第1(b)条文的英文本说“every person born outside the Federation whose father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a citizen and either was born in the Federation or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in the service of the Federation or of a state”。请注意“whose father”。这不包括“mother母亲”。
(注 A)在马来西亚日,即是16-9-1963 或以后,任何人士在联邦以外出生,父亲在他出生时已经是公民,而且他的父亲也是在马来西亚出生。假如父亲不是在马来西亚出生,但是他是马来西亚的公务员。 他在外国生的孩在马来西亚宪法14(1)(b)第II部第1(b)条文下自动的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注B)不过,假如他的父亲不是在马来西亚出生,在他出生时他父亲也不是联邦或人何州政府的公务员,他不能在宪法第14(1)(b)第II部第1(b)条文下自动的成为马来西亚的公民。
不 过,在宪法同条文下,假如他的父亲要他成为马来西亚公民,他的父亲可以引用宪法第14(1)(b)第II部第1(c)条文赐的权力,在孩子出生的1年之内 到马来西亚驻海外大使馆或国内的公民权局通知有关当局“他们的孩子要保留马来西亚公民”。这只是“通知”不是“申请”。
(注C)通知和申请的差别是很大的。因为当局收到了他父亲的“通知”,不论是用他们的书信或有关当局所提供的表格,便等于“他们的孩子绝对能成为公民”。因为马来西亚的法律没有授权给当局说“不准”的权利。申请,其结果是个未知数,当局有权讲“不准”。
王鍾璇(中)、胡偉豪(右)與雪州馬華公共服務及投訴局副主任張勝富(左2),正為申請公民權的事宜進行討論。右2為張保,左3為梁玉英。左為林金興。(圖:星洲日報) |
国阵政府通过的宪法是重男轻女的。因为宪法14(1)(b)第II部第1(b)条文只适用在“父亲是公民”。假如母亲是和一个非公民结婚,她是公民,也是在 马来西亚出生。她在海外出生的孩子在宪法下不能享有宪法14(1)(b)第II部第1(b)条文下自动成为公民,除非她引用宪法14(1)(b)第II部 第(1)(c)条文下赐的权力,在孩子出世的一年内通知马来西亚驻外国大使馆或到马来西亚公民权局通知他们“你老娘这个在海外出世的孩子将跟你老娘的国 籍”。
为什么同是马来西亚的公民,男公民有“特权”女公民就没有。这分明是国阵看轻女人。
既然国阵看不起女人,所有的女选民就不应该把票投给国阵,让他们下台,由民联将这“重男轻女”的宪法条文改掉。
我在本文指控堂堂副内政部长的特别助理误导人民是因为他半夜吃黄瓜,不知头尾,胡乱告诉人民【在外国出生的小孩,若父或母是大马公民身份的话,其父母可依联邦宪法第14(b)条款或联邦宪法第15(2)条款申请公民权条文为基础,提出申请】。
堂 堂副内政部长的特别助理对公民权的知识已经如此的“卡拉非”,公民权局里的官员当然也是“卡拉非”的“卡拉非”。怪不得,公民权局分不清马来西亚的公民权 法令。这些官员搞不清宪法14(1)(b)第II部第1(b)和14(1)(b)第II部第1(c)的条文是有所不同。
官员搞不清法律,怎不害死人。特别是那位叫“拉玛南祖”的印度老翁的两个孩子居然被公民权局的官员搞错,当着不是马来西亚公民。害到他们必须在印度居留了30年。
这些官官搞错的是:-
1. 父亲是在马来西亚出世,他的孩子在外国出世之前他已经是马来西亚公民。在这种情形之下,他的父亲是不须要在一年之内通知政府他的孩子要跟他的国籍。他在外国出世的孩子在法律下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2. 假如他的父亲不是在马来西亚出世,他的孩子在外国出世之前他已经是马来西亚公民。同时在孩子出世时他是马来西亚联邦或任何州政府的公务员。在这种情形之下,他在外国出世的孩子和上面 1 所指的一样,在法律下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上面第1项和第2项的不同之处是(1)父亲是马来西亚出生,孩子在外国出生时父亲已经是公民。第(2)项是,父亲不是在马来西亚出生,孩子在外国出生时父亲已经是公民,而且还是公务员。
假如这位父亲是公民,但不是在马来西亚出生,也不是一位公务员,他就必须按照宪法14(1)(b)第II部第1(c),替在外国出生的孩子,在1年之内通知政府孩子要跟他的国籍。
我们的官员会搞错可能是宪法第14(1)(b)第II部第1(c)的字眼造成。有关条文的英文说“every person born outside the Federation whose father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a citizen and whose birth is, within one year of its concurrence or within such longer period as the Federal Government may in any particular case allow, registered at a consulate of the Federation or, if it occurs in Brunei or in a territory prescribed for this purpose by order of the Yang Di-Pertuan Agong, registered with the Federal Government.
这一条文出现 “every person born outside the Federation whose father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a citizen and whose birth is, within one
year of its concurrence or within such longer period as the Federal Government may in any particular case allow....”是问题的关键。
结果,我们的草包官员看到“every person born outside the Federation...(每位在联邦以外出生者...)”便 “死咬定”每一位在外国出生的人都必须在出生的一年之内由父亲通知政府“我的孩子将跟我的国籍”。他们忘记“法律另有声明”的时候,这项1(c)的条文便 不能用到那些人身上了。
可是,我们的官员不是读法律的,对法律的诠释又自做主张,没有去问国家的法律顾问,问题便闹到不可收拾,害到多少人明明是马来西亚公民却变成了非公民。
官员乌龟假大爷诠释法律,没想到堂堂副内政部长的特别助理也乌龟假大爷起来。
别人看到他写的东西,因为不知道他是误导人民,很多还会感动到流眼泪。说他关心民生。怎知他走衰运,写的东西被在广西村割树胶的敦符国荣博士在割完胶吃咸鱼送粥时看到。怎不被他“酸姣”一吨。
唉 !堂堂马华副内政部长特别助理的知识如此卡拉非,还敢讲要替华人争取这争取那。看来还是学敦符国荣博士自量一点,去拜树胶头割树胶啦。
国 阵政府人员在公民权问题上到底害死多少人应由“法律下自动公民”变成“非公民”就不得而知。不过我目前手上还有一单“公民”变成“非公民”的案子。这一单 料理把一个女人害了35年。目前正要内政部作出个解释“为什么一个在马来西亚发现的弃婴不是马来西亚公民 ?”。问题呈到了内政部好几个月,第一个答案是“她申请公民权某年某日已经不被批准了”。
人家把证据呈上去证明她35年前是一个弃婴,有一切文件的证明。现在要你证明她出世时,在马来西亚宪法第14(1)(b)第II部第1(a)条文下是否公民。不是问她当年申请公民权的下文。
这一回,内政部,包括马华的副内政部长被问傻掉,几个月了,居然被问到哑口无言。不知如何回答。
大家要是不相信我们的内政部是如此的卡拉非,请回家到旧报纸堆里找2009年11月13日星洲日报综合第22版看看那大标题【印裔老翁高庭讨公道胜诉。30年儿女终获公民权】。
这位印裔老翁说他在印度出生的儿女在马来西亚宪法14(1)(b)第II部第1(b)条文下是马来西亚的当然公民。但是,公民权局死咬着第II部第1(c) 说“在海外出生的孩子,他的父亲必须在他出生的一年里通知马来西亚驻海外大使馆或马来西亚内政部他的孩子将跟他的马来西亚国籍”。
这样的争论争了30年后,他遇到了一个救星说,跟牛弹琴不可能会有结果,要结果只能上法庭。上了法庭,印度老翁得到了结果,他的一对儿女是马来西亚公民。
沒註冊結婚累事‧女兒領公民權病父鬆口氣 (星洲日报图) |
早在1993年4月11日也有一单更有趣的公民权官司。这种公民权问题今天的公民权局的官员绝对没有一个会。
谁要是不相信,去找1993年4月22日的星洲日报国内/赛马第10版看看是不是有个标题讲【本地出生。父非公民。妇女获准成为公民】。
这种公民权问题比目前的复杂的多,除了必须引用马来西亚的法律,也必须引用英联邦法律。除了印度人才有那种打官司的精神,华人绝对不可能办到。
所以,为了公民权打官司的人几乎都是印度人,华人就看看有什么门路。不然就看是否有鬼要推磨。有些华人也认为马华有门路。
曾经有一位妇女要替她在星加坡出世的孩子申请公民权。我替她打了一封信后她没来签名却听人家讲马华才有门路。于是,她便去找马华的林时清。十年后她又回来要 我帮忙,我看了她交给我的文件,全是马华州议员打的“Encik tolong”信。我叫她再回去找马华的人邦忙。到今天,他的孩子还是非公民。
事实上她的孩子根本就是马来西亚公民。因为她的孩子是“非婚子女”,她和她的丈夫当年并没有婚姻注册。没有婚姻注册生下的子女是跟母亲的国籍。她母亲是马来西亚公民。因此她的孩子在马来西亚宪法第14(1)(b)第II部第1(d)条文下是“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此条文的英文本说“every person born in Singapore of whose parents one at least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a citizen and who is not born a citizen otherwise than by virtue of this paragraph”。
大家看到这个案件有趣吗。明明是马来西亚的“自动公民”只因去找只会写Encik tolong的马华草包议员,不会找出证据来证明那孩子是马来西亚的公民。结果他今天还是“非公民”。
马来西亚的华人很多是公民,只因为以为有门路,有钱能使鬼推磨。结果,却变成了非公民。印度人不懂什么是门路,也不懂鬼能推磨。法庭见。
这样的一个民族,尊严何在 ???
由:敦符国荣博士著
201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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